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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交通委员会等部门关于印发《北京市私人小客车合乘出行指导意见》的通知

京市交通委员会等部门关于印发《北京市私人小客车合乘出行指导意见》的通知
京交文〔2016〕217号

各有关单位:

  为清洁空气、节约能源、缓解交通拥堵、方便出行,规范本市私人小客车合乘行为,保护合乘参与人的合法权益,研究制定了《北京市私人小客车合乘出行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

北京市公安局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北京市通信管理局

北京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2016年12月21日

北京市私人小客车合乘出行指导意见

  为清洁空气、节约能源、缓解交通拥堵、方便出行,规范本市私人小客车合乘行为,保护合乘参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提出以下意见。

  一、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为拼车、顺风车,是由合乘服务提供者事先发布出行信息,出行线路相同的人选择乘坐驾驶员的小客车、分摊合乘部分的出行成本(燃料费和通行费)或免费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

  二、合乘出行作为驾驶员、合乘者及合乘信息服务平台各方自愿的、不以盈利为目的的民事行为,相关责任义务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合乘各方自行承担。

  三、私人小客车合乘应当遵循公益合乘优先、民间互助自愿、维护合法权益、合乘信息真实、分摊成本合理、严禁非法营运的原则。

  四、合乘双方可以合理分摊合乘里程消耗的油、气、电费用和道路通行费用。

  燃油小客车油费参照车辆标定的燃油消耗量、合乘里程及实时油价进行计算,使用气、电为动力的小客车参照该标准计算。

  五、驾驶员应有1年以上驾龄,身体健康;在合乘中应当依法自律、安全驾驶;所选择的线路应当符合顺路便行的原则。

  提供合乘的车辆须是驾驶员本人所有的、具有本市号牌且经检验合格的7座以下小客车。

  六、驾驶员应当事先发布出行信息,与合乘者约定行驶线路、出行时间、乘车地点、费用分摊、安全责任、人身保险等事宜。驾驶员提供合乘服务每车每日不超过2次。

  合乘双方应当提供真实有效的个人信息并进行核实,确保合乘规范和安全。

  七、合乘信息服务平台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实行实名注册,内容应当包括:驾驶员身份证、驾驶证;车辆行驶证及保险状况等信息;合乘者身份证;驾驶员、合乘者的手机号码;

  不得为驾驶员和车辆条件不符合要求、登记事项不完备的合乘行为提供注册和合乘信息服务;

  (二)所提供下载的合乘软件合乘功能应与巡游车、网约车软件功能分别设置,后台数据分开;合乘软件应当为合乘双方提供协议文本;

  (三)按照本意见第四条的规定计算合乘分摊费用,按合乘各方人数分摊;

  (四)每车每日派单不超过2次;

  (五)驾驶员和车辆如发生违法行为或不符合相关条件的,合乘信息服务平台应当及时注销其注册信息、停止提供合乘信息服务;

  (六)应当妥善保护合乘双方信息,不得侵害用户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接受交通、公安、通信、网信等部门依法监管。

  八、禁止任何企业和个人以合乘名义开展非法营运。对收费明显高于合乘计费标准、提供合乘服务超过规定次数、以私人小客车合乘名义提供网约车经营服务的,由执法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九、本市鼓励社会各界开展私人小客车合乘出行宣传活动,规范合乘行为、抵制非法营运,维护合乘当事人合法权益。

  十、本指导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发布的《关于北京市小客车合乘出行的意见》(京交法发〔2013〕290号)同时废止。





《北京市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等政策文件解读问答

日期:2016-12-21  来源:北京市交通委员会
  一、北京市制定3个政策文件的过程?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和交通运输部、工信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网信办7部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七部委第60号令)文件精神(以下简称“两个文件”),结合本市实际,研究制定了《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北京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和《北京市私人小客车合乘出行指导意见》(以下简称《合乘意见》)等3个政策文件,通过政策文件的实施,稳妥推进各项改革,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为社会公众提供安全、便捷、舒适、经济的个性化出行服务。

