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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八个配套文件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八个配套文件的通知
闽政办〔2015〕46 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国办发〔2011〕37号)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福建省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实施意见》(闽委〔2012〕16号)精神,切实做好我省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关于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改革的实施意见》等8个配套文件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4月5日

  目 录

  1.《关于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改革的实施意见》

  2.《关于加强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的实施意见》

  3.《关于建立和完善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的实施意见》

  4.《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中财政有关政策的意见》

  5.《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规定》

  6.《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中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的意见》

  7.《关于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8.《关于深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意见》

  关于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改革的实施意见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1〕5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国办发〔2011〕37号)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福建省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实施意见》(闽委〔2012〕1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

  (一)政事分开。合理划分行政机关与事业单位的职能界限,准确界定事业单位职能,将事业单位承担的行政职能划归行政机构承担。

  (二)综合设置机构。结合推进大部门体制改革,将相同或相近的职能进行整合,综合设置机构,促进政府组织结构的优化。

  (三)精简统一效能。需要转为行政机构的,根据精简的要求,在现有政府机构限额和行政编制总额内调整设置。

  (四)积极稳妥。坚持因地制宜、循序渐进,注重统筹安排、先易后难,分步实施。

  二、主要任务

  (一)依法认定事业单位承担的行政职能

  事业单位承担的行政职能是指其承担行政决策、行政执行、行政监督等职能,主要行使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裁决等行政职权。

  认定事业单位承担行政职能的依据是法律、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的法律解释或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政策规定,且明确规定相关行政职能由事业单位承担;现有机构名称、经费来源、人员管理方式等均不作为认定依据。

  (二)规范和调整事业单位承担的行政职能

  1.按照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对事业单位承担的行政职能进行调整。属于不该由政府管理的事项,予以转移或取消;属于能够通过市场机制自行调节或社会中介机构自行解决的事项,政府应简政放权,不再干预;属于能够通过法律手段或经济手段解决的问题不再使用行政手段;属于适宜事后监督的不再事前审批。

  2.属于需要保留的行政职能,应划归行政机关承担或将现有事业单位转为行政机构。其中,对于承担部分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其行政职能划归行政机关后,要重新明确职责、划定类别,职责任务不足的予以撤销或并入其他事业单位;对于完全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可调整为相关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确需单独设置的,在机构限额内调整设置,所需行政编制由机关内部调剂解决,以上两类事业单位调整后,现有承担行政职能的在编人员根据《公务员法》规定和接收机关的行政编制空缺情况予以考试转任,其余在编人员原则上在相关事业单位统筹安排,超出核定编制安置的人员只出不进,逐步消化到位。

  3.已认定为完全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因受机构限额和行政编制限制暂时难以转为行政机构的,可给予过渡期。在过渡期内,继续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履行职责,使用事业编制,依照国家现行人事、财务、社会保险等政策规定实施管理。过渡期内使用的事业编制由省级机构编制部门严格管理,实行总量控制,并逐步减少、消化。

  (三)严格控制机构编制

  规范和调整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必须坚持“两个不突破”:不突破各级政府机构限额,不突破现有行政编制总额。改革中涉及行政编制调整的,应由各地通过深化行政体制和机构改革调剂出来的空编逐步予以解决;涉及机构调整的,严格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三、组织实施

  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的认定和调整,涉及事业单位干部职工的切身利益,政策性强、敏感度高、情况复杂、难度大,各级各部门务必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稳步推进。要结合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和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认真研究这类事业机构转为行政机构的具体途径和办法。

  全省认定为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按规定程序报备后组织实施。其中,省属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上报中央编办备案,市、县(区)属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报省委编办备案。

  关于加强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的实施意见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1〕5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国办发〔2011〕37号)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福建省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实施意见》(闽委〔2012〕1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强我省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

  (一)解放思想。改革和完善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制度,推进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

  (二)从严把握。严格控制人员编制,实行严控总量、盘活存量、增减平衡、分级负责。

  (三)分类管理。根据不同类型事业单位的特点和运行规律,实行差别化管理。

  (四)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财政承受能力,科学配置事业单位机构编制。

  二、分类管理事业单位机构编制

  (一)实行分类管理。事业单位分类后,对公益一类事业单位继续实行机构编制审批制,完善管理制度,简化审批程序,切实管住管好;对公益二类事业单位,该管的管,该放的放,在制定和完善相关编制标准前提下,逐步实行机构编制备案制,建立并规范备案程序。在相关编制标准未完善或条件未成熟前,仍实行机构编制审批制。可先在省属高等院校、公立医院进行备案制试点,并逐步扩大试点范围。制定相关事业单位人员编制标准,明确核定编制数额、编制结构、内设机构数及领导职数等主要依据和指标体系。

