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备案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渝建发〔2014〕10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文件的决定》(渝建发〔2024〕4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北部新区、经开区、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设局,有关单位:
为加强全市建设工程监理行业管理,进一步规范监理市场行为,根据《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重庆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与建设部联合印发的《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发改价格﹝2007﹞670号)、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建设工程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和管理的通知》(渝建发﹝2014﹞ 号)等规定,经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备案(以下简称监理合同备案)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实行监理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应进行监理合同备案。
建设工程在办理工程质量报监时应提供监理合同备案资料。
二、监理合同备案工作通过全市统一的“重庆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系统”进行管理。
三、市城乡建委负责全市监理合同备案的监督管理,并负责市管项目的监理合同备案工作。具体工作委托重庆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负责实施。
区县(自治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区管项目的监理合同备案工作。
四、工程监理企业承揽监理业务后,应与建设单位签订《建设工程监理合同》(以下简称“监理合同”)。
监理合同应使用住建部和国家工商总局制定的《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
建设单位和工程监理企业不得在监理合同之外另行订立与合同内容不一致的其他协议。
五、工程监理企业应按照投标承诺,依据《建设工程监理规范》要求,结合工程规模、难易程度、合同工期、现场条件等因素,成立专业配套的项目监理机构,其监理人员配备应符合渝建发﹝2014﹞ 号规定的《重庆市建设工程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暂行标准》。
六、工程监理企业应在监理合同正式签订之日起15日内,到具有工程管理权限的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办理监理合同备案手续,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重庆市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备案申请表》(详见附件1,一式五份)。
(二)监理合同(提交原件)。
(三)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市外工程监理企业还应提供《市外工程监理企业入渝备案登记证》;(验原件,收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