  政策文件起草工作是从2016年6月份开始的。整个起草过程,充分体现了科学决策、改革创新精神,是集中智慧、汇集民意的过程,是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的过程,是着力研究和完善本市出租汽车行业改革政策,推进行业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的过程。一是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成立了深化出租汽车改革领导小组,多次专题研究行业改革与发展,全面统筹推进深化出租汽车改革工作;二是深入调研本市及国内和国际大城市出租汽车行业情况,分析存在问题,20余个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参与研究和起草工作,落实国家文件精神,结合北京实际制定相关细则和程序,为形成政策文件和贯彻落实提供扎实基础;三是本市的政策与规定重点是按照“两个文件”赋予地方政府关于规模和总量,网约车平台、车辆和驾驶员许可条件补充,网约车平台的经营范围、区域和期限,网约车发证和报废的规定、确定价格、合乘规定、行政处罚、制定法规规章和标准规范等方面的授权,结合本市实际,做了进一步细化的规定;四是在政策文件起草过程中,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通过召开座谈会、网站征集意见、发放调查问卷等形式,广泛听取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出租汽车企业和驾驶员、个体出租汽车工商户、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及乘客的意见,根据反馈的意见和建议,不断修改完善相关政策文件;五是在行业准入条件、办理程序等内容制定过程中,注重专业咨询、专家论证和合法性、公平性审查,专家们客观、独立、科学、负责地提出论证意见,起草小组认真研究采纳。

  在政策文件征求意见稿进行公众意见征集过程中,得到了广大市民和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期间共收到社会公众有效反馈意见建议8825件,9246条。其中,网站8345件、电子邮箱469件、信件邮寄8件、共9234条,电话2件、3条,信访1件、9条。经对9246条意见和建议进行梳理,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一是网约车车辆资质条件及管理(3367条,占36.42%);二是网约车驾驶员资质及管理(2698条,占29.18%);三是出租汽车数量调控(1292条,占13.97%),以上三项共计7357条,占79.57%。另外,在规范私人小客车合乘、打击非法运营、规范网约车经营行为等共1889条,占20.43%。意见中,表态性意见7736条,占83.7%,其中,赞成的占六成左右;建议类的共1510条,占16.3%。综合分析征求意见总体情况,市有关部门认真进行梳理研究,并将3个文件草案进行修改完善。在3个政策文件中做出修改总计125处,其中,实施意见修改77处,《细则》修改40处,《合乘意见》修改8处。

  主要修改内容:一是在推动行业转型升级中增加“修订巡游车技术规范,提高车辆技术标准”的表述;二是将网约车辆原标准“车辆排量不小于2.0L或1.8T”调整为“车辆排量不小于1.8升”、“车辆轴距不小于2700毫米”调整为“车辆轴距不小于2650毫米”;“7座乘用车排气量不小于2.0升、轴距不小于3000毫米、车长大于5100毫米”一条中取消了“车长大于5100毫米”的限制性条件;三是将网约车驾驶员年龄条件由原“年龄男60岁、女55岁以下”改为“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四是将原“车辆安装符合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的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及公安部门相关标准要求”的表述改为“车辆安装符合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的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固定式车载卫星定位装置和应急报警装置,能向监管平台和公安机关实时发送位置信息,并向公安机关实时发送报警信息”;五是新增“机关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非经营性车辆不得从事网约车运营”等的规定;六是将网约车运价修改为“合理确定网约车计程计价方式,不得有不正当价格行为。”七是增加了“本实施意见发布之日起,已经在本市开展网约车业务的网约车平台公司、驾驶员及车辆,给予5个月过渡期。”的表述。

  纵览本市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政策研究制定过程,是一个汇集民意、凝聚社会共识的过程,是通过相关论证和法律程序努力实现科学民主决策的过程,为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指明了方向,奠定了基础。