  (二)建立实施政府购买服务政策。积极探索向社会组织购买公共服务政策,对社会组织能有效提供公共服务的,不再设立新的事业单位,不再新增事业编制,将事业单位承担的可交由社会组织完成的任务交给社会组织,由社会组织提供服务。进一步降低公共服务成本,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事业单位中的一般事务性岗位(如维护、养护、清洁、绿化、保安、收发、打字、驾驶等)原则上参照政府购买服务的政策,实行政府购买,不再核定事业编制。

  (三)探索管办分离的有效实现形式。按照政事分开、管办分离的要求,对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积极探索管办分离的有效实现形式, 政府主管部门要加快职能转变,创新管理方式,减少对相关所属事业单位的直接管理和微观管理,逐步改变事业单位部门所有的体制。通过建立和完善以决策层及其领导下的管理层为主要架构的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进一步理顺政府与相关事业单位的职能分工,落实事业单位法人自主权,保证其依法决策、独立自主开展活动并承担责任,强化事业单位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法人地位和能力,充分发挥事业单位的积极性、主动性。

  (四)逐步取消事业单位行政级别。建立与事业单位类别相适应的管理和薪酬分配等制度。对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逐步取消行政级别,新设立的事业单位原则上不再明确行政级别,其领导班子和相关人员的管理及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三、建立机构编制动态调整机制

  (一)实行总量控制。全省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以2012年底的统计数为基数,由省委、省政府实行总量控制,不得突破。

  (二)实行动态调整。按照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要求,根据公益服务供求变化状况,对全省事业单位机构编制进行动态调整,不断优化事业单位布局和结构,挖掘现有事业机构编制资源潜力,对职责弱化、任务减少的事业单位,相应核减编制,人员只出不进。同时,按照科学布局、精简高效的要求,打破条块分割和行政区划界限,推进结构调整、资源共享,合理设置事业单位。现有事业单位能够承担新增工作任务,或新增的工作任务可以由社会力量兴办的,不再新设事业单位。

  (三)盘活编制存量。为充分发挥有限机构编制资源的最大效用,要进一步盘活编制存量,收回事业单位的部分空编,由同级机构编制部门统筹使用,以满足今后社会事业发展急需,确保全省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总量不增。

  (四)控制编制增量。事业单位确需增加编制的,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状况、财政承受能力以及事业单位类别、管理方式、职责任务、发展规模和岗位等情况在现有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总量内调整。军转干部、选调生使用的事业编制,实行专项管理,视人员变动情况相应调整。各地引进高层次和紧缺急需人才(列入福建省引进人才目录)所需编制予以保证。

  四、完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制度

  事业单位依法进行法人登记。各级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健全和完善相关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管理制度。

  (一)逐步推行事业单位法人章程管理制度。制定事业单位章程范本,指导事业单位制定章程并依法核准。事业单位章程应当包括单位名称、宗旨和业务范围、组织机构(法人治理结构)、资产管理和使用的原则、章程修改程序等内容,这是事业单位开展业务的活动依据和运行准则。建立相应的督查制度,监督事业单位按照章程规定开展公益服务活动情况,保证公益目标实现。

  (二)完善事业单位年度报告制度。结合分类改革,实行事业单位年度报告分类审查,对公益服务类事业单位重点掌握年度履行公益职责情况,研究建立以业务开展、工作成效、财务管理、服务质量为主要内容的年检评价机制,综合评定事业单位业务活动及资产运行的质量与效益。同时,探索建立事业单位年度报告信息公开制度,将涉及民生和社会公众重大利益的信息向社会公开,强化公众监督。

  (三)完善事业单位网上登记管理制度。按照方便事业单位和节约效能原则,全面推行事业单位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及年度报告等事项的网上办理,逐步落实好与省级网上行政执法平台的连接,实现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信息共享。

  (四)完善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制度。对划分为行政类和生产经营类的事业单位,做好转为行政机构或转为企业的过渡工作,研究制定相应的注销登记管理办法,规范清算工作,简化办理程序,核销事业编制后及时注销事业单位法人,实现平稳过渡。

