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市政园林局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关于厦门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
厦府办〔2006〕8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厦府〔2012〕70号)规定,第十条中“按应缴费额每日加收3‰的滞纳金”修改为“依法处理”。
USHUI.NET®提示:根据《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和废止及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厦府〔2013〕315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市市政园林局、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关于《厦门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六年四月十一日
厦门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暂行办法
为创建优美整洁的城市生活环境,提高城市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水平,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部、环保总局《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城市污水、垃圾处理产业化工作的补充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指将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进行无害化处理而发生的有关建设和运营费用。包括目前收取的环境卫生服务费、垃圾代运有偿服务收费。
第二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由政府、单位、个人共同承担。
第三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范围和对象:本市已建成的城镇社区、街道和企事业单位。包括城区内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城镇常住人口、暂住人口和机关、企事业单位、医院、学校、部队、社会团体、个体经营户、宾馆、酒店、商场、超市、娱乐场所、集贸市场、营业店铺、餐饮业及海上生活垃圾产生单位、船舶等单位,均应按本办法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四条 市市政园林局负责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具体组织工作,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处负责具体实施。
第五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为在原来环境卫生服务费基础上,居民常住人口每户每月增加3元,暂住人口每人每月增加1元,机关、企事业等单位按垃圾排放量级差档次等征收(包括原来垃圾代运费),收费标准为:
一、由街道、社区保洁管理的:常住人口每户每月征收10元,集体宿舍、单身公寓和外来暂住人口每人每月征收4元;由物业管理公司保洁管理的:在物业管理费之外,常住人口每户每月另外征收3元,集体宿舍、单身公寓和外来暂住人口每人每月另外征收1元(上述家庭独立租住暂住人口视同常住人口征收)。
二、机关、企事业单位、医院、学校、部队、社会团体、宾馆、酒店、商场、超市、娱乐场所、集贸市场、营业店铺及餐饮业等单位按以下分类:
每月产生垃圾量在1000公斤以上(不含1000公斤)的,按垃圾产生量征收,每吨征收75元,垃圾以容积为0.24立方米方形吊桶装的每桶征收8元,垃圾以容积为0.3立方米圆形吊桶装的每桶征收10元(不满一桶以一桶计)。
每月产生垃圾量在1000公斤以下(含1000公斤)的,按以下两档征定额征收:
(一)每月产生垃圾量在500公斤(含500公斤)以下的餐饮业按每月每家征收40元,其它类单位每月每单位(店、家)征收30元;
(二)每月产生垃圾量在500公斤以上,1000公斤以下(含1000公斤)餐饮业按每月每家征收75元,其它类单位每月每单位(店、家)征收60元。
三、海上作业、运输船舶、海上生产等产生的生活垃圾:
垃圾产生单位自运到清洁楼和海上环卫码头(或环卫部门指定点)的每吨征收60元;
委托环卫专业单位等到垃圾产生管理单位岸上垃圾存放点收集的每吨征收75元。
四、废旧家具等大件垃圾每立方米征收45元。
五、自收自运垃圾的单位(不包括向居民收取垃圾处理费的社区居委会、物业管理公司)按以下标准征收:(一)自运到清洁楼,每吨征收60元;(二)自运到后坑垃圾处理基地,每吨征收40元;(三)自运到垃圾处理场(指当前的东孚垃圾卫生填埋场和同安垃圾处理场)的每吨征收20元。
第六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管理:
一、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沿用原环境卫生服务费等的征收方式,不另建专门的收费队伍,即由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处委托街道、社区居委会、区市容环境卫生专业管理部门和物业管理公司等代征,并由委托方支付代征手续费。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处、区市容环境卫生专业管理部门内设立垃圾收费管理机构,负责市、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工作。
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具体征收方式:常住人口、暂住人口委托社区居委会代征、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管理公司代征;机关、企事业单位、医院、学校、部队、社会团体、宾馆、酒店、商场、超市、娱乐场所、集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