  二、深化本市出租汽车改革的指导思想、目标和主要内容是什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对北京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优先发展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的基本思路,按照“乘客为本、改革创新、统筹兼顾、依法规范”的原则,积极稳妥推进本市出租汽车行业改革,切实提升服务水平和监管能力,努力构建多样化、差异化出行服务体系,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出行需求。

  (二)工作目标

  推进巡游出租汽车(以下简称巡游车)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融合发展,促进巡游车转型升级,规范网约车经营,提升行业管理和服务水平,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为社会公众提供安全、便捷、舒适、经济的个性化出行服务。

  (三)主要内容

  这次深化改革是在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框架下,落实国家“两个文件”精神,着力构建包括巡游出租汽车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的多样化、差异化、品质化出行服务体系,为社会公众安全、便捷、舒适、经济的个性化出行服务。在优先发展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的前提下,一方面,通过改革巡游车经营权管理制度、健全利益分配制度、理顺价格形成机制、鼓励公司化规模化经营,推动行业转型升级,提升服务质量;另一方面,对网约车平台公司、车辆和驾驶员依法实施许可管理,明确网约车的出行服务定位,通过规范,满足乘客高品质出行需求,与巡游车错位经营,逐步实现融合发展。

  1.实施意见

  一是科学定位出租汽车服务。出租汽车是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城市公共交通的补充,为社会公众提供个性化运输服务。出租汽车服务主要包括巡游、网络预约等方式。优先发展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优化城市交通结构。统筹发展巡游车和网约车,实行错位发展和差异化经营,构建多样化、差异化服务的超大型城市客运交通格局。

  二是建立总量动态调控机制。落实首都城市战略定位,综合考虑本市人口数量、经济发展水平、空气质量状况、城市交通拥堵状况、公共交通发展水平、出租汽车里程利用率等因素,合理把握出租汽车运力规模及在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中的分担比例,并建立动态监测和调整机制。开展出租汽车总量规模评估,编制出租汽车行业发展规划和实施计划,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三是深化巡游车改革。改革经营权管理制度,坚持实行车辆经营权无偿使用,巡游车经营权期限与车辆报废年限相同。新增巡游车经营权一律实行期限制,并不得擅自变更经营主体。要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科学制定过渡方案,合理确定经营期限。健全利益分配制度,鼓励、支持和引导巡游车经营企业、行业协会、巡游车驾驶员和工会组织平等协商,确定承包金标准或定额任务,现有承包金标准或定额任务过高的要降低。理顺价格形成机制,不断完善巡游车运价形成机制和运价与燃料价格联动机制。鼓励公司化规模化经营,鼓励巡游车经营企业通过兼并、重组等方式进行资源整合,要依法制定巡游车经营者车辆经营权转让、过户、入股的实施办法。推动行业转型升级,实现新老业态融合发展。修订巡游车技术规范,提高车辆技术标准,鼓励发展新能源巡游车。

  四是规范网约车发展。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具有线上线下服务能力,相关基础信息和动态运营数据实时接入本市有关部门监管平台,网约车平台公司实行经营权期限制,经营期4年,到期经审核合格后可延期。网约车平台公司依法承担承运人责任、安全生产责任和企业社会责任,承担车辆和驾驶员的安全管理职责,购买履行承运人责任的相关保险。车辆应是符合提供载客运输服务基本条件,经本市公安部门年检合格,已购买营业性车辆的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和乘客意外伤害险,具备本市车辆号牌的5座三厢小客车或7座乘用车。车辆须满足本市最新公布实施的机动车排放标准,没有未处理完毕的交通事故和交通违法记录,且符合本市网约车车辆技术规范等条件。取得网约车资质的车辆,车身须张贴网约车专用标识,并沿用原号段号牌。车辆经营权期限自车辆注册登记之日起最长不超过8年(或行驶里程达到60万千米时)。网约车驾驶员须为本市户籍、取得本市核发的驾驶证件,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身体健康,申请之日前1年内驾驶机动车未发生5次以上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未被列入出租汽车严重违法信息库。申请接入网约车服务平台、驾驶自有车辆提供网约车服务的个人,必须取得网约车驾驶员和车辆资质,且名下没有其他巡游车和网约车。网约车平台公司要维护和保障驾驶员合法权益,维护驾驶员队伍稳定,依法与所属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或协议。网约车通过网络预约方式提供运营服务。合理确定网约车计程计价方式,不得有不正当价格行为。网约车平台公司要加强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防护,建立健全数据安全管理制度,依法合规采集、使用和保护个人信息,不得泄露涉及国家安全的敏感信息,所采集的个人信息和生成的业务数据应当在中国内地存储和使用,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网约车平台公司及驾驶员应当依法向税务部门申报并纳税,网约车在提供运营服务后要出具本市出租汽车专用发票。