  (五)进一步加强事业单位法人登记。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1〕5号)精神,鼓励社会资本兴办公益事业,对符合登记条件的非公立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和民办高校等机构给予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

  五、加强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监督管理

  (一)完善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事业单位机构名称要与审批的机构相一致,实有人员要与批准的人员编制、人员结构、领导职数相对应。推行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实名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二)完善监督检查的配合约束机制。坚持便捷、高效原则,加强机构编制部门与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组织、监察、审计等部门的配合,完善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审批、人员调配、经费拨付、社会保险、工资审批等相互衔接的制约机制。

  (三)监督检查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执行情况。机构编制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定期或不定期对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机构编制违纪违规行为,视情予以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并对整改结果进行回访评估;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关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

  (四)评估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执行情况。制定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执行情况评估办法,定期对各部门各事业单位落实机构编制政策法规、履行职责、设置内设机构和管理使用编制等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调整机构编制的参考依据。机构编制部门要会同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组织、监察、审计等部门制定具体办法,进一步加强对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使用的监督管理。

  (五)健全举报受理工作机制。加强机构编制“12310”举报受理、信访受理工作,打造举报电话、信访、互联网“三位一体”的举报平台,推进事前预防、事中监管和事后查处相结合。

  关于建立和完善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的实施意见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1〕5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国办发〔2011〕37号)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福建省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实施意见》(闽委〔2012〕1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建立和完善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解放思想。着力创新事业单位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结合不同类别事业单位特点,探索建立科学、规范的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

  (二)强化法人治理。坚持政事分开、管办分离,改革对事业单位现有的管理模式,强化事业单位独立法律地位,落实事业单位法人自主权。

  (三)强化公益属性。强化事业单位的公益属性,完善相关的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对事业单位的监管。

  (四)坚持党管干部。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和党管干部原则,建立健全事业单位基层党组织,选好配强党组织领导班子,加强和改善党对事业单位的领导。

  (五)坚持试点先行。按照分类指导、分业推进、分级组织、分步实施的工作方针,从实际出发,试点先行。

  二、总体要求

  要把建立和完善以决策层及其领导下的管理层为主要构架的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作为转变政府职能、创新事业单位管理体制机制的重要内容和实现政事分开、管办分离的重要途径。要明确事业单位决策层的决策监督地位,把行政主管部门对事业单位的具体管理职责交给决策层,进一步激发事业单位活力。要吸收事业单位利益相关者等外部人员参加决策层,扩大参与事业单位决策和监督的人员范围,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的行为,确保公益目标的实现。要明确决策层和管理层的职责权限和运行规则,进一步完善事业单位的激励约束机制,提高运行效率。

  三、主要内容

  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涉及利益相关者较多、规模较大的事业单位,要探索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不宜建立法人治理结构的事业单位,要继续完善现行管理模式。

  (一)建立健全决策监督机构

  事业单位决策监督机构的主要组织形式是理事会、管委会或董事会(以下统称“理事会”)等形式。由国家举办或社会捐赠,不需要明确股权结构的事业单位,一般采取理事会或管委会模式;由国家和社会力量共同举办,需要明确股权结构的事业单位,一般采取董事会模式。

  理事会是事业单位的决策和监督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国家有关政策和本单位章程开展工作,接受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理事会负责本单位的发展规划、财务预决算、重大业务、重要负责人任免或任免提名、章程拟订和修订等决策事项,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人事管理方面的职责,并监督本单位的运行。根据事业单位的规模、职责任务和服务对象等方面的特点,兼顾代表性和效率,合理确定理事会的构成和规模。理事会一般由政府有关部门、举办单位、事业单位、服务对象和其他有关方面的代表组成。理事总数一般为奇数。政府有关部门和举办单位代表、服务对象和其他方面代表、事业单位代表,一般各占理事总数的三分之一。直接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事业单位,本单位以外人员担任的理事要占多数。

  理事根据所代表的不同方面,采取相应的产生方式。代表政府部门或举办单位的理事一般由政府部门或举办单位委派,代表服务对象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理事原则上推选产生,事业单位行政负责人、职工代表及其他有关职位的负责人可以确定为当然理事。理事会设理事长1人,理事长由理事会选举或由举办单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单位特点任命。理事任期一般3至5年,任期届满按原产生方式改选。要明确理事的权利和义务,建立履职评价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理事应当具备履行职责的知识和能力,熟悉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单位业务,要忠实、诚信、勤勉地履行职责,对按规定忠诚履职或违反规定履职的理事,要给予相应的奖励或惩罚。

