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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农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农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财农〔2022〕46号
各区(市)财政部门、农业农村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青岛市农业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服务乡村振兴战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修订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2〕25号)等有关制度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研究制定了《青岛市农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农业农村局    

                                                                                                                                                                   2022年9月26日

青岛市农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农业发展资金管理,推进资金统筹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增强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修订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2〕25号)等有关制度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业发展资金,是指市级财政部门统筹市级及以上财政资金安排的,用于促进农业生产发展、支持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保障重大动物疫病防控等方面的资金。

第三条 农业发展资金分配、使用和管理,遵循“政策目标明确、分配办法科学、支出方向协调、绩效结果导向”的原则。

第四条 农业发展资金由各级财政部门会同农业农村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进行管理。

市级财政部门主要负责对市级资金年度预算编制和中期财政支出规划安排建议进行审核、批复、下达;审核市级农业农村部门提报的上级下达我市资金分配方案并下达预算;组织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市级农业农村部门主要负责农业发展资金相关规划或实施方案编制;项目组织实施和监督;编制市级资金年度预算;研究提出上级下达我市资金分配方案;会同市级财政部门下达任务清单;做好资金测算、任务完成情况监督;对相关基础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做好全市农业发展资金预算执行和绩效目标管理、绩效监控、绩效评价等工作;加强绩效管理结果应用。

区(市)财政部门主要负责本区(市)农业发展资金的预算分解下达、资金审核拨付、预算绩效管理以及资金使用监督。

区(市)农业农村部门主要负责本区(市)农业发展资金相关规划或实施方案编制,项目组织实施和监督等,研究提出资金和任务清单分解安排建议方案,做好预算执行和绩效目标管理、绩效监控、绩效评价工作。

第五条 中央财政下达的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以下简称中央财政资金),按照财政部、农业农村部有关规定执行。

省财政下达的乡村振兴重大专项资金等,按照省财政厅、农业农村厅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资金支出范围

第六条 农业发展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耕地地力保护支出。主要用于支持保护耕地地力。对已作为畜牧养殖场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成片粮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非农征(占)用耕地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以及抛荒地、占补平衡中“补”的面积和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等不予补贴。

(二)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支出。主要用于支持购置与应用先进适用农业机械,以及开展报废更新和相关创新试点等方面。

(三)农业绿色发展与技术服务支出。主要用于支持农业绿色发展先行县、重点作物绿色高质高效、农畜产品及农业投入品质量安全监测和风险评估、农业基础科研能力提升、全程机械化试验示范、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等方面。

(四)农业经营方式创新支出。主要用于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高素质农民培育、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设施建设等方面。

(五)农业产业发展支出。主要用于支持现代农业强县、农产品加工业高质量发展先行县、畜牧业高质量发展先行县、现代农业产业园、数字农业示范园、农业产业强镇、种业发展、地理标志农产品保护、青岛农品品牌培育等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畜禽健康养殖、工商资本投资农业农村等方面。

(六)耕地资源保护支出。主要用于支持耕地轮作、耕地深松、耕地质量监测与评价、土壤普查等方面。

(七)农业防灾救灾支出。主要用于支持小麦一喷三防、草地贪叶蛾监测防控、农业外来入侵物种普查和防治等农业自然灾害和农业生物灾害预防控制与灾后救治方面。

(八)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支出。主要用于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农药包装废弃物和废旧地膜回收以及绿色种养循环农业等方面。

(九)动物疫病防控支出。主要用于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开展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免疫效果监测评价、疫病监测和净化、人员防护等相关动物疫病防控措施,以及基层动物防疫安全协管员购买服务、动物强制扑杀、动物产品和相关物品销毁等方面。

(十)国家、省、市确定的支持农业发展的其他重点任务。

农业发展资金不得用于单位基本支出、兴建楼堂馆所、弥补预算支出缺口以及与农业发展无关的支出。

第七条 农业发展资金的支持对象主要是农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以及承担项目任务的单位和个人。

第八条 农业发展资金可以采取直接补助、政府购买服务、先建后补、以奖代补、资产折股量化、贷款贴息、担保补助等支持方式。

 

