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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金政发〔2014〕3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金政办发〔2017〕3号规定,决定保留。

USHUI.NET®提示:根据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金政办发〔2019〕27号规定,决定保留

USHUI.NET®提示:根据2021年1月19日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金政办发〔2021〕5号规定,决定保留

USHUI.NET®提示:根据《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金政办发〔2023〕21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深化民办教育综合改革,加快构建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办学主体多元、办学形式多样的教育体系,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意见》 ( 浙政发〔2013〕4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总体目标与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为宗旨,以提高教育质量为核心,以体制机制创新为动力,进一步加快民办教育健康发展,促进民办教育与经济社会发展、教育改革发展、人民群众需求相适应,实现民办教育规模、结构、质量、效益相协调。
  (二)总体目标。引导和促进民办教育内涵发展、特色发展、优质发展,办好一批高水平民办学校。引导和支持社会资金以多种形式举办幼儿园、中小学校、普通高中、职业教育学校、特殊教育学校等各类学历教育机构和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引导和规范发展紧缺型、实用型民办非学历教育,建立健全民办教育发展服务平台,构建终身教育体系。
  (三)基本原则。
  ――依法办学。全面贯彻“积极鼓励、优化服务、正确引导、依法监管”方针,在民办学校享有充分办学自主权的基础上,依法指导、服务和管理,不断规范民办教育的办学行为。
  ――合理布局。科学统筹,合理布局,妥善处理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之间规模、质量和效益的关系,进一步提高教育资源的使用效率,实现公办教育与民办教育协调、共同发展。
  ――扶强扶优。优化政策管理和服务环境,培植优质教育资源,努力实现民办教育的数量再扩张、质量再提高、结构再优化,重点扶持一批条件好、规模大、质量高的民办示范学校,以点带面,促进民办学校整体水平的提升。
  二、进一步拓宽民间资金参与教育事业发展的渠道
  (四)科学合理制定规划。把民办教育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教育事业发展总体规划,统筹民办教育和公办教育的协调发展,在承担发展教育责任不变、保证教育投入稳定增长的基础上,留出民办教育发展空间,吸引民间资本参与发展教育事业,着力优化教育结构。
  (五)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教育各阶段。民间资本可独立投资办学,在产权明晰的前提下以合资、合作参股等方式办学,也可以参与非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的改制、收购、兼并。引导和支持民办幼儿园提供普惠性、多样化的教育服务。支持义务教育阶段民办中小学校办出特色、办出水平,为社会提供优质的选择性教育服务。探索民办普通高中多样化发展的体制和培养模式,发挥其在促进普通高中教育特色化、多样化发展中的作用。积极发展民办职业教育,支持有条件的民办中、高等职业学校创建国家级、省级示范性职业院校,提高办学层次和办学水平。
  (六)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参与培训和继续教育。以社会需求为导向,积极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在职人员职业培训、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转岗培训等各类非学历教育与教育培训,建立健全培训服务质量保障体系,推进终身学习体系与学习型社会建设。
  三、进一步优化对民办学校的服务与管理
  (七)规范法人登记管理。对符合《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可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构申请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可向民政部门申请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符合企业登记法律法规规定的营利性民办学校(教育机构),可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注册登记。按照“政府分类管理、举办者自主选择”的原则,对已经批准成立的学校,由审批部门对办学许可证进行变更,按类别规范注明学校属性,登记管理部门负责对民办学校进行变更登记;对新办学校,一律按新的分类实施登记管理。学校类别确定后,原则上不作调整。
  (八)落实法人财产权。民办学校举办者须按规、按时、足额注资,并经验资确认。民办学校因各类投资、捐资、办学积累等形成的土地、房屋、设备等资产,产权归学校所有。出资人将土地、房屋、设备等过户到学校名下的,按账面原值记账,过户过程中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免征营业税等税费优惠政策。资产尚未过户的,需及时办理过户手续。学校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资金应按规定用于办学活动,不得挪作他用。
  (九)设立风险保证金。风险保证金主要用于出现风险时,退还学生学费、补发教师工资、偿还债务等支出。不同类型的民办学校按不同的比例提取风险保证金。幼儿园、全日制民办中小学按学费收入的2%提取,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和学历教育学校按学费收入的5%提取,到最高定额时不再提取。幼儿园风险保证金最高定额为10万元,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最高定额为20万元,全日制民办中小学在校生1000人以下(含)的为50万元、1000人以上2000人以下(含)的为100万元、2000人以上的为150万元。提取的风险保证金全额纳入财政专户实行专项管理,由教育主管部门负责收缴和支出管理,接受监察机关、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十)建立民办学校退出机制。民办学校的出资财产属于出资人所有,产(股)权份额可以依法转让、继承、赠与,但学校存续期间不得抽逃资金。民办学校要求变更举办者或终止办学的,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原审批机关核准,由教育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妥善安置在校学生,并收回办学许可证、销毁印章、注销登记。民办学校终止办学时依法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教育、财政部门要做好社会公益财产的移交、接收工作并妥善处理遗留问题。出资人可依法取得民办学校办学期间投资财产。
  四、进一步加强师资队伍建设
  (十一)提高社会保险保障水平。民办学校教师(含参与教学工作的行政管理人员)应参加各项社会保险,民办学校应为其教师缴纳单位应缴部分的社会保险费,教师本人应缴纳个人应缴部分的社会保险费。民办学校教师参加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按照当地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缴费标准参保并享受相应的养老待遇;民办学校教师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按照当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标准参保并享受相应的养老待遇。积极鼓励民办学校为教师建立年金等补充保险制度,进一步提高其退休待遇。民办学校教师在不同养老保险制度间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其缴费年限可按规定连续计算。其他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政策,参照养老保险执行。
  (十二)提高教师工资待遇。参照公办学校教师绩效工资标准,建立民办学校教师最低工资制度。规模以上优质民办学校教师月工资人均最低标准,原则上要求达到公办学校助级职称教师的月工资标准,并按照同工同酬的原则,建立完善工资晋级制度。民办学校应积极筹措资金,保障教师工资待遇所需经费。优化分配制度,按照多劳多得、优绩优酬、倾斜一线、优待骨干的分配原则,提高民办学校教师工作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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