  对于规模较大的事业单位,也可单独设立监事会,监事会一般由政府有关部门、举办单位、事业单位、审计部门等有关方面的代表组成。负责监督理事、管理层人员履行职责和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情况。

  (二)明确管理层权责

  管理层作为理事会的执行机构,由事业单位行政负责人及其他主要管理人员组成。管理层对理事会负责,按照理事会决议独立自主地履行日常业务管理、财务资产管理和一般工作人员管理等职责,定期向理事会报告工作。事业单位行政负责人由理事会任命或提名,并按照人事管理权限报有关部门备案或批准。事业单位其他主要管理人员由行政负责人提名、理事会聘任,或者根据不同情况可以采取相应的方式产生。事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一般由行政负责人担任,不得由行政机关有关负责人兼任。

  (三)制定事业单位章程

  事业单位章程是法人治理结构的制度载体和理事会、管理层的运行规则,也是有关部门对事业单位进行考评、监管的重要依据。事业单位章程应当明确理事会和管理层的关系,包括理事会的构成、职责、会议制度,理事、理事长的产生方式、权利义务和任期,管理层的职责和产生方式,事业单位资产的使用和管理,信息公开,章程的修改程序等。事业单位章程草案由理事会通过,经举办单位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由举办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监督实施。章程的修改应当由全体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并在规定时限内按程序重新核准备案。

  (四)完善法人治理准则

  要研究制定事业单位法人治理准则,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建设。完善事业单位年度报告等制度,加强对事业单位履行章程情况的监管。

  1.明确举办单位的权责。事业单位举办单位的权责主要包括:牵头负责筹建理事会,支持理事会依法履行职责并对其进行监督;向事业单位理事会委派相关理事,提名或任免理事长;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职责。

  2.明确事业单位的权责。事业单位的权责主要包括:依法在核准登记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依照有关程序和规定产生事业单位内部人员担任的理事人选;按照有关规定,使用、管理和处置本单位的法人财产,行使内部人事管理和其他事务管理职责;依法公开有关信息。

  3.建立相关配套制度

  (1)年度报告制度。改革和完善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制度,探索实行年度报告分类审查,要重点掌握事业单位年度履行公益职责情况及其提供的公共服务在改善民生上的成效,把着重体现民生、公益性作为年度报告的一项重要内容。

  (2)绩效考评制度。根据行业特点,制定科学的绩效考评标准和程序,对事业单位的运行状况、服务质量和社会效益等进行考评,考评结果作为单位负责人奖惩与收入分配、人员编制调整、确定经费预算等的重要依据。

  (3)激励约束制度。根据事业单位特点,建立健全用人用工、工资分配等内部激励约束机制,依据岗位绩效考核结果决定职务升降、续聘解聘、薪酬分配等,进一步调动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4)审计监督制度。依法对事业单位实施审计监督,其中对管理人员要实行任职期满或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未经审计的不得解除其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由举办单位或事业单位理事会组织负责,并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审计情况。

  (5)信息公开制度。要探索建立事业单位重要信息和年度报告公示制度,将事业单位登记及年度报告等信息通过一定的方式和途径向社会公开,接受政府及社会的监督。事业单位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听证。

  (6)责任追究制度。对于违反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章程的决策,致使事业单位遭受较大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要追究理事会等相关人员的相应责任。

  (五)加强党的建设

  事业单位要全面加强党的建设,建立健全基层党组织,做好思想政治工作,推进精神文明建设。着力选好配强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按照“双向进入、交叉任职”配备方式,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按照事业单位章程进入理事会和管理层,理事会和管理层中的党员领导人员按照党内有关规定进入党组织领导班子。事业单位党组织要支持理事会和管理层开展工作,围绕本单位事业发展和中心任务的完成,充分发挥政治核心作用,领导和支持工青妇等群团组织开展工作,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本单位的贯彻执行。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领导,明确分工。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建设是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事关事业单位改革和公益事业发展大局,涉及面广,任务艰巨。各地应将这项工作纳入总体工作部署,统筹考虑,稳步推进。事业单位的举办单位是建设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的责任主体,应切实承担起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建设的具体任务。机构编制部门负责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建设牵头、协调工作,组织、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审计等部门负责改革和完善相关配套制度。各部门要按照分工,加强协调配合,共同推进法人治理结构建设,着力创新事业单位管理体制机制。

