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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建设局 厦门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等四部门关于印发完善实施建设工程保证机制指导意见的通知

厦门市建设局 厦门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等四部门关于印发完善实施建设工程保证机制指导意见的通知
厦建筑〔2019〕25号
各有关单位:

工程担保是防范和化解工程风险的重要措施,是建筑市场信用体系的保障。但是,当前市场上仍然存在履约纠纷频发、工程欠款、欠薪、担保赔付不及时等问题,需通过完善工程保证应用机制加以解决。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建筑业发展和改革的若干意见》 ( 建市〔2014〕92号)、《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福建省金融工作办公室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关于鼓励建筑企业采取多形式履约保证的通知》(闽建筑〔2015〕29号),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主体行为,降低工程风险,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工程建设活动顺利进行,市建设局联合市金融监管局、人行厦门市中心支行、厦门银保监局研究制定了《关于完善实施建设工程保证机制的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组织实施。

特此通知。

厦门市建设局          厦门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中国人民银行厦门市中心支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管委员会厦门监管局

2019年4月18日

(此件主动)


完善实施建设工程保证机制的指导意见

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建筑业发展和改革的若干意见》 ( 建市〔2014〕92号)、《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福建省金融工作办公室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关于鼓励建筑企业采取多形式履约保证的通知》(闽建筑〔2015〕29号),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主体行为,降低工程风险,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工程建设活动顺利进行,现就完善实施建设工程保证机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民间投资的住宅工程推行履约保证、工程款支付保证。

其他工程及工程保证品种除另有规定外,可以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自行选择实行。

(二)建设单位要求施工单位实行履约保证的,应当在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专用条款中予以明确,要求实行履约保证的,建设单位应当相应提供支付保证。

(三)财政投融资的建设工程,不需另行提供支付保证,财政投融资建设工程履约保证的额度一般按施工合同额的10%执行。

(四)工程保证的保证方式是指第三方保证担保,工程保证的投保费用应当计入工程造价。

(五)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工程保证活动实行统一的监督管理,委托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负责具体的监督管理工作;市金融监管局、人行厦门市中心支行、厦门银保监局负责对相关保证人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区管工程的工程保证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六)鼓励工程保证的保证人成立行业自律组织,加强行业自律,开展行业服务,规范保证行为。

二、规范工程保证的保证人和保函

(七)工程保证的保证人应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有资格的银行、保险公司、专业担保公司。

有资格的银行,是指商事登记在本市,获得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许可开展担保业务、并取得总行开展建设工程担保业务资格的授权的分行、支行以上银行。

有资格的保险公司,是指在厦门当地设有分支机构或服务点,取得总公司开展建设工程保证保险业务资格的授权的保险公司。

有资格的专业担保公司,是指依法登记注册在本市,取得融资性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且第三方信用评级机构企业信用评级为A级及以上的融资担保机构。第三方信用评级机构应当符合市融资担保行业监管部门的要求。

开展工程保证业务的保证人还应当符合银行保险行业监管部门、市融资担保行业监管部门有关开展保证业务管理的其他规定。

(八)保证人应当向社会公开上述信息,以便于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选择建设工程保证的保证人,并接受社会监督。

(九)同一保证人不得为同一建设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提供保证。

同一银行的同一支行、同一保险公司的同一支公司属于前款所称的同一保证人。

(十)保证人承担工程保证业务应当具有与所承担的工程保证义务相适应的代偿能力。

专业担保公司工程保证的担保余额不得超过该公司上一年度末净资产的10倍。单笔工程保证的担保金额不得超过该公司上一年度末净资产的50%。

(十一)工程保证保函包括:银行保函、保险公司出具的保证保险保函和担保公司保函。

(十二)保证人提供的保证方式应当是连带责任保证。保证人承诺在列明责任项下,保函受益人按保函约定提出书面索赔要求,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赔付义务,先行赔付。

(十三)保证人应当提供便捷的保函实时查证功能,满足被保证人、保函受益人及相关单位查验保函内容真伪的需要。

保证人应当提供优质服务,公开保函业务办理流程及要求,提高保函开具效率,并明确由厦门当地的经营机构负责全部理赔事务。

(十四)保证人承接保证业务时,可由保证人和被保证人根据建设工程实际情况及双方商誉,共同协商,自行决定反担保保证金和保证费的收缴比例,反担保保证金应当实行专户存管。

反担保保证金,是指保证人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等被保证人提供工程保证时,要求被保证人交纳的作为反担保措施的款项。

(十五)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银行保险监管部门、市融资担保行业监管部门等相关部门制定本地区使用的工程保证保函示范文本。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承接工程保证业务的银行、保险公司、专业担保公司,推荐使用上述工程保证保函示范文本。

(十六)工程保证可以提交银行、保险公司或专业担保公司出具的保函,但其提交的保函必须符合有关规定。使用外资建设的项目,投资人对工程保证有专门要求的除外。

(十七)鼓励有条件的银行、保险公司、担保公司在确保信息安全的前提下,创新保函电子化服务。

(十八)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的主合同义务已实际履行完毕,保证人与被保证人应当按合同约定办理解除保证手续。

(十九)工程保证保函的有效期应当覆盖被保证人的责任期限,具体期限应当在保证合同和保函中约定。

在保函有效期届满前30日,被保证人主合同义务尚未实际履行完毕的,保证人应当对被保证人作出续保的提示,被保证人应当主动续保并及时提交续保保函。

(二十)在保函有效期届满前,建设工程因故中止施工3个月以上,或建设工程未完工但施工合同解除,需要解除保证责任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经协商一致,由保函受益人书面告知保证人,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可按合同约定办理解除保证手续,恢复施工前应当按规定重新办理保证手续。

三、分类实施工程保证制度

(二十一)履约保证,是指由保证人为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供履行施工合同约定义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