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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部分条款废止】

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部分条款废止】
绍政发〔2019〕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绍政办发〔2019〕34号规定,第四条大点“(十四)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中“临时生活补助不计入申请社会救助的家庭收入范围”的内容停止执行。

USHUI.NET®提示:根据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绍政办发〔2023〕3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稳就业工作的决策部署,坚持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和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进一步促进创业就业,确保我市就业形势持续稳定,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 浙政发〔2018〕5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支持企业稳健发展

(一)加大稳岗支持力度。充分发挥失业保险稳定就业作用,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标准可按6个月的企业及其职工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50%确定。上述资金由失业保险基金列支。具体操作办法按省有关部门规定执行。(牵头单位:市人力社保局;配合单位: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税务局)

(二)加强困难企业监测和用工指导。完善企业用工监测制度,加强困难企业生产经营和用工情况监测分析,定期研究会商,制定相应对策。指导监测企业开展用工监测工作,加强对监测信息采集人员的业务培训,按时限完成用工监测数据填报。指导困难企业采取协商薪酬、调整工时、轮岗轮休、在岗培训等措施,保留就业岗位。对可能出现的规模性裁员,指导企业制订裁员方案,依法依规处理劳动关系和职工社会保险转移接续工作,并通过企业间、地区间劳动力余缺调剂,促进失业职工实现再就业。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等市场主体提供就业招聘、职业指导、创业培训等专业化服务。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组织举办就业招聘活动,参与招聘企业达到30家及以上的,给予每场1万元的就业创业服务补贴。(牵头单位:市人力社保局;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市建设局、市商务局、市医保局、市总工会)

(三)强化民营企业金融服务。认真落实全省“银商合作”助推小微企业高质量发展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总结“银商合作·守信贷”试点经验,推广应用小微企业信用宝,加大对小微企业的信贷投放力度,重点发放单户授信10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贷款及个体工商户经营性贷款、小微企业主经营性贷款。持续推进小微企业“无还本续贷”创新,简化续贷办理流程。提高商业银行民营企业授信业务的考核权重。按照问题导向、分类施策原则,对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在信贷准入、利率定价、债券融资、会商帮扶、专业咨询等方面给予精准支持。(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金融办、人行绍兴市中心支行、绍兴银保监分局)

二、促进自主创业就业

(四)深入实施创业担保贷款措施。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自主创业人员,可申请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自主创业人员及其配偶除有助学贷款、扶贫贷款、住房贷款、购车贷款、5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记录外没有其他贷款的个人,可同时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对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个人和小微企业,可继续提供创业担保贷款贴息,累积次数不得超过3次。落实创业担保贷款奖补政策,按当年新发放创业担保贷款总额的1%,奖励创业担保贷款工作成效突出的经办银行、基金运营管理机构等单位。进一步简化贷款办理流程,确保创业担保贷款的便利性和可获得性。各区、县(市)对运作已经饱和的创业担保基金,要及时充实并视情扩大规模,对符合条件的创业担保贷款给予贴息及奖补。(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金融办、人行绍兴市中心支行、绍兴银保监分局)

(五)支持创业平台发展。各区、县(市)要根据实际需求,加强创业平台建设,按照统一规划、相对集中的原则,建设标准化园区、仓储物流中心等。继续实施创业园区租赁补贴,为重点人群创业提供低成本场地支持、指导服务和政策扶持。支持企业创办大学生创业园,对评选认定为市级大学生创业园的,按规定给予建园资助,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园区)的,给予规定的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税务局,各区、县〔市〕政府)

(六)加大青年就业见习帮扶。将就业见习政策对象扩展至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专科以上毕业生)和16—24岁失业青年,使离校大学生、失业青年通过就业见习,增强岗位实践锻炼、提升就业竞争能力。就业见习补贴标准为:本科及以上为地方最低工资标准的80%,专科及以下为地方最低工资标准的60%。鼓励探索创新就业见习模式,提高见习组织化程度,依托公共就业服务平台,进行见习岗位推荐、双向选择洽谈等活动。加强见习指导工作,指导见习单位和见习人员签订协议,确保见习活动规范有序,维护见习人员合法权益。(牵头单位:市人力社保局;配合单位:市教育局、市财政局)

(七)保障劳动者公平就业权利。贯彻落实《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00号),健全源头预防和市场监管相结合的长效机制,强化线上线下招聘行为日常监管,依法开展人力资源市场专项整治,畅通劳动者维权渠道,防止和消除各类就业歧视行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要认真履行审核义务,确保发布的招聘信息真实、合法、有效。引导用人单位树立正确的选人用人观念,营造公平就业的良好环境和氛围。(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

三、支持劳动者职业技能提升

(八)支持困难企业开展职工在岗培训。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困难企业组织开展职工在岗培训的,所需经费按规定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不足部分经所在地人力社保部门审核评估合格后,由就业补助资金予以适当支持,补助金额不超过该企业上年度实际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不包含个人缴纳部分)。(牵头单位:市人力社保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

(九)开展失业人员培训。支持各类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和符合条件的企业承担失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通过项目制培训、校企合作培训等形式为失业人员提供针对性的培训服务,对培训合格的失业人员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就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