  (二)周密部署,试点先行。建立和完善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要试点先行,取得经验后再逐步推开。试点单位主要从涉及利益相关者较多、规模较大的事业单位中选择,侧重卫生、教育和文化等行业,并注意涵盖不同的行业领域。试点单位所在地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全面启动试点工作,让各试点单位真正享有各项自主权。

  (三)认真指导,稳妥推进。省级机构编制部门要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对试点工作的指导,认真研究存在的共性问题,及时总结经验,提出切实可行的对策,注意做好与现行事业单位管理体制的衔接。各设区市机构编制部门要加强对试点工作进展情况的督导检查,协调有关部门解决试点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四)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积极宣传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建设工作的重要意义、成功典型、好经验好做法,各级机构编制部门加强对事业单位及其举办单位的政策引导,加强法人治理结构建设相关知识的培训,努力为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建设工作顺利开展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中财政有关政策的意见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1〕5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国办发〔2011〕37号)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福建省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实施意见》(闽委〔2012〕1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财政有关政策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财政政策调控,促进基本公共服务逐步实现均等化

  (一)明确公共服务的范围,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强化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建立健全基本财力保障制度,并根据公共服务的层次性,相对、动态地划分基本和非基本公共服务。完善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财政体制,加快形成统一、规范、透明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加强财政支出管理,逐步从“养人”向“办事”转变。

  (二)着力构建财政支持公益事业发展的长效机制,促进不同地区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加大公共财政对公益事业的投入力度,优先保障基本公共服务范畴的公益事业,向社会事业发展的薄弱环节倾斜,向原中央苏区、革命老区和欠发达地区倾斜。根据社会事业发展规律和公共服务的不同特点,立足省情,重点加大对“三农”、教育、科技、公共就业服务、社会保障、医疗卫生、住房保障、公共文化、生态环境、节能减排、公共安全等方面的投入。逐步退出对一般竞争性领域的直接投入。

  (三)充分发挥财税政策引导作用,落实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公益事业的财税政策,不断拓宽资金来源渠道,形成多渠道筹措资金发展公益事业的机制,丰富公益事业发展形式。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兴办公益事业,对社会力量举办的公益服务机构,要在税收政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面同事业单位公平对待,政府可根据需要采取政府采购的方式,购买其公益服务产品和劳务。

  (四)健全机构编制管理与财政预算管理的综合约束机制,严格控制机构编制总量。机构编制是各级财政部门拟定财政预算、加强财政管理和核定经费的重要依据。各级财政对部门和单位超编人员一律不予安排预算和核拨经费;对下级政府超编进人的,上级财政在确定有关转移支付补助数额时,一律不纳入财政补助范围。

  二、完善财政投入政策,改进财政投入方式

  按照公共财政建设的基本原则,规范财政供给范围,调整和优化财政支出结构,保障公共服务和公共管理需要。根据不同公益事业单位的具体特点,采取经费保障、经费补助、购买服务等不同的投入和支持方式,促进公益事业发展。

  (一)已认定为承担行政职能、但尚未调整到位的事业单位,其履行行政职能依法收取的费用以及通过向社会提供其他服务取得的收入,全部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收支彻底脱钩,各项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安排。

  (二)已认定为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以事定费的原则,结合不同类型事业单位的具体特点和财力可能,科学合理制定经费标准并予以动态调整。对公益一类事业单位,财政根据正常业务需要提供相应经费保障;对公益二类事业单位,财政根据单位业务特点和财务收支状况等,给予经费补助,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予以支持,原已审批为“参公”的单位,其财政拨款方式及水平保持不变。对事业单位利用国家资源、国有资产等提供特定公共服务取得的非税收入,要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规定的要求,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对事业单位向社会提供经营服务取得的收入,要全额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主要用于公益事业发展。

  (三)已认定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后,财政部门不供给经费,其取得的收入依法纳税、自主安排使用。为了支持这类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在过渡期内,财政部门可以对其继续拨付原有的正常事业费,主要用于解决转制前已经离退休人员的社会保障问题。

  (四)对财政给予相应经费保障或适当经费补助的事业单位,应逐步建立健全与事业单位职能、责任目标相适应的经费使用绩效考评制度,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经费使用绩效考评结果既作为财政安排经费的依据,也是确定政府购买服务对象的依据之一。逐步建立绩效考评结果公开制度,提高绩效考评的透明度。

