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6年02月1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6〕18号公布 实施)
USHUI.NET®提示:根据1999年11月19日《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七批)的通知》 ( 财法字[1999]57号)规定,全文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2003年1月30日《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八批)的决定》 ( 财政部令第16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就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下列货物自1996年1月1日至1997年12月31日继续免征增值税:
1.饲料。
2.农膜。
3.化肥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的碳酸氢铵、普通过磷酸钙、钙镁磷肥、复混肥;原生产碳酸氢铵、普通过磷酸钙、钙镁磷肥产品的小化肥生产企业改产生产销售的尿素、磷铵和硫磷铵。
免征增值税的复混肥范围仍按《
关于复混肥免征增值税的通知》 (
财税字〔1995〕7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