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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浙政发〔2018〕5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政办发〔2021〕69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浙政办发〔2023〕70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 县( 市、 区) 人民政府, 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全面落实党中央、 国务院关于稳就业工作的决策部署, 大力促进就业创业, 确保就业局势持续稳定, 根据《 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 ( 国发〔2018〕39号) , 结合我省实际, 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支持企业健康发展

(一)加大稳岗支持力度。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标准可按6个月的企业及其职工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50%确定。上述资金由失业保险基金列支。具体操作办法由省人力社保厅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省人力社保厅牵头,省经信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浙江省税务局等参与)

(二)加强困难企业用工指导服务。完善企业用工监测制度,加强困难企业生产经营和用工情况监测分析,定期研究会商,提出应对预案。指导困难企业采取协商薪酬、调整工时、轮岗轮休、在岗培训等措施,保留就业岗位。对可能出现的规模性裁员,主动进行失业预防、调节和控制,指导企业制定裁员方案,依法妥善处理劳动关系,及时做好职工社会保险转移接续工作,多渠道分流安置职工。加强企业间、地区间劳动力余缺调剂,促进失业职工及时实现再就业,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等市场主体提供相关就业服务的,可根据其服务成效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贴。(省人力社保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省商务厅、省医保局、省总工会等参与)

(三)强化民营企业金融服务。提高商业银行民营企业授信业务的考核权重。按照问题导向、分类施策原则,对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在信贷准入、利率定价、债券融资、会商帮扶、专业咨询等方面给予精准支持。加大小微企业信贷投放力度,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应优先为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提供低费率的担保支持,提高小微企业贷款可获得性。(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银保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鼓励自主创业就业

(四)加大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力度。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自主创业人员,可申请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自主创业人员及其配偶除有助学贷款、扶贫贷款、住房贷款、购车贷款、5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记录外没有其他贷款的,可同时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对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个人和小微企业,可继续提供创业担保贷款贴息,累计次数不得超过3次。落实创业担保贷款奖补政策,按当年新发放创业担保贷款总额的1%,奖励创业担保贷款工作成效突出的经办银行、基金运营管理机构等单位。各地要充实创业担保基金,对符合条件的创业担保贷款给予贴息及奖补。(省财政厅、省人力社保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银保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支持创业载体建设。各地要根据实际需求,加强创业平台建设,或在现有各类创业平台设立专区,为重点人群创业提供低成本场地支持、指导服务和政策扶持。根据入驻实体数量、孵化效果和带动就业成效,认定一批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省财政给予每家省级示范基地3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市县两级要对成效突出的创业孵化基地加大支持力度。(省经信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人力社保厅、省市场监管局,各市、县〔市、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加强青年就业见习扶持。将就业见习政策对象扩展至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16—24岁登记失业青年,并适当提高见习补贴标准。鼓励探索创新就业见习模式,提高见习组织化程度。对吸纳见习人数多、促进就业成效好,被认定为省级就业见习示范基地的单位,省财政给予每家3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省人力社保厅牵头,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等参与)

(七)保障劳动者公平就业权利。各地要健全源头预防和市场监管相结合的长效机制,强化线上线下招聘行为日常监管,依法开展人力资源市场专项整治,畅通劳动者维权渠道,防止和消除各类就业歧视行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要认真履行审核义务,确保发布的招聘信息真实、合法、有效。引导用人单位树立正确的选人用人观念,营造公平就业的良好环境和氛围。(省人力社保厅负责)

三、提升劳动者职业技能

(八)支持困难企业开展职工在岗培训。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困难企业组织开展职工在岗培训的,所需经费按规定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不足部分经所在地人力社保部门审核评估合格后,由就业补助资金予以适当支持。(省人力社保厅牵头,省财政厅等参与)

(九)开展失业人员培训。支持各类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和符合条件的企业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