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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青岛市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青岛市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市监规〔2022〕2号
有效性说明本办法自2022年6月23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7年6月22日
USHUI.NET®提示:根据 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 ( 2022年8月25日规定,现行有效,

各区市市场监管局、市市场监管局各直属单位,各有关单位:

    《青岛市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已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第8次局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5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青岛市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技术委员会)管理,有效开展地方标准的起草和技术审查等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山东省标准化条例》《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 山东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技术委员会是在一定专业领域内,承担地方标准起草和技术审查等标准化工作的非法人技术组织。

本办法适用于技术委员会的构成、组建、换届、调整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  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技术委员会的规划、协调、组建和管理,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制定和实施技术委员会管理相关政策和制度;

(二)规划技术委员会整体建设和布局;

(三)协调和决定技术委员会的组建、换届、调整、撤销等事项;

(四)组织技术委员会相关人员的培训;

(五)监督检查技术委员会的工作,组织对技术委员会的考核评估;

(六)其他与技术委员会管理有关的职责。

第四条  市有关主管部门受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管理本部门的技术委员会,组织技术委员会开展地方标准制定相关工作。

第五条  技术委员会应当科学合理、公开公正、规范透明地开展工作,在本专业范围内承担以下工作职责:

(一)提出本专业范围标准化工作的政策和措施建议;

(二)编制本专业范围标准体系,提出本专业范围制修订地方标准项目建议;

(三)支撑市有关主管部门开展地方标准的立项申请、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实施与监督等工作;

(四)本专业领域相关标准化工作;

(五)承担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分技术委员会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组织构成

第七条  技术委员会由委员组成,委员应当具有广泛性和代表性,可以来自有关主管部门、市场主体、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等公共利益相关方。

第八条  技术委员会委员人数一般不少于二十五人,其中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一般不超过三人。同一人不得同时在三个以上技术委员会担任委员。

第九条  技术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熟悉本专业行政管理与业务工作,具有较高理论水平、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管理经验;

(二)掌握标准化基础知识,能够积极参加标准化活动,认真履行委员的各项职责和义务;

(三)经所在单位同意推荐;

(四)技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技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本部门相关专业领域的管理或技术专家;

(二)在本专业领域内享有较高声誉,具有影响力;

(三)具有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具有与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相对应的职务;

(四)熟悉技术委员会管理程序和工作流程;

(五)能够高效、公正履行职责。

第十一条  主任委员负责技术委员会全面工作,负责签发会议决议、标准报批文件等技术委员会重要文件,主任委员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签发。

第十二条  技术委员会设秘书处,负责技术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秘书处承担单位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市有关主管部门负责标准化工作的处室单位等;

(二)将秘书处工作纳入本单位日常工作计划,并为秘书处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措施和条件;

(三)有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能够认真履行职责,确保各项工作有效开展;

(四)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秘书处具体职责和工作制度,由技术委员会章程和秘书处工作细则规定。

第十三条  技术委员会秘书处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一般不超过三人。秘书长和副秘书长应当由委员兼任。

秘书长应当由秘书处承担处室单位的主要负责或分管负责同志担任。

第十四条  秘书长负责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日常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开展工作。秘书长和副秘书长具体职责由技术委员会章程规定。

第十五条  技术委员会委员应当积极参加技术委员会的活动,履行以下职责:

(一)提出地方标准制修订等方面的工作建议;

(二)按时参加技术委员会地方标准制定相关工作及年度工作会议等;

(三)履行委员投票表决义务;

(四)承担技术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相关工作。

第十六条  技术委员会应当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年会,总结上年度工作,安排下年度计划等。全体委员应当参加年会。年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审议技术委员会章程和秘书处工作细则;

(二)总结上一年度工作,提出本年度地方标准制修订建议计划;

(三)分析本专业领域标准体系建设情况;

(四)研究技术委员会委员调整建议;

(五)技术委员会章程规定应当审议的其他事项。

以上事项应当由技术委员会通过,并形成决议,由秘书处存档。

第十七条 标委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当提交全体委员表决,参加投票的委员不得少于3/4。参加投票委员2/3以上赞成,且反对意见不超过参加投票委员的1/4,方为通过。

第十八条  专业领域较宽的技术委员会可以组建分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委员人数一般不超过二十五人,其中主任委员和秘书长各一人,副主任委员和副秘书长一般不超过三人。

 

第三章  组建、换届、调整

第十九条  技术委员会组建应当满足部门履责需要,遵循科学合理、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二十条  技术委员会的组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涉及的专业领域为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领域;

(二)业务范围明晰,与其他技术委员会无业务交叉;

(三)标准体系框架明确,有较多的地方标准制修订工作需求;

(四)秘书处承担单位具备开展工作的能力和条件,提出并组织实施三项以上地方标准。

业务范围能纳入现有技术委员会的,不得组建新的技术委员会。

第二十一条  技术委员会的组建程序包括提出申请、公示、筹建、成立。

第二十二条  市有关主管部门可以向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技术委员会筹建申请(附件1)。筹建申请应当说明技术委员会筹建的必要性、可行性、工作范围、标准体系、国内外相关技术组织情况、秘书处承担单位有关情况等。

综合性、基础性和跨部门跨领域的技术委员会由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研究决定筹建单位。

第二十三条  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筹建申请材料进行评审。经评审符合组建条件的,由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外公示技术委员会的名称、工作范围、筹建单位、秘书处承担单位等。公示期为十五日,公示期满,符合要求的,批准筹建。

第二十四条  筹建单位应当在同意筹建后六个月内,征集意向委员,并向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组建方案。组建方案应当包括:

(一)技术委员会基本信息表(附件2);

(二)技术委员会委员登记表(附件3);

(三)技术委员会章程草案,包括工作原则、范围、任务、程序,秘书处职责,委员的条件和职责等;

(四)秘书处工作细则草案,包括工作原则、秘书处工作人员条件和职责、会议制度、文件制度、档案制度等;

(五)标准体系框架及标准体系明细表草案;

(六)秘书处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