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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农业农村局 青岛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青岛市政策性农业信贷担保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农业农村局 青岛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青岛市政策性农业信贷担保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财农〔2022〕48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支持农业信贷担保机构健康、可持续发展,推进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建设,进一步缓解农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国农业信贷担保工作的通知》(财农〔2020〕15号)、《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修订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2〕25号)等文件精神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业信贷担保业务(以下简称农担业务)是以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强农惠农政策为宗旨,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尤其是从事粮食适度规模经营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的信贷担保服务。农担业务应严格执行“双控”规定。

(一)控制业务范围:业务范围限定为农业生产(包括农林牧渔生产和农田建设,下同)及与农业生产直接相关的产业融合项目(指县域范围内,向农业生产者提供农资、农技、农机、农产品收购、仓储保鲜、销售、初加工,以及农业新业态等服务的项目),突出对粮食、生猪等重要农产品生产的支持。

(二)控制担保规模:担保规模限定为单户在保余额不超过1000万元。主要为家庭农场、种养大户、农民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小微农业企业等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主体,以及国有农场中符合条件的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主体提供服务。

如果国家和省、市政策调整,按照新政策执行。

第三条 政策性农担业务是指担保额度10万元-300万元的农担业务。政策性农担业务在保余额不得低于青岛市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市农担公司)总担保余额的70%。

第二章 政策性农业信贷担保补助资金

第四条 政策性农业信贷担保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是指市财政统筹安排的,对市农担公司开展政策性农担业务给予的财政补助资金。

第五条 市财政局根据市农担公司新增政策性农担业务担保金额对账面净资产放大倍数、首担和续担业务额、代偿和解保额等因素,按照规定的比例进行补助,并实行总额上限管理,支持政策性农担业务贷款主体实际负担的担保费率不超过0.8%(粮食生产项目不超过0.5%)。补助比例可结合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发展实际进行适当调整。

补助资金规模由市财政局根据中央财政补助和市级财政预算、市农担公司业务开展、全市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建设等情况综合研究确定。

第六条  补助资金的主要来源包括:

(一) 中央财政安排的农业生产发展资金。

(二) 市级财政安排的农业发展资金。

第七条  补助资金包括中央财政业务补助资金和市级财政业务补助资金。其中:

中央财政业务补助资金=[市农担公司放大倍数5倍以内且担保期限6个月以上的新增政策性业务(首担金额×1.5%+续担金额×0.5%)+5倍以上且担保期限6个月以上的新增政策性业务担保金额×0.3%+MIN(代偿金额,解保金额×1%)]×补奖系数。

补奖系数=综合评价指标补助系数×政策性系数,由中央财政统筹确定。

市级财政业务补助资金=[市农担公司放大倍数5倍以内且担保期限6个月以上的新增政策性业务(首担金额×0.75%+续担金额×0.25%)+5倍以上且担保期限6个月以上的新增政策性业务担保金额×0.15%+MIN(代偿金额,解保金额×1%)×0.5]×绩效系数。

绩效系数根据青岛市农业融资担保工作指导委员会审核同意的市农担公司年度业务绩效评价结果确定。

第八条 市农担公司申请补助资金,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单户在保余额不超过1000万元,且政策性农担业务在保余额不低于总担保余额的70%。

(二)风险管控严格,公司担保代偿率控制在合理水平内。

(三)未发生因财政、财务、会计或其他违法违规行为而受到监管部门重大处罚、处分的情况。

第九条 市农担公司代偿率超过8%时,或出现其他重大担保风险,或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取消当年市级补助资金。

第十条 补助资金可由市农担公司统筹用于建立系统性风险资金池、经营风险补助、弥补政策性亏损、转增资本金、分支机构奖励补助,以及开展政银担合作奖励等与政策性农担业务相关的支出。

第三章 资金的申报、审批与拨付

第十一条 市农担公司应于每年年度终了后一个月内向市财政局报送上年度政策性农担业务开展情况报告,于每年3月底前提出上年度补助资金的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资金申请书面报告。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考核年度经营情况统计表及政策性农担业务开展情况、基层网络体系建设的基本情况、绩效自评情况等。

(二)中介机构出具的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三)与补助资金申请相关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