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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台州市区落实困难企业社保费返还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全文废止】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台州市区落实困难企业社保费返还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全文废止】

台政办函〔2019〕1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20年11月17日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台政办发〔2020〕48号 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2022年8月26日)规定,全文废止。

椒江区、黄岩区、路桥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 浙政发〔2018〕50号)、《 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 ( 台政发〔2019〕8号文件精神,根据省人力社保厅等五部门关于困难企业社保费返还政策落地有关事项的说明,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台州市区困难企业社保返还政策落实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困难企业认定

困难企业是指对裁员率不高于全省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且符合台州产业结构调整方向的困难工业企业或受经贸摩擦影响出现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其中,受经贸摩擦影响企业的认定范围,除直接开展对外经贸活动受经贸摩擦影响的企业外,与经贸相关的物流企业受经贸摩擦影响的也可纳入。

国有企业、严重失信企业和烟草加工业、石油化工业、电力生产和供应业、采矿业、水泥业、造纸业企业不享受社保费返还政策。

二、不裁员或少裁员界定

不裁员或少裁员是指裁员率不高于5%,企业裁员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