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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合理调整林地使用费标准维护林区稳定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合理调整林地使用费标准维护林区稳定的通知
闽政文〔2010〕158 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告》 ( 闽政〔2014〕10 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

  为保障林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国有林场、采育场经营区的稳定,促进林区的和谐发展,根据《福建省森林条例》和《中共福建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持续深化林改建设海西现代林业的意见》(闽委〔2009〕44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林地使用费稳定国有林场和林业采育场经营区的通知》(闽政文〔2005〕50号)精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合理调整林地使用费标准。近年来,随着木材价格的提高和林业税费的减免,极大调动了林农和社会经营林业的积极性,林地租金不断提高。各设区市政府要根据当地林业经营水平和国有林场、林业采育场实际,兼顾林地所有者的实际收益和国有林场、林业采育场经营区的安定稳定,按照闽政文〔2005〕50号规定的林价比例为测算依据,对支付给林地所有者的林地使用费标准做合理调整,总体原则是经调整后的林地使用费支付标准应不低于闽政文〔2005〕50号规定,同时又略高于当地平均地租。

  二、保障林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国有林场、林业采育场要主动与林地所有者协商确定林地使用费的支付办法。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国有林场、林业采育场按时足额支付林地使用费。村集体组织对林地使用费的使用要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及《福建省村集体财务管理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