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款失效 成文日期:1993-12-28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行政处罚有关问题的通知》 ( 国税发[1998]20号)规定,第四条中“未持有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发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销售地主管税务机关一律按6%的征收率征税。其销售地发生的销售额,回机构所在地后,仍应按法规申报纳税,在销售地缴纳的税款不得从当地应纳税额中扣减。”暂修订为:“未持有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发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销售地主管税务机关一律按6%的征收率征税,并可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
USHUI.NET®提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国税发[2006]62号)规定,第一条(三)失效。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51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有关增值税规范性文件清单的通知》,(国税发〔2009〕7号)规定,第三条、第四条失效
USHUI.NET®提示:根据《税务部门现行有效失效废止规章目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23 号)规定,第一条第三款,第三条,第四条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