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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改《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专利奖评奖办法的通知》相关条款的决定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改《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专利奖评奖办法的通知》相关条款的决定
闽政办〔2018〕58 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评选第二十届中国专利奖的通知》(国知发管函字〔2018〕38号)精神及我省评比达标表彰有关规定,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对《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专利奖评奖办法的通知》 ( 闽政办〔2010〕99 号,以下简称《评奖办法》)相关条款进行修改,具体如下:

  一、将《评奖办法》第三条中“福建省专利奖每年评审一次,奖励经费由福建省专利发展专项资金列支”,修改为“福建省专利奖每两年评审一次,奖励经费由福建省专利发展专项资金列支”。

  二、将《评奖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