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生产销售复混肥征免增值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生产销售复混肥征免增值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赣国税发〔2001〕308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1-11-30
USHUI.NET®提示:根据《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4号 )规定,全文废止
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有的地方反映,要求进一步明确企业生产销售复混肥征免增值税的政策问题。经研究, 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复混肥是指用化学方法或物理方法加工制成的氮、磷、钾等三种养分中有至少两种养分 标明量的肥料,包括仅用化学方法制成的复合肥和仅用物理方法制成的混配肥(也称掺合肥) 。
二、化肥生产企业以免税化肥为主要原料生销售的复混肥,其所用的免税化肥成本占原料中 全部化肥成本的比重高于70%的免征增值税。“原料中全部化肥成本”是指原料中的免税化 肥成本与征税化肥成本之和。
三、作为复混肥主要原料的免税化肥是指企业外购或自产的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各个 时期有关文件规定的免征增值税的化肥品种。
(一)1995年1月1日起至1995年12月31日止,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复混肥免征增值税的通知
》 (
财税字〔1995〕70号
)执行。该文规定:“免征增值税化肥是指企业外购或自产 财税字(94)004号文件规定的免征增值税的化肥品种。”即化肥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的碳酸氢 铵、普通过磷酸钙、钙镁磷肥以及原生产碳酸氢铵、普通过磷酸钙、钙镁磷肥产品的小化肥 生产企业,改产生产销售的尿素、磷铵和硫磷铵。
(二)1996年1月1日至1997年12月31日止,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 (
财税字[1996]18号
)和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复混肥征免增值 税问题的批复》(赣国税发[1997]32号)执行。
(三)1998年1月1日至2001年7月31日止,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对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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