  三、全面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支持事业单位改革和发展

  在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过程中,要坚持按照依法治税、公平税负的原则,做好现行税收优惠政策的贯彻落实工作。国家税制因改革发生调整变化的,按税制改革后的统一政策执行。

  (一)对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转为行政机构的税收优惠政策

  1.在转为行政机构过程中,对新设行政机构或其他行政机构接收原事业单位的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契税。转为行政机构后,涉及的土地、房屋权属变动,按照税法的规定依法纳税。

  2.在转为行政机构后,其自用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事业单位因转为行政机构而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予贴花。

  (二)对从事公益服务事业单位的税收优惠政策

  1.改革后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优惠资格的事业单位,对其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改革后不符合非营利组织免税优惠条件的,按照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2.改革后仍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其自用的房产、土地继续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3.符合有关规定的学校、幼儿园、养老院、医院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4.因改革重新办理法人登记的,其新启用的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凡原已贴花的部分不再贴花;对改革前签订但尚未履行完的各类应税合同,如仅改变执行主体、其余条款未作变动且改革前已贴花的,不再贴花;因实施改革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予贴花。

  5.因改革重新办理法人登记的事业单位或其他事业单位接收原事业单位的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契税。此后,涉及的土地、房屋权属变动,按照税法的规定依法纳税。

  (三)社会力量举办的公益服务机构,在现行税收制度框架内,享受相应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和个人等社会力量对公益事业进行捐赠的,企业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个人在其申报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准予在所得税前扣除。

  四、加强事业单位改革后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

  按照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要求,根据改革后各类单位的职能性质及其行政和财务隶属关系,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做好相关财务经费指标和资产的划转、移交和接收,以及相应的财务处理等工作,并按改革后的单位性质实行分类管理。改革过程中要加强对事业单位的财务控制和监督,确保财政资金管理规范和安全、有效。

  (一)已认定为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改革后成建制转为行政机构的,在财务清算结束后,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相应划转财务经费指标,无偿划转资产及未竣工基本建设项目,并按照国家有关行政单位财务、资产管理、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二)对改革后仍保留在事业单位序列的事业单位,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履行财政管理职能,在继续深化部门预算管理制度改革、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和“收支两条线”改革的基础上,进一步健全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强化预算约束,规范收支管理,加强财务监督检查。同时,逐步建立和完善预算管理与资产管理相结合,权属清晰、配置科学、使用合理、处置规范、监督公正的事业单位资产管理模式。各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单位内部管理,建立和完善事业单位绩效考评制度,降低事业运行成本。要加强对事业单位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强化负债管理,防范财务风险。

  (三)对改革后转为企业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资产清查、财务审计、资产评估,核实债权债务,界定和核实资产,并由同级财政部门依法核定国家资本金。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转制过程中的税收优惠政策、财务和资产管理具体办法,按照《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规定》执行。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中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按照《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中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的意见》执行。

  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1〕5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国办发〔2011〕37号)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福建省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实施意见》(闽委〔2012〕1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制定如下规定:

  一、财务、资产关系变更

  (一)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以下简称转制单位),应当制定转制方案,并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后组织实施。

  (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转制后,仍保留在原主管部门的,由原主管部门履行财务监管职责;与原主管部门脱钩,并入企业(集团)的,该企业(集团)负责履行财务监管职责;与原主管部门脱钩,直接转为企业(集团)的,由财政部门或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履行财务监管职责。

  (三)转制单位国有资产管理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由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负责。

  (四)转制单位财务隶属关系需要划转的,由划出方的主管部门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并商划入方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同意后确定;涉及预算指标划转的,按照有关预算管理程序办理。

  二、资产清查、资产评估、产权和工商登记

  (一)转制单位的资产清查工作由主管部门或转制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其中,执行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的转制单位,按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暂行办法》(财办 〔2006〕52 号)的有关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应提出资产清查立项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主管部门应将相关材料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转制单位,参照《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国资委令第1号)、《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规程》(国资评价〔2003〕73号)等有关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应提出清产核资立项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主管部门应将相关材料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二)转制单位的资产清查工作要在转制方案批准后6个月内完成。资产清查结果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同级财政部门。

