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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海南省资源税具体适用税率等有关事项的决定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海南省资源税具体适用税率等有关事项的决定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2号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海南省资源税具体适用税率等有关事项的决定》已由海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20年7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0年8月4日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海南省资源税具体适用税率等有关事项的决定

(2020年7月31日海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会议通过)



  为了保护生态环境,合理利用资源,加强资源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以下简称《资源税法》)规定,结合本省应税资源的品位、开采条件以及对生态环境的影响等情况,现就《资源税法》授权事项,作出如下决定:

  一、《资源税法》规定实行幅度税率的,本省相关资源税的具体适用税率在国家规定的税率幅度内,具体按照《海南省资源税税目税率表》执行。

  二、《资源税法》规定可以实行从价计征或者从量计征的,本省地热、石灰岩、其他粘土、矿泉水税目实行从量计征,砂石税目实行从价计征。地热水、矿泉水的水资源费并入资源税。

  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减征或者免征资源税:

  (一)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可以按损失金额的50%减征资源税,但减税额最高不超过其遭受重大损失当年应纳的资源税;

  (二)纳税人开采共生矿,共生矿与主矿产品销售额分开核算的,共生矿减征10%资源税;

  (三)纳税人开采伴生矿,伴生矿与主矿产品销售额分开核算的,对伴生矿免征资源税;

  (四)纳税人开采低品位矿减征50%资源税;

  (五)纳税人开采尾矿免征资源税。

  符合前款规定的,由纳税人申报享受各项优惠政策,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四、根据工作需要,主管税务机关可以要求当地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提供共伴生矿、低品位矿、尾矿等应税矿产品的认定情况以及与减免税相关的其他信息,有关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予以协助支持。

  本决定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附件:海南省资源税税目税率表




附件

海南省资源税税目税率表


税目

征税对象

税率

能源矿产

地热

原矿

4/立方米

金属矿产

黑色金属

原矿

9%

选矿

4%

原矿

9%

选矿

3%

有色金属

原矿

5%

选矿

3.5%

铝土矿

原矿

5%

选矿

3.5%

原矿

6%

选矿

3%

原矿

10%

选矿

3%

非金属

矿产

矿物类

高岭土

原矿

4%

选矿

3%

石灰岩

原矿

5/

选矿

5.5/

天然石英砂、脉石英、粉石英

原矿

7%

选矿

3.5%

其他粘土(铸型用粘土、砖瓦用粘土、陶粒用粘土、水泥配料用粘土、水泥配料用红土、水泥配料用黄土、水泥配料用泥岩、保温材料用粘土)

原矿

5/立方米

选矿

5/立方米

岩石类

大理岩

原矿

6%

选矿

6%

花岗岩

原矿

6%

选矿

4.5%

其他岩石类(白云岩、石英岩、砂岩、辉绿岩、安山岩、闪长岩、板岩、玄武岩、片麻岩、角闪岩、页岩、浮石、凝灰岩、黑曜岩、霞石正长岩、蛇纹岩、麦饭石、泥灰岩、含钾岩石、含钾砂页岩、天然油石、橄榄岩、松脂岩、粗面岩、辉长岩、辉石岩、正长岩、火山灰、火山渣、泥炭)

原矿

5%

选矿

3.5%

砂石

原矿

4%

选矿

4%

水气矿产

矿泉水

原矿

7.2/立方米

海盐


2%


来源:海南省人民政府官网
【资源税】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