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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广东省资源税具体适用税率等事项的决定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广东省资源税具体适用税率等事项的决定

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1号)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广东省资源税具体适用税率等事项的决定》已由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20年7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0年7月29日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广东省资源税具体适用税率等事项的决定
(2020年7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为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经统筹考虑本省应税资源的品位、开采条件以及对生态环境的影响等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 》第二条、第三条、第七条规定,现就资源税具体适用税率等事项决定如下:

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 》规定实行幅度税率的资源税税目,具体适用税率按照本决定所附《广东省资源税税目税率表》执行。

二、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 》规定可以选择实行从价计征或者从量计征的六个资源税税目,石灰岩、砂石、天然卤水资源税实行从价计征,地热、其他粘土、矿泉水资源税实行从量计征。

三、有下列情形的,免征或者减征资源税:

(一)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直接经济损失金额超过上年度企业利润表中营业收入的百分之五十)的,当年资源税减按百分之五十征收;

(二)纳税人开采伴生矿,伴生矿与主矿产品销售额分开核算的,伴生矿免征资源税;

(三)纳税人开采低品位矿,减征百分之二十资源税;

(四)纳税人开采尾矿,免征资源税。

纳税人符合前款规定的,可以向税务机关申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并将相关材料留存备查。

四、税务机关与自然资源、应急管理等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工作配合机制。自然资源、应急管理等相关部门应当做好意外事故、自然灾害,以及共伴生矿、低品位矿、尾矿等的认定工作,共同加强资源税征收管理。

本决定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附件

广东省资源税税目税率表


税目

征税对象

税率

能源矿产

原矿

6.0%

选矿

4.0%

煤成(层)气

原矿

1.5%

油页岩、油砂、天然沥青、石煤

原矿

2.5%

选矿

2.0%

地热

原矿

每立方米1





金属

矿产









金属矿产




黑色

金属

原矿

2.0%

选矿

1.5%

原矿

2.5%

选矿

1.0%

铬、钒、钛

原矿

5.0%

选矿

2.5%



有色

金属






有色

金属

原矿

6.0%

选矿

2.0%

铅、锌

原矿

6.0%

选矿

3.0%

锡、锑

原矿

4.0%

选矿

2.0%

镍、镁、钴、铋、汞

原矿

6.0%

选矿

3.0%

铝土矿

原矿

5.5%

选矿

3.0%

原矿

4.0%

选矿

3.5%

原矿

2.0%

选矿

2.0%

铂、钯、钌、锇、铱、铑

原矿

7.5%

选矿

5.0%

轻稀土

选矿

9.5%

铍、锂、锆、锶、铷、铯、铌、钽、锗、镓、铟、铊、铪、铼、镉、硒、碲

原矿

6.0%

选矿

3.0%

非金属矿产

矿物类

高岭土

原矿

4.0%

选矿

2.5%

石灰岩

原矿

6.0%

选矿

4.0%

原矿

5.5%

选矿

4.0%

石墨

原矿

7.5%

选矿

5.0%

萤石、硫铁矿

原矿

2.5%

选矿

2.0%

自然硫

原矿

4.5%

选矿

3.0%

天然石英砂

原矿

2.5%

选矿

2.0%









非金属矿产




















非金属矿产










矿物类












矿物类

脉石英、粉石英、水晶、工业用金刚石、冰洲石、蓝晶石、硅线石(矽线石)、滑石、刚玉、菱镁矿、颜料矿物、天然碱、芒硝、钠硝石、明矾石、砷、硼、碘、溴、硅藻土、陶瓷土、铁矾土、凹凸棒石粘土、海泡石粘土、伊利石粘土、累托石粘土

原矿

6.5%

选矿

5.0%

长石

原矿

8.0%

选矿

6.0%

膨润土

原矿

10.0%

选矿

7.0%

耐火粘土

原矿

1.0%

选矿

1.0%

叶蜡石、透辉石、云母、沸石、毒重石、方解石、蛭石、透闪石、工业用电气石、白垩、石棉、蓝石棉、红柱石、石榴子石、石膏

原矿

7.0%

选矿

5.0%

硅灰石

原矿

4.5%

选矿

3.0%

珍珠岩

原矿

7.0%

选矿

5.0%

重晶石

原矿

4.5%

选矿

3.0%

其他粘土(铸型用粘土、砖瓦用粘土、陶粒用粘土、水泥配料用粘土、水泥配料用红土、水泥配料用黄土、水泥配料用泥岩、保温材料用粘土)

