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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税工程发现的涉嫌违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部分条款失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税工程发现的涉嫌违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部分条款失效】
国税函〔2001〕730号
条款失效 成文日期:2001-09-28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国税发[2006]62号)规定,第一条、第二条失效
第一条失效,参见: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抵扣凭证开展审核检查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59号。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立增值税失控发票快速反应机制的通知》,国税发〔2004〕123号。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税工程增值税征管信息系统发现的涉嫌违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969号
第二条失效,参见: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抵扣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凭证审核检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19号。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抵扣凭证审核检查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5〕6号。
近期,一些地区询问对金税工程发现的涉嫌违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发票)如何处理。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关于防伪税控认证系统发现涉嫌违规发票的处理
目前,防伪税控认证系统发现涉嫌违规发票共分“无法认证”、“认证不符”、“密文有误”、“重复认证”和“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指发票所列购货方纳税人识别号与申报认证企业的纳税人识别号不符)”五种。
(一)凡防伪税控认证系统发现的上述五种涉嫌违规的发票,一律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二)属于“无法认证”、“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和“认证不符”中的“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指密文与明文相比较,发票代码或号码不符)”的发票,税务机关应将发票原件退还企业,企业可要求销货方重新开具。
(三)属于“重复认证”的发票,应送稽查部门查处。
(四)属于“密文有误”和“认证不符(不包括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的发票,应移交稽查部门处理。
二、关于增值税计算机稽核系统发现涉嫌违规发票的处理
目前,增值税计算机稽核系统发现涉嫌违规发票共分“比对不符”、“缺联”、“抵扣联重号”、“失控”、“作废”、“缺红字抵扣联”等六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