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税工程发现的涉嫌违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全文废止】
鲁国税函〔2001〕550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1-10-23
USHUI.NET®提示:根据《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或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5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税工程发现的涉嫌违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
》 (
国税函〔2001〕730号
)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凡属
国税函〔2001〕730号
文件要求申报认证企业重新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如果企业能够取得重新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则由企业重新申报认证抵扣联,经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认证通过后,准予抵扣进项税额;如果无法取得重新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重新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仍不能通过认证,认证部门要及时移交税收评估部门(岗位),实施增值税纳税评估,按评估程序进行处理。
二、凡属
国税函〔2001〕730号
文件要求需移交稽查部门检查的涉嫌违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稽查部门未查实前,一律不得予以抵扣税款;经稽查部门查实有问题的,按现行政策规定予以处理,确无问题的,依据稽查部门出具的稽查结论准予抵扣。
三、各业务部门要加强对涉嫌违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监督管理,切实落实好金税工程及增值税管理的各项岗位责任制度,做到工作程序的协调有序和顺畅高效,既要及时发现、惩处和打击增值税专用发票违法犯罪行为,又要深入宣传、解释国家政策,维护好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二〇〇一年十月二十三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税工程发现的涉嫌违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部分条款失效】
国税函〔2001〕730号
条款失效 成文日期:2001-09-28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国税发[2006]62号)规定,第一条、第二条失效。
第一条失效,参见: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抵扣凭证开展审核检查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59号。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立增值税失控发票快速反应机制的通知》,国税发〔2004〕123号。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税工程增值税征管信息系统发现的涉嫌违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6〕969号
)。
第二条失效,参见: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抵扣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凭证审核检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19号。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抵扣凭证审核检查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5〕6号。
近期,一些地区询问对金税工程发现的涉嫌违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发票)如何处理。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关于防伪税控认证系统发现涉嫌违规发票的处理
目前,防伪税控认证系统发现涉嫌违规发票共分“无法认证”、“认证不符”、“密文有误”、“重复认证”和“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指发票所列购货方纳税人识别号与申报认证企业的纳税人识别号不符)”五种。
(一)凡防伪税控认证系统发现的上述五种涉嫌违规的发票,一律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