原矿

每立方米0.5

选矿

每立方米0.7

岩石类

大理岩

原矿

3.0%

选矿

2.0%

花岗岩

原矿

5.0%

选矿

4.0%

白云岩

原矿

7.0%

选矿

5.0%

石英岩、砂岩、辉绿岩、安山岩、闪长岩、板岩、玄武岩、片麻岩、角闪岩、页岩、浮石、凝灰岩、黑曜岩、霞石正长岩、蛇纹岩、麦饭石、泥灰岩、含钾岩石、含钾砂页岩、天然油石、橄榄岩、松脂岩、粗面岩、辉长岩、辉石岩、正长岩、火山灰、火山渣、泥炭

原矿

5.5%

选矿

4.0%


砂石

原矿

3.0%

选矿

2.0%

宝玉

石类

宝石、玉石、宝石级金刚石、玛瑙、黄玉、碧玺

原矿

12.0%

选矿

8.0%

水气矿产

二氧化碳气、硫化氢气、氦气、氡气

原矿

3.5%

矿泉水

原矿

每立方米3

钠盐、钾盐、镁盐、锂盐

选矿

9.0%

天然卤水

原矿

6.0%

海盐


2.0%

备注:原油、天然气、页岩气、天然气水合物、铀、钍、钨、钼、中重稀土等9个税目按照税法规定税率执行。






广东省资源税具体适用税率政策问答
发布时间:2020-08-04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肇庆市税务局
一、广东资源税的税目税率如何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简称《资源税法》)规定的164个税目中,原油、天然气、页岩气、天然气水合物、铀、钍、钨、钼、中重稀土等9个税目实行固定税率,其他155个税目实行幅度税率,授权各省统筹考虑应税资源品位、开采条件以及对生态环境的影响等情况来确定。广东确定税率的方式如下:

一是将广东现行的29个税目的税率,遵循直接平移的原则,确定了铁、金、铜等29个税目的税率,因银、锑税率平移后低于《资源税法》规定的幅度下限而上调。

二是考虑到砂石市场影响因素较多,价格波动较大,为更好地体现资源价值与税收变化的关系,发挥资源税的调节作用,由现行的从量计征改为从价计征,并根据价格变化将税率适当上调。

三是其他税目原矿税率按照《资源税法》规定幅度税率的上限和下限的中值确定,选矿税率按照原矿税率一定比率折算确定。

二、为何同一个税目按原矿和选矿分别设定了税率?

为公平原矿与选矿之间税负,鼓励企业加大创新力度,提升新技术、新工艺水平,促进矿产品的洗选加工,体现矿业产业政策,对同一税目实行原矿和选矿差别税率,一般选矿税率低于原矿。其中,原矿是指经过采矿过程采出后未进行选矿或者加工的矿石。选矿是指经过破碎、切割、洗选、筛分、磨矿、分级、提纯、脱水、干燥等过程形成的产品,包括富集的精矿和研磨成粉、粒级成型、切割成型的原矿加工品。

三、在申报资源税时,如何选择正确的税目?

纳税人按照自然资源部门颁发的《采矿许可证》注明的开采矿种,对照资源税税目税率表,选择适用的税目,申报缴纳资源税。如《采矿许可证》注明的开采矿种无法与资源税税目税率表的税目名称完全对应,以经自然资源部门评审的《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注明的矿产品种类确定税目。如纳税人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及经自然资源部门评审的《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无法确定适用税目的,纳税人可咨询当地自然资源部门。

四、在申报资源税时,如何选择正确的税率?

