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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会计应用指引第301号 ——目标成本法

管理会计应用指引第301号 ——目标成本法
财会〔2017〕24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为促进企业加强管理会计工作,提升内部管理水平,促进经济转型升级,根据《管理会计基本指引》,我部制定了《管理会计应用指引第100号——战略管理》等首批22项管理会计应用指引,现予印发,请各单位在开展管理会计工作中参照执行。

财  政  部

2017年9月29日



管理会计应用指引第301号——目标成本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标成本法,是指企业以市场为导向,以目标售价和目 标利润为基础确定产品的目标成本,从产品设计阶段开始,通过各部 门、各环节乃至与供应商的通力合作,共同实现目标成本的成本管理 方法。

第二条 目标成本法一般适用于制造业企业成本管理,也可在物 流、建筑、服务等行业应用。



第二章 应用环境


第三条 企业应用目标成本法,应遵循《管理会计应用指引第300号 ——成本管理》中对应用环境的一般要求。


第四条 企业应用目标成本法,要求处于比较成熟的买方市场环 境,且产品的设计、性能、质量、价值等呈现出较为明显的多样化特 征。

第五条 企业应以创造和提升客户价值为前提,以成本降低或成 本优化为主要手段,谋求竞争中的成本优势,保证目标利润的实现。

第六条 企业应成立由研究与开发、工程、供应、生产、营销、 财务、信息等有关部门组成的跨部门团队,负责目标成本的制定、计划、分解、下达与考核,并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有效协调有关部门之间的分工与合作。



第七条 企业能及时、准确取得目标成本计算所需的产品售价、 成本、利润以及性能、质量、工艺、流程、技术等方面各类财务和非 财务信息。


第三章 应用程序


第八条 应用目标成本法一般需经过目标成本的设定、分解、达 成到再设定、再分解、再达成多重循环,以持续改进产品方案。

企业应用目标成本法,一般按照确定应用对象、成立跨部门团队、 收集相关信息、计算市场容许成本、设定目标成本、分解可实现目标 成本、落实目标成本责任、考核成本管理业绩以及持续改善等程序进 行。

第九条 企业应根据目标成本法的应用目标及其应用环境和条 件,综合考虑产品的产销量和盈利能力等因素,确定应用对象。

企业一般应将拟开发的新产品作为目标成本法的应用对象,或选 择那些功能与设计存在较大的弹性空间、产销量较大且处于亏损状态 或盈利水平较低、对企业经营业绩具有重大影响的老产品作为目标成 本法的应用对象。

第十条 企业负责目标成本管理的跨部门团队之下,可以建立成 本规划、成本设计、成本确认、成本实施等小组,各小组根据管理层 授权协同合作完成相关工作。

成本规划小组由业务及财务人员组成,负责设定目标利润,制定新产品开发或老产品改进方针,考虑目标成本等。该小组的职责主要 是收集相关信息、计算市场驱动产品成本等。

成本设计小组由技术及财务人员组成,负责确定产品的技术性 能、规格,负责对比各种成本因素,考虑价值工程,进行设计图上成 本降低或成本优化的预演等。该小组的职责主要是可实现目标成本的 设定和分解等。

成本确认小组由有关部门负责人、技术及财务人员组成,负责分 析设计方案或试制品评价的结果,确认目标成本,进行生产准备、设 备投资等。该小组的职责主要是可实现目标成本设定与分解的评价和 确认等。

成本实施小组由有关部门负责人及财务人员组成,负责确认实现 成本策划的各种措施,分析成本控制中出现的差异,并提出对策,对 整个生产过程进行分析、评价等。该小组的职责主要是落实目标成本 责任、考核成本管理业绩等。

第十一条 目标成本法的应用需要企业研究与开发、工程、供应、 生产、营销、财务和信息等部门收集与应用对象相关的信息;这些信 息一般包括:

(一)产品成本构成及料、工、费等财务和非财务信息;

(二)产品功能及其设计、生产流程与工艺等技术信息;

(三)材料的主要供应商、供求状况、市场价格及其变动趋势等 信息;

(四)产品的主要消费者群体、分销方式和渠道、市场价格及其变动趋势等信息;

(五)本企业及同行业标杆企业产品盈利水平等信息;

(六)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 市场容许成本,是指目标售价减去目标利润之后的余 额。

目标售价的设定应综合考虑客户感知的产品价值、竞争产品的预 期相对功能和售价,以及企业针对该产品的战略目标等因素。

目标利润的设定应综合考虑利润预期、历史数据、竞争地位分析 等因素。

第十三条 企业应将容许成本与新产品设计成本或老产品当前成 本进行比较,确定差异及成因,设定可实现的目标成本。

企业一般采取价值工程、拆装分析、流程再造、全面质量管理、 供应链全程成本管理等措施和手段,寻求消除当前成本或设计成本偏 离容许成本差异的措施,使容许成本转化为可实现的目标成本。

第十四条 企业应按主要功能对可实现的目标成本进行分解,确 定产品所包含的每一零部件的目标成本。在分解时,首先应确定主要 功能的目标成本,然后寻求实现这种功能的方法,并把主要功能和主 要功能级的目标成本分配给零部件,形成零部件级目标成本。同时, 企业应将零部件级目标成本转化为供应商的目标售价。

第十五条 企业应将设定的可实现目标成本、功能级目标成本、 零部件级目标成本和供应商目标售价进一步量化为可控制的财务和非财务指标,落实到各责任中心,形成各责任中心的责任成本和成本控制标准,并辅之以相应的权限,将达成的可实现目标成本落到实处。


第十六条 企业应依据各责任中心的责任成本和成本控制标准, 按照业绩考核制度和办法,定期进行成本管理业绩的考核与评价,为 各责任中心和人员的激励奠定基础。

第十七条 企业应定期将产品实际成本与设定的可实现目标成本 进行对比,确定其差异及其性质,分析差异的成因,提出消除各种重 要不利差异的可行途径和措施,进行可实现目标成本的重新设定、再 达成,推动成本管理的持续优化。


第四章 工具方法评价


第十八条 目标成本法的主要优点是:一是突出从原材料到产品 出货全过程成本管理,有助于提高成本管理的效率和效果;二是强调 产品寿命周期成本的全过程和全员管理,有助于提高客户价值和产品 市场竞争力;三是谋求成本规划与利润规划活动的有机统一,有助于 提升产品的综合竞争力。

第十九条 目标成本法的主要缺点是:其应用不仅要求企业具有 各类所需要的人才,更需要各有关部门和人员的通力合作,管理水平 要求较高。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指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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