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施资源税法授权事项的决定
(2020年8月21日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为了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以下简称《
资源税法》)有关授权规定,统筹考虑本省应税资源品位、开采条件以及对生态环境和经济发展影响等情况,现就本省相关
资源税的具体适用税率、计征方式以及免征或者减征的具体办法作如下决定:
一、《
资源税法》规定实行幅度税率的税目,具体适用税率依照本决定所附《黑龙江省
资源税税目税率表》执行。
二、《
资源税法》规定可以选择实行从价计征或者从量计征的税目中,石灰岩、矿泉水、天然卤水
资源税实行从价计征,地热、其他粘土、砂石
资源税实行从量计征。
三、符合《
资源税法》第七条规定情形的,按照以下办法免征或者减征
资源税:
(一)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直接经济损失五千万元以上或者达到上年度资产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自恢复生产之日起五年内,减按百分之五十征收
资源税,最高累计减征
资源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