  五是鼓励私人小客车合乘。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为拼车、顺风车,是由合乘服务提供者事先发布出行信息,出行线路相同的人选择乘坐合乘服务提供者的小客车、分摊合乘部分的出行成本(燃料费和通行费)或免费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私人小客车合乘有利于缓解交通拥堵和减少空气污染,本市将鼓励并规范其发展。合乘信息服务平台提供合乘出行服务,必须符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接入的车辆须为本市号牌,每车每日派单次数不超过2次。禁止任何企业和个人以合乘名义开展非法营运。

  六是营造良好市场环境。完善服务设施,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强化市场监管,加强法制和组织保障。建立市交通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人力社保局、市环保局、市商务委、市工商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质监局、市通信管理局、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市网信办和市城管执法局等部门参与和联动的联合监督执法机制和联合惩戒退出机制,建立一体化信息共享平台,强化执法全程实时监管,依法查处妨碍市场公平竞争的行为和各类价格违法行为,严厉打击非法营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或煽动组织破坏营运秩序、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定期开展出租汽车服务质量测评并向社会发布,接受社会监督。及时处理服务质量问题投诉,及时曝光严重违法违章行为,保护乘客利益。

  2.《细则》

  一是鼓励巡游车转型升级。按照“统筹、规范、有序发展网约车,鼓励巡游出租汽车企业转型提供网约车服务,实现网约车与巡游车错位发展、差异化经营,为市民提供高品质出行服务”的原则,明确发展定位,有序发展网约车。

  二是明确网约车管理要求。对网约车平台公司、车辆和驾驶员实行许可管理。经营者应当承担承运人责任,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车辆和驾驶员应当符合相应资质条件。明确了网约车服务申请的办理流程和许可审核程序和内容。

  三是规范网约车平台经营行为。网约车平台公司要保证提供服务车辆和驾驶员具备合法资质,以及线上线下提供服务的车辆、驾驶员一致。不得违规采集、利用和泄露乘客个人信息和事关国家安全的敏感信息。不得有不正当价格行为。

  四是建立多部门的联合监管机制。加强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管。同时明确了法律责任。《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3.《合乘意见》

  一是遵循公益合乘优先、民间互助自愿、维护合法权益、合乘信息真实、分摊成本合理、严禁非法运营的原则,重点明确了平台从事私人小客车合乘服务的要求。

  二是从保障乘客安全出发,明确了开展私人小客车服务驾驶员的条件和合乘信息服务平台应履行的义务。

  三是提出了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以合乘、顺风车名义提供网约车服务,也不得以顺风车名义进行其他非法营运活动的意见。

  三、北京出租汽车行业为什么要进行总量调控?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明确要求:要根据大中小城市特点、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和出租汽车发展定位,综合考虑人口数量、经济发展水平、城市交通拥堵状况、出租汽车里程利用率等因素,合理把握出租汽车运力规模及在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中的分担比例,建立动态监测和调整机制,逐步实现市场调节。

  本市建立出租汽车总量动态调控机制,明确巡游车和网约车都要有合理的运力规模与结构,主要基于以下几方面考虑:

