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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全文废止】

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全文废止】
丽政发〔2012〕5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市区生态工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 丽政发〔2016〕79号规定,全文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丽水市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等 96件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丽政发〔2017〕71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 ( 国发〔2012〕14号)和《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再创新优势的若干意见》 ( 浙政办发〔2012〕47号),激发民间创业活力,着力解决小微企业在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促进我市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大对小微企业政策扶持力度

(一)加大财政资金支持力度,为小微企业提供资金扶持。

设立小微企业发展资金1000万元,由市政府、丽水开发区管委会、莲都区政府按3∶1∶1比例出资。建立面向社会公开的小微企业发展资金项目申报库,优先支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小微企业。各县(市)要设立小微企业发展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小微企业创业发展、技术创新、转型升级、推动小微企业服务体系及融资服务体系建设等。

支持初创型小微企业发展。允许创业申请人在符合法定最低注册资本规定的前提下,资本金实行分期到位,但必须在法定期限内缴足。企业注册资本未能全部到位,但能按期缴付的,允许企业在未足额缴付前设立分支机构。对新办初创型小微工业企业正常生产一年后,按其设备投资额的2%给予一次性补助;技术转让所产生的直接费用,对受让方按直接费用总额的20%给予一次性补助,每个企业补助资金不超过10万元;对新办初创型小微工业企业租赁省级以上开发区(园区)、重点乡镇工业功能区标准厂房的,按其三年内所缴纳房租费的30%给予一次性补助。

(二)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为小微企业发展提供税收扶持。

提高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将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延长至2015年底,并扩大范围。对经营困难、符合转型升级要求的小微企业(排除限制类企业),办理备案登记手续,报经税务部门批准,可延期缴纳税款,减免2012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从2012年1月1日起,对符合产业政策的小微企业,自创立之日起3年内免征、第4-5年减半征收水利建设专项基金。允许银行业金融机构扩大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使用范围,将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金的50%用于奖励给有关人员。落实好国家对金融机构向小微企业贷款合同三年内免征印花税、将金融企业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延长至2013年12月31日止等工作。投产两年以上的小微企业,经培育年销售收入首次达到或超过500万元的,按企业当年新增所得税、增值税地方净收入部分的50%给予一次性奖励。

(三)企业转贷应急基金向小微企业倾斜。

建立并扩大企业转贷应急基金规模。企业转贷应急基金向小微企业支持达到60%以上,帮助小微企业降低融资成本,按时还贷,防止资金链断裂风险。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在企业困难的特殊时期,主动让利,减轻企业负担,做到“七不准、四公开”。

(四)政府采购向小微企业倾斜。

负有编制部门预算职责的各部门,安排不低于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18%的份额专门面向市内小微企业采购;政府采购评审中,对市内小微企业产品可视不同行业情况给予6%-10%的价格扣除;鼓励大中型企业与市内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政府采购,小微企业占联合体份额达到30%以上的,可给予联合体2%—3%的价格扣除;推进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试点,鼓励为小微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提供投标担保、履约担保和融资担保等服务。

(五)落实开拓市场的政策支持。

小微企业参加省级以上政府部门举办的产品展销(展示)会,给予摊位费50%的补助外,再给予企业每个标准展位(摊位)1000元的补贴。

(六)实行行政规费减免政策。

“十二五”期间,除继续执行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免征小型微型企业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浙财综〔2011〕126号)文件外,从2012年1月1日起到2014年12月31日止,对新设的一、二、三产业注册资本分别在300万元、500万元、200万元以下的企业,免征企业注册登记、变更登记和年检费用。

(七)拓展小微企业发展空间,加快标准厂房建设。

在城乡规划中合理安排小微企业发展用地。全市每年建设一定面积的标准厂房,鼓励小微企业进入标准厂房发展。在符合城市规划和不改变土地使用权用途的前提下,可将小微企业原有用地上的合法建筑,用于发展现代都市工业,兴办信息服务、研发设计、创意产业等现代服务业。组织对现有商务楼宇进行改造提升、转型升级,着力培育新型业态小微企业。对现有园区内闲置厂房、仓库进行摸底排查,向急需解决用地的小微企业提供租赁信息。

(八)推进小微企业上规模和集群发展。

实施小微企业上规模培育计划。落实全省五年培育万家小微企业上规模任务,分解各县(市、区)年度责任目标,建立全市小微企业项目库,力争每年有100家小微企业上规模。对首次上规模的市区小微企业奖励5万元。按照全市产业布局总体要求,以标准化厂房建设为抓手,发挥大企业的龙头带头作用,建设以产业链为纽带、以配套生产和业务分包为手段的特色小微企业产业集群。支持培养一批以小微企业为主体的示范产业集群,培植壮大骨干企业和优势产品。全市5年内建立和完善10个市级小微企业产业集群。

(九)以能动服务、能动司法帮扶小微企业。

支持企业延续主体资格。对企业因经营出现暂时性困难停产停业但仍有经营意愿的,允许持相关说明和承诺文件报备,保留主体资格;对确因经营困难或者拆迁、改造等原因停产停业未能参加年检并提出延期申请的,予以暂缓年检。

对因暂时性资金周转困难、资金链断裂、扭亏无望等小微企业,由经信、财政、人行、银监、法院、人力社保、公安、金融办等部门组成小微企业帮扶工作组,根据不同情况,采取融资帮扶、逾期贷款调解合作、兼并重组以及平稳退出等针对性措施,帮助企业转型升级、度过难关、维护多方合法权益。

二、着力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

(十)加大信贷资金保障力度。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积极向上级争取贷款规模,切实落实国家有关加大对小型微型企业的信贷支持政策,确保实现“两个高于、两个不低于”工作目标,确保小微企业贷款增速高于全部贷款平均增速。建立完善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考核机制,将各金融机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与机构准入和年度监管评级挂钩。用于小微企业生产经营的个人经营性贷款纳入小额贷款风险补偿范围。督促银行在收益覆盖风险前提下合理确定小微企业贷款利率浮动幅度。加大对各金融机构面向小微企业服务工作的奖励力度。

(十一)拓宽小微企业的融资渠道。

鼓励各金融机构创新产品及服务。探索建立丽水市中小企业再担保公司。与建行合作开展小微企业“助保贷”业务试点。推进中小企业集合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等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发行工作,加快发行中小企业私募债。积极创新贷款担保和授信方式,拓宽抵(质)押物范围,扩大林权、股权、知识产权、动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