根据《资源税法》的规定,广东的资源税按原矿和选矿,分别设定税率。纳税人以自采原矿直接销售,或者自用于应当缴纳资源税情形的,在资源税税目税率中选择适用的原矿税率,按照原矿申报缴纳资源税。纳税人以自采原矿洗选加工为选矿产品销售,或者将选矿自用于应当缴纳资源税情形的,在资源税税目税率中选择适用的选矿税率,按照选矿申报缴纳资源税。

五、资源税纳税环节有哪些?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应当申报缴纳资源税;但是,自用于连续生产应税产品的,不用申报缴纳资源税。以铁矿为例进行说明:

1.将自采铁原矿对外销售,在销售环节申报缴纳资源税;

2.以自采铁原矿移送加工铁选矿,在移送加工环节不用申报缴纳资源税;

3.以自采原矿按原矿加工选矿后,将选矿对外销售,在销售环节申报缴纳资源税;

4.以自采原矿移送自用于冶炼钢铁,在移送使用环节视同销售申报缴纳资源税;

5.以自采原矿加工的铁选矿自用于冶炼钢铁,在移送使用环节视同销售申报缴纳资源税;

6.以自采原矿用于投资、以物易物等,在移送环节视同销售申报缴纳资源税;

7.以自采原矿加工的选矿用于投资、分配、以物易物等,在铁选矿移送环节视同销售申报缴纳资源税。

六、花岗岩碎石用于建筑砂石是否适用砂石的税目申报缴纳资源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4号)规定,对于无法区分原生岩石矿种的粒级成型砂石颗粒,按照砂石税目征收资源税。按照上述规定,如纳税人取得《采矿许可证》注明的开采矿种为花岗岩的,属于可区分原生岩石矿种情况,应按花岗岩申报缴纳资源税,不应按砂石申报缴纳资源税。

七、运杂费用是否需要计入销售额申报缴纳资源税?

对于已计入应税产品销售额中的相关运杂费用,凡取得增值税发票或者其他合法有效凭据的,准予从销售额中扣除。相关运杂费用是指应税产品从坑口或者洗选(加工)地到车站、码头或者购买方指定地点的运输费用、建设基金以及随运销产生的装卸、仓储、港杂费用。

八、纳税人外购应税产品与自采应税产品混合销售或者混合加工为应税产品销售的,如何申报缴纳资源税?

纳税人外购应税产品与自采应税产品混合销售或者混合加工为应税产品销售的,在计算应税产品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时,准予扣减外购应税产品的购进金额或者购进数量;当期不足扣减的,可结转下期扣减。纳税人应当准确核算外购应税产品的购进金额或者购进数量,未准确核算的,一并计算缴纳资源税。

九、纳税人不能区分同一税目下原矿和选矿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的情况,该如何申报缴纳资源税?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同一税目下适用不同税率应税产品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不同税率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的,从高适用税率。

十、广东制定的资源税优惠政策有哪些?享受优惠政策需要哪些办税资料?

根据《资源税法》授权,广东制定了四项优惠政策:

(一)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当年资源税减按百分之五十征收。纳税人享受该项优惠政策,以自然资源、应急管理等部门出具的认定损失金额的材料作为留存备查资料。

(二)纳税人开采伴生矿,伴生矿与主矿产品销售额分开核算的,伴生矿免征资源税。纳税人享受该项优惠政策,以经自然资源部门评审的《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的材料作为留存备查资料。

(三)纳税人开采低品位矿减征百分之二十资源税。纳税人享受该项优惠政策,以经自然资源部门评审的《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的材料作为留存备查资料。

(四)纳税人开采尾矿免征资源税。纳税人享受该项优惠政策,以经自然资源部门评审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或应急管理部门出具的尾矿库材料作为留存备查资料。

十一、纳税人享受资源税减免政策该如何办理?

按照减证便民、优化服务原则,符合减免税条件的纳税人,在填写申报表时,直接申报享受减免税优惠,与减免税相关的资料不需提交税务机关,只需留存备查。

十二、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同一应税产品,其中既有享受减免税政策的,又有不享受减免税政策的,如何申报缴纳资源税?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同一应税产品,其中既有享受减免税政策的,又有不享受减免税政策的,按照免税、减税项目的产量占比等方法分别核算确定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


来源:广东省人大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