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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全文废止】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全文废止】

湖政发〔2015〕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19年12月16日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清理结果的通知》 ( 湖政发〔2019〕14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规范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 湖政发〔2021〕11号规定,全文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清理结果的通知》 ( 湖政发〔2022〕21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进入我市教育领域,加快形成公办民办互补、有序竞争和良性发展的多元办学格局,构建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办学主体多元、办学形式多样的教育体系,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的教育需求,加快推进我市教育现代化进程,根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意见》 ( 浙政发〔2013〕4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深化办学体制改革,明确民办学校责任权益

  (一)实施分类登记管理。对民办学校按照非营利性和营利性进行分类登记管理。民办学校可以按规定自主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或营利性法人。具有国有资产成份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可按事业法人进行登记管理,其他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由民政部门按照民办非企业法人进行登记管理;营利性民办学校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企业法人进行登记管理。法人属性一经确定,一般不予变更。国有资产投资、参与举办民办学校的,须经同级财政或国资部门审批,并由出资者履行相应职能;国有资产已投入但未办理审批手续的,要办理报批手续。

  (二)明确法人财产权利。民办学校举办者须按规定将应出资资金足额投入学校,并经有关部门验资确认。民办学校各类投资、捐资、办学积累等形成的土地、房屋、设备等资产,产权均须办到学校名下;资产尚未过户的,按账面原值6个月内办结过户。除捐资举办的民办学校外,其他民办学校出资或投资者拥有其实际出资额的财产所有权,对其出资权益可以增设、释股、转让、继承、赠与,但学校存续期间不得抽回资金。捐资举办的非营利性学校,所有净资产归社会所有,终止办学后,由学校审批部门负责统筹,继续用于教育事业;其余非营利性学校,出资人拥有实际出资额(含学校存续期间追加投资额)财产所有权。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权益归投资者所有。

  (三)建立投资者奖励机制。非营利性的民办学校,在扣除办学成本、预留发展资金以及按规定提取其他有关费用后,在办学有结余的前提下,经学校决策机构决定并报教育、财政部门核准,可从办学结余中提取不超过出资人实际出资额为基数的人民银行当年度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的2倍资金,用于奖励出资人。具体办法由各学校报同级教育、财政部门备案。

  二、加大政策扶持力度,促进民办学校内涵发展

  (四)健全财政投入机制。将支持民办教育发展所需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通过政府购买教育服务、安排生均教育经费、保障教师待遇和专业发展经费、补助学校教学科研经费等形式对民办学校进行公共财政扶持。各县区要结合实际,健全民办教育财政投入机制,加大对民办教育的奖补力度。

  (五)加大政策扶持力度。民办学校布点纳入教育布局规划,办学用地纳入城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以行政划拨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原以有偿使用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其土地用途、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不变;营利性民办学校以有偿使用方式供地,原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地的,可依法办理土地出让或租赁手续,经评估确定后补缴土地出让金,或以作价出资(入股)、租赁等方式处置。民办学校办学用地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规费减免政策,其教育用地不得用于其他用途。非营利性全日制民办学校在用水、用电、用气等方面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价格,符合条件的可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政策。向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捐赠,企业在利润总额的12%以内、个人为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的30%以内可以据实扣除。凡认定为符合有关规定的湖州市服务业“大好高”新引进民办教育项目,可按有关规定享受政策支持。

  (六)健全投资融资体制。支持民办学校与多层次资本市场对接,通过股权、债券等方式融资。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允许民办学校利用收费权和知识产权进行质押贷款、信用贷款等,积极为民办学校提供金融服务。鼓励融资性担保公司为民办学校贷款提供担保服务。

  (七)调整收费管理办法。根据民办学校法人属性实行不同的收费政策。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学历教育以及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收取的学费、住宿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由同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教育部门制订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学校在规定幅度内自主确定具体收费标准,并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和教育部门备案后执行。放开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收费标准,由学校根据实际自行确定并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后执行。

  三、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提高民办学校办学质量

  (八)按要求配备专任教师。对经批准登记为事业法人的民办学校,教育部门要指导并督促其按照办学层次和规模,参照公办学校标准,配备一定数量的专任教师。

  (九)完善社会保障政策。民办学校教师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