  一是出租汽车具有服务双方的流动随机性和消费的一次性等特征,属于难以完全实现市场化放开竞争领域。

  二是出租汽车属于小客车交通方式,占用大量道路资源,具有不经济性、加剧交通拥堵等负外部性。

  三是国际上绝大多数特大城市(东京、纽约等)和国内大城市都对出租汽车实行运力管控,这也是大城市发展规模和管理的必然要求。

  四是北京作为超大型城市,正在大力治理“城市病”,在交通和大气污染治理工作中,一方面实施清洁空气行动计划,倡导绿色出行,减少机动车污染排放,改善空气质量,还北京一个蓝天。另一方面,坚持公交优先发展战略,合理利用道路资源,降低机动车使用强度,缓解交通拥堵。

  四、为什么规定网约车驾驶员和网约车为本市户籍、本市车辆?

  主要考虑以下几个因素:

  一是北京“四个中心”功能定位的发展要求。落实北京全国政治中心、文化中心、国际交往中心和科技创新中心的城市功能定位,就是要以首都城市战略定位为出发点,全面贯彻落实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建设通州城市副中心,有序疏解非首都功能,优化提升首都核心功能,营造一流的居住、交通、治安和生态环境,把北京建设成为国际一流的和谐宜居之都。

  二是治理“城市病”、疏解非首都功能的要求。北京“城市病”的主要原因之一是人口无序过快增长,严重影响了首都核心功能的发挥。治理“城市病”首要的就是严控人口规模,至2020年,将人口控制在2300万。同时,按照构建“高精尖”经济结构的要求,城市就业将主要以高端服务业和高新技术产业为发展方向。出租汽车既是首都窗口行业,也是劳动密集型行业,其未来发展必然涉及人口规模调控和产业发展及就业导向,这也是治理“城市病”、实现首都“四个中心”功能定位的客观要求。

  三是治理交通拥堵的要求。目前本市机动车保有量已达570余万辆,机动车高强度使用、高密度聚集、高速度增长的趋势尚未得到根本缓解,交通拥堵由城市核心区向外蔓延,已远远超出道路资源和环境的承载力。近年来本市持续实行机动车总量调控(摇号限购)和工作日高峰时段尾号限行(每周少开一天车)的机动车需求管理措施,同时对非京籍人士购车和外埠进京车辆也实行了限制政策,这些政策措施使交通拥堵不断加剧的势头得到了一定程度的遏制,取得了一定的治理成效。未来,将继续下大气力综合施策、治理交通、缓解拥堵。

  四是政策法规的要求。第一,国务院第412号令《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设立了对出租汽车经营、车辆运营和驾驶员资格行政许可事项。第二,交通运输部等七部委《60号部令》明确要求城市人民政府可以结合实际情况规定相关的准入条件。本市政策文件符合首都城市功能定位和治理“人口和功能过度聚集导致的大城市病”的客观需要。第三,《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出租汽车驾驶员须有本市常住户口”。第四,出租汽车管理属于地方事权,地方政府有权依法依规做出相关政策规定。

  五、如何看待网约车车辆条件和排量标准的规定?

  此次深化出租汽车改革,许多城市对网约车车辆条件(如排量和轴距等)都提出了明确标准,主要目的一是对营业性车辆设定车辆标准是运输行业的通行做法,也是确保运营安全、提升服务质量的需要。二是使网约车满足高品质、差异化服务的要求。

  北京市对网约车的车辆条件提出的具体标准,充分考虑了车辆从动力、操控性、安全性以及外观、配置等方面的因素,也有利于巡游车与网约车融合发展,符合《58号文件》提出的各地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实行“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明确要求,对于树立国际化大都市服务窗口形象有积极意义。

  六、巡游车和网约车如何实现融合发展?

  本市现有出租汽车7.1万辆(含郊区区域运营电动小客车)。自上世纪50年代以来,我市出租汽车行业为国内外宾客、本市市民提供了便捷、安全和个性化的出行服务。行业中也涌现出许多劳动模范及全国工人先锋号等先进集体。在节假日、黄金周和恶劣天气等特殊时段,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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