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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发展改革委 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市政园林局关于调整非居民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的通知

厦门市发展改革委 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市政园林局关于调整非居民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的通知
厦发改价格〔2016〕545号

 

各区发改局、财政局、市政园林局(建设局),厦门水务集团有限公司: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商[2015]36号)文件精神,根据国家对污水处理费调整幅度的要求,以“污染付费、公平负担、补偿成本、合理盈利”为原则,并充分考虑我市的经济水平和社会承受力,经市政府批准,现就调整我市非居民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具体通知如下:

一、价格调整项目及标准

(一)其他行业用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由1.20元/吨上调至1.50元/吨;

(二)特种行业用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由1.50元/吨上调至1.80元/吨。

二、征收工作其他事项

(一)征收主体及方式

污水处理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全额上缴地方国库,纳入地方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污水处理费按缴纳义务人的用水量计征,使用公共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在收取自来水费时一并收取。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和个人按计量设备或取水设施额定流量计征。因大量蒸发、蒸腾造成排水量明显低于用水量,且排水口已安装自动在线监测设施等计量设备的,经市市政园林局认定并公示后,按缴纳义务人实际排水量计征。建设施工临时排水、基坑疏干排水按计量设备或施工规模定额计征。对产品以水为主要原料的企业,仍按其用水量征收污水处理费。

单位或个人自建污水处理设施,污水处理后全部回用,或处理后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排向自然水体的水质标准,且未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水的,不缴纳污水处理费;仍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水的,应当足额缴纳污水处理费。

(二)配套措施

1、强化行业监管。加强污水处理企业监管,保证出水水质和污泥处置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排放标准。发改、财政、市政等部门,应根据职责分工,加强监管,污水处理费全额用于污水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