  (三)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资产清查结果进行审核批复。其中,对执行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的转制单位,按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实暂行办法》(财办〔2007〕 19 号)的有关规定审核批复;对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转制单位,参照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印发国有企业清产核资资金核实工作规定的通知 》(国资评价〔2003〕74 号)的有关规定审核批复,其中涉及资产损失的,按照《企业资产损失财务处理暂行办法》(财企〔2003〕233 号)确认。

  (四)完成资产清查后,转制单位要按照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对各项资产、负债重新分类建账,并由中介机构进行财务审计,由同级财政部门依法核定国家资本金。

  (五)转制单位整体或部分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及进行产权转让等,按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 》 (财政部令第 14 号)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资产评估结果报财政部门核准或备案。

  (六)转制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和工商登记,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核销事业编制、注销事业单位法人等手续。

  (七)允许和鼓励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有条件的转制单位可试行产权制度改革。

  三、财政、税收政策

  (一)转制单位完成转制后,在过渡期内,原有的正常事业费继续拨付,主要用于解决转制前已离退休人员的社会保障问题。原有的正常事业费是指财政部门核定的基本支出经费,不包括项目支出经费。

  (二)在转制过渡期内,转制单位原事业编制内职工的住房公积金中由财政负担部分,转制后继续由财政部门拨付;转制前人员经费由财政负担的离退休人员的住房补贴资金尚未解决的,转制时由财政部门一次性拨付解决;转制前人员经费自理的离退休人员以及转制后离退休人员和在职职工住房补贴资金,由转制单位按照所在地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企业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政策以及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从本单位相应资金渠道列支。

  (三)转制前被认定为非营利组织的转制单位,转制过渡期内可继续享受非营利组织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转制前享受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转制单位,转制过渡期内可继续享受此项政策;对转制单位在转制中资产评估增值涉及的企业所得税,以及资产划转或转让涉及的增值税、营业税、城建税等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上述政策,在转制过渡期内,如因税制改革而发生调整变化的,按照调整后的政策执行。

  四、社会保障政策

  (一)转制前已参加工作的在编在岗人员及已离退休人员,其养老保险按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国家部委具体实施办法以及我省贯彻实施意见执行。

  (二)转制后新进的人员执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三)离休人员的医疗保障继续执行现行办法,所需资金按原渠道解决;转企改制前已退休并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转企改制后继续按原办法执行;转企改制后的在职人员,继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和接续医疗保险关系。

  (四)转制后具备条件的企业,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和补充医疗保险。企业年金和补充医疗保险的企业缴费,按照国家有关财务规定列支。

  (五)转制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与全部在职职工签订劳动合同。职工在事业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转制后企业的工作年限。

  五、附则

  (一)省直事业单位改革中涉及的资产清查、评估、处置和产权变更等工作,由省级事业单位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后,省财政厅和省机关管理局按有关规定审批并组织实施。涉及重大国有文化资产变动管理,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科研机构、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等转制为企业的,继续执行相应的现行转制政策。

  (三)本规定中的转制过渡期一般为5年,自转制单位依法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公司法人营业执照》之日起计算。

  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中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的意见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1〕5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国办发〔2011〕37号)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福建省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实施意见》(闽委〔2012〕16号)精神,按照《福建省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闽财办〔2010〕2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对加强事业单位改革过程中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促进国有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事业单位履行公共服务职能、促进事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要坚持“权属清晰、分类管理、风险控制、安全完整”的原则,加强事业单位改革中的国有资产管理。“权属清晰”是前提,要明晰各级各类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关系;“分类管理”是核心,要按照不同类别事业单位的特点和要求采取不同的管理方式;“风险控制”是手段,要严格执行有关财政法规制度,切实防止改革中资产流失;“安全完整”是目的,要保证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安全运行和有效使用。

  (二)财政部门是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要切实履行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职责,加强事业单位改革中的国有资产管理。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改革中的国有资产监管。事业单位要加强对改革中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的具体管理。

  二、事业单位转为行政机构的国有资产管理

  (一)成建制转为行政机构的事业单位,要按照事业单位改革的总体要求,在资产清查等相关基础工作完成后,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无偿划转其全部资产。改革后,其资产按照《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9号)、《福建省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闽财办〔2010〕22号)等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二)承担部分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在其相关职能、机构与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职能和机构进行剥离、整合过程中,涉及资产划转的,在资产清查等相关基础工作完成后,由划出、划入双方分别报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由划出单位主管部门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办理资产无偿划转手续。划转后,属于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的,按照《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9号)、《福建省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闽财办〔2010〕22号)等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属于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按照《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号)、《福建省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闽财办〔2010〕21号)等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三、保留在事业单位序列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