第三章  预算编制、下达和资金分配

第九条 农业发展资金预算分为市本级预算和转移支付预算两部分。

第十条 市级农业农村部门每年按照市级预算编制有关要求,结合农业发展资金上一年度绩效评价结果,以及国家、省、市确定的政策、重点支持方向及项目等情况,提出下一年度农业发展资金预算需求、任务清单及绩效目标。

第十一条 市级财政部门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和支持政策,对市级农业农村部门提出的农业发展资金预算需求进行审核,提出预算安排建议,按程序编入市级财政预算草案,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后20日内向市级农业农村部门批复预算。

第十二条 市级财政部门应当按有关规定,将农业发展资金转移支付预计数提前下达相关区(市)财政部门。对区(市)的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应当分别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后30日和60日内正式下达。对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处理的转移支付,应当及时下达预算;对据实结算等特殊项目的转移支付,可以分期下达预算,或者先预付后结算。

区(市)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区(市)农业农村部门加快资金分解下达,在规定时间内落实到具体项目和单位。

第十三条 收到上级转移支付预算后,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资金分配建议,并与任务清单和绩效目标一并函报市级财政部门;市级财政部门应当在30日内将预算分解下达到区(市)财政部门,并按照要求将资金分配结果报上级备案,同时抄送相关部门。

第十四条 转移支付资金,主要采取因素法进行分配,并可根据绩效评价结果、资金监督管理等因素和资金结余情况进行适当调节。资金分配因素主要包括基础资源、政策任务因素。基础资源因素主要包括粮食产量、农作物播种面积、畜禽饲养量等。政策任务因素主要包括国家、省、市明确要求的涉及国计民生的事项、重大规划任务、新设试点任务以及对农民直接补贴等。具体政策任务根据任务特点、政策目标、区(市)需求等选择具体因素和权重测算分配资金。

基础资源、政策任务因素和权重根据相关支出方向具体确定(详见附件),并可根据国家、省、市有关决策部署和农业发展实际需要适当调整。实行项目管理、承担的相关试点或据实结算的项目资金,可根据需要采取定额测算分配方式。

 

第四章  资金使用和管理

第十五条 农业发展资金实行“大专项+任务清单”管理方式,并实施年度动态调整。任务清单主要包括农业发展资金支持的年度重点工作、所属领域、具体任务等,与资金预算同步下达。

不得将中央财政资金直接切块用于省级及以下地方性政策任务。

第十六条 农业发展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执行。用于耕地地力保护的资金,按规定通过粮食风险基金专户下达拨付。

第十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加快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转结余的农业发展资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各级财政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当组织核实资金支持对象的资格、条件,督促检查任务清单完成情况,为财政部门按规定标准分配、审核拨付资金提供依据。对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政策到期的项目严格审核,不得申请农业发展资金支持。其中,已从中央基建投资等其他渠道获得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申请中央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支持。

 

第五章  监督和绩效管理

第十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业发展资金分配、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各级财政部门、农业农村部门应当按照防范和化解财政风险要求,强化流程控制、依法合规分配和使用资金,实行不相容岗位(职责)分离控制。

第二十条 农业发展资金实行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各级财政部门、农业农村部门要严格按照《关于深化预算管理改革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青发〔2019〕6号)等有关制度规定,认真履行预算管理职责,实施绩效目标管理,强化预算绩效评价。

第二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农业农村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审核等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个人(或项目)分配资金或者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标准分配或使用资金,以及存在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农业发展资金使用管理中有违反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规定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予以处理处罚。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虚报冒领、骗取套取、挤占挪用农业发展资金,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区(市)财政部门可会同农业农村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报送市级财政部门和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附件:农业发展转移支付资金分配测算方法及标准
 

附件

 

  农业发展转移支付资金分配测算方法及标准

 

——耕地地力保护补贴。主要根据政策任务因素测算。政策任务因素为小麦播种面积(100%),并可根据区(市)资金结余情况等进行调节。

计算方法:补助经费=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规模×(政策任务因素×100% )

——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主要根据政策任务因素测算。政策任务因素包括补贴机具数量(90%)、大型机械占比(10%)等,并可根据区(市)资金结余情况等进行调节。

计算方法:补助经费=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资金规模×(政策任务因素×100%)

——农业绿色发展与技术服务支出。包括重点作物绿色高质高效、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等政策任务。

重点作物绿色高质高效资金主要根据基础资源(45%)、政策任务(55%)因素测算。其中基础资源因素包括粮食播种面积(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