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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福建省专利奖评奖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福建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福建省专利奖评奖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闽知法〔2014〕5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闽市监法〔2019〕166号规定,适时修改
各有关单位:

  根据《福建省专利奖评奖办法》有关要求,我局制定了《福建省专利奖评奖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知识产权局

2014年10月31日

  

福建省专利奖评奖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福建省专利奖的评奖工作,根据《福建省专利奖评奖办法》(以下简称“评奖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福建省专利奖的申报、推荐、评审、授奖等活动。

  第三条 福建省专利奖授予在福建省行政区域内产生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中国专利的专利权人。

  第四条 福建省专利奖的申报、推荐、评审和授奖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二章 评审机构

  第五条 设立福建省专利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设主任1人,委员由省直有关部门领导和专家组成,专家人数比例应占50%以上。

  评审委员会下设评审办公室和专业评审组,评审办公室设在省知识产权局,负责日常组织协调工作。专业评审组由相关领域的技术专家、知识产权管理人员和财务专家组成。

  第六条 评审委员会职责:

  (一)管理和指导省专利奖评审工作;

  (二)确定拟奖励的专利项目、人员、等级,并上报省政府;

  (三)决定专利奖评审工作中的其它重大事项。

  第七条 评审办公室职责:

  (一)组织协调专利奖的日常管理工作;

  (二)组织开展福建省专利奖评奖工作;

  (三)组织公示、处理异议;

  (四)向评审委员会报告评审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并提出具体处理意见;

  (五)其他相关工作。

  第八条 专业评审组职责:

  (一)对专利奖申报项目进行初评;

  (二)提出改进专业评审工作的建议;

  (三)其他相关工作。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九条 评奖办法第七条第(一)项所称“福建省行政区域内的单位或个人”,是指在福建省注册的企事业单位或住所地在福建省的个人。省外专利权人许可我省单位实施其专利并产生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由实施单位申报。

  第十条 评奖办法第七条第(三)项所称“经济效益”主要指新增销售额和新增利润;所称“社会效益”主要指带动区域经济发展,增加社会就业、出口创汇和替代进口,促进自主创新和节能环保以及提高居民生活质量等情况。

  第十一条 评奖办法第八条第(一)项所称“专利权属纠纷”是指一项发明创造被授予专利权后,当事人之间就谁应当是发明创造的真正权利人而发生的纠纷。

  评奖办法第八条第(一)项所称“发明人或设计人纠纷”是指:

  (一)发明人或设计人资格纠纷尚未解决的;

  (二)职务发明的发明人和设计人的奖励和报酬纠纷尚未解决的。

  评奖办法第八条第(二)项所称“宣告专利权无效请求程序”是指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某一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专利法有关规定而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程序。

第四章 奖项设置和评奖标准

  第十二条 根据评奖办法,福建省专利奖设特等奖和一、二、三等奖,其中:

  (一)特等奖1项,奖励人民币30万元;

  (二)一等奖不超过3项,每项奖励人民币10万元;

  (三)二等奖不超过10项,每项奖励人民币5万元;

  (四)三等奖不超过30项,每项奖励人民币3万元。

  第十三条 获中国专利奖金奖和优秀奖的,分别按特等奖和一等奖的标准给予奖励;获中国专利奖外观设计金奖和优秀奖的,分别按一等奖和二等奖的标准给予奖励。

  第十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发明专利项目,可以评为特等奖:

  在国家技术创新领域取得重大突破;

  在专利技术实施推广中取得巨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十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发明专利项目,可以评为一等奖:

  对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发挥了重要作用,在促进本领域的技术进步与创新有突出贡献;

  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十六条 对在技术创新或专利技术产业化中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专利项目,可以评为二等奖。

  第十七条 对在技术创新或专利技术产业化中取得较好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专利项目,可以评为三等奖。

第五章 申报程序

  第十八条 申报人登录“福建省专利奖项目管理信息系统”注册后,在线填写申报书,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推荐单位进行审核。

  第十九条 专利权人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申报专利奖时所有专利权人要出具书面同意报告,并协商指定其中一个专利权人进行申报。

  第二十条 评奖办法第十一条第(五)项所称“国家法律法规要求检测或审批的产品”主要指食品、药品、医疗器械、通信设备、压力容器、基因工程技术产品等特殊产品。

  第二十一条 推荐单位通过福建省专利奖项目管理信息系统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重点审查:

  (一)是否符合评奖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