  保留在事业单位序列的事业单位,要按照《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号)、《福建省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闽财办〔2010〕21号)等有关规定加强国有资产管理。

  四、事业单位转为企业过程中的国有资产管理

  改革后转为企业的事业单位,其国有资产管理要按照《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规定》执行。

  五、事业单位所办企业的国有资产管理

  (一)保留在事业单位序列的事业单位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41号)等规定的要求,切实加强对所办企业的监督管理。要根据“事企分开”的原则,与所办企业建立以资本为纽带的产权关系,加强和规范对所办企业的监管,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所办企业的改制上市、产权转让、资产重组等重大事项,由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实施。

  (二)转为行政机构的事业单位,其所办企业(或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要通过划转、合并等方式,逐步与原单位脱钩,改革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实施。脱钩后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实施监管。

  (三)转为企业的事业单位,原则上要与其所办企业进行资源整合,涉及改制上市、产权转让、资产重组等重大事项,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批准后实施。

  六、事业单位改革中的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和处置

  (一)为保障事业单位改革中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纳入改革范围的事业单位拟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对外投资、担保和处置的,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出租出借、对外投资、担保和处置。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相关行为的风险控制,从严审批。

  (二)经批准进入改革程序的事业单位,不得新发生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对外投资、担保和资产变卖等行为。

  (三)建立国有资产出租和处置进场交易机制,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规范操作,公开交易。省级事业单位经批准将国有资产出租和有偿转让的,要按照省机关管理局、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省监察厅联合制定的《关于规范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交易行为的通知》(闽政管综〔2011〕149号)等有关规定办理。市、县(区)级事业单位按照《福建省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闽财办〔2010〕21号)和同级财政部门有关规定办理。

  (四)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属于国家所有,上缴同级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此项收入优先用于固定资产更新改造和新增资产配置,实现资产配置管理和处置管理的有效衔接。

  七、工作步骤

  (一)经批准纳入改革范围的事业单位都应按照规定开展资产清查(清产核资)工作。

  (二)资产清查(清产核资)一般应以改革方案获得批准的前一个会计月末作为清查工作的基准日。

  (三)执行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要按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暂行办法》(财办〔2006〕52号)、《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实暂行办法》(财办〔2007〕19号)等有关规定开展资产清查。事业单位应提出资产清查立项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主管部门应将相关材料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执行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应在自查、中介机构审计等相关工作完成后,向主管部门报送资产清查工作结果报告和财务、资产关系变更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予以核实、批复。

  (四)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参照国务院国资委《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国资委令第1号)、《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规程》(国资评价〔2003〕73号)的规定开展清产核资。事业单位应提出清产核资立项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主管部门应将相关材料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参照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印发国有企业清产核资资金核实工作规定的通知》(国资评价〔2003〕74号)的规定开展资金核实工作。涉及资产损失的确认,按照《企业资产损失财务处理暂行办法》(财企〔2003〕233号)执行,清产核资结果由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予以批复。

  (五)改革后保留在事业单位序列的事业单位,涉及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等事项变动的,要按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财政财务管理等有关规定,到县级以上机构编制部门办理相关变更登记手续后,再到财政等部门办理财务资产等相关变更手续。涉及事业单位注销的,相应注销事业单位法人,并做好全部资产的移交、划转工作。

  (六)省直事业单位改革中涉及的资产清查、评估、处置和产权变更等工作,由省级事业单位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后,省财政厅和省机关管理局按有关规定审批并组织实施。涉及重大国有文化资产变动管理,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工作要求

  (一)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各地区、各部门对改革中涉及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有关审批事项,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省和各地相关规定以及本意见的规定要求,严格履行审批程序。

  (二)规范资产清查(清产核资)行为。改革的事业单位应当成立以主管领导为组长的资产清查(清产核资)工作领导小组,抽调财务、审计等相关人员,组成专门工作机构,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和实施细则,确保资产清查(清产核资)工作合规进行。

  (三)加强特殊资产管理。在改革和资产整合中,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涉密资产的保密工作,防止失密、泄密。要切实加强对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无形资产的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四)加强监督检查。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要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系,防止改革过程中以私分、低价变卖、虚报损失等手段挤占、侵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