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千帆计划加快推进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意见【到期失效】
青政发〔2014〕3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青政发 〔2016〕40号)规定,有效期延长至2017年12月31日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推进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实施“千帆计划”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坚持“市场主导、政府引导、分类扶持”的原则,大力实施“千帆计划”,整合各类科技资源,优化创新创业环境,加快培育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创新能力强、成长性好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带动形成一批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为我市转方式调结构、率先科学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二、“千帆计划”主要内容
通过采取有效措施,3年内重点培育和扶持科技型中小企业2000家,其中,年营业收入过亿元企业超过500家,高新技术企业超过1000家。全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总数突破10000家,形成千帆竞发、蓬勃向上的集群发展态势。
三、入选“千帆计划”企业条件
具备下列要求的高新技术企业、孵化器在孵企业和毕业企业,可列入“千帆计划”: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关于中小企业的要求;
(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企业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产品和服务指导目录》的范围;
(三)企业掌握自主知识产权(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新药生产证书)或专有技术;
(四)企业当年研发费用占企业总收入的3%以上。
四、扶持措施
对列入“千帆计划”的企业,采取以下措施予以扶持:
(一)全方位支持企业融资发展。建立财政科技投入与社会资金搭配机制,综合运用多种支持方式,引导各类资本支持企业创新发展。通过科技资本运营公司以出资参股、出资引导等方式,广泛吸纳社会资本,组建一批科技金融机构和投资基金,重点支持企业首投、首贷、首保。3年内,债权融资、投资基金规模分别达到100亿元。
(二)加大在孵企业资金支持力度。设立孵化投资基金,对优秀初创企业给予50-300万元启动资金支持。对孵化器按在孵企业数量给予一定比例房租补贴。对投资于初创期企业的投资机构按其实际投资额的10%给予风险补助,最高补助50万元。对向企业开展研发与成果转化提供低息贷款的,给予放贷银行一定比例的利息补助,单个银行年最高补助1000万元。
(三)加大科技信贷支持力度。对银行、融资担保等金融机构为企业贷款发生的信贷损失给予一定比例补偿,单一机构年最高补偿1000万元。放大风险补偿金池规模,重点支持企业首贷和信用贷款。
(四)支持企业购买科技保险。鼓励企业购买责任保险、财产保险、保证保险、信用保险、意外和健康保险等科技保险系列产品,对保险公司发生的赔偿损失给予一定比例补偿。
(五)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建立企业研发信息管理系统,加强宣传辅导,指导企业规范研发费用财务管理,用足用好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对企业当年加计抵扣确认研发费用给予不超过10%的奖励,年最高奖励100万元。
(六)支持企业成长为高新技术企业。对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或首次申报未通过的企业,按申报过程中实际发生的中介服务费用分别给予40%、60%的补贴,最高补贴10万元。切实落实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每年向社会公示各区、市政策兑现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