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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工作的实施意见【全文废止】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工作的实施意见【全文废止】
丽政办发〔2015〕6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丽政办发〔2017〕113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丽政办发〔2019〕50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区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差别化优惠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实施方案的通知》 ( 丽政办发〔2019〕52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工作的通知》 ( 浙政办发[2014]111号)要求,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决定市级从2014年度起全面开展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工作,结合市级实际,现就开展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意见,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指导思想

按照“绿色崛起,科学跨越”的战略总要求,以“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发展战略,建立以“亩产税收”为主要导向的评价机制,按照“亩产税收”贡献大小对城镇土地使用税实行分类分档差别化减免政策,加大对地方财政贡献大、发展前景好、转型升级步伐快、绿色环保发展企业的扶持力度,积极发挥税收调节经济的杠杆作用,提高土地资源的使用效率,加速产业转型升级和经济发展,建设美丽新丽水。

二、实施内容

(一)实施对象。

市级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

(二)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

按照“提标准、稳基数、重激励”的原则全面提高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标准,提高企业土地保有成本,发挥税收调节作用,促进企业集约节约用地。从2015年1月1日起,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分别由原来的每平方米每年3元、6元、9元提高为每平方米每年4元、8元、12元。即南环路以北至北环路、教工路和溪口大桥以东至东环路和好溪东路的中心城区从9元每年每平方米调整为12元每年每平方米;除中心城区以外的城区及各办事处辖的其它地区从6元每年每平方米调整为8元每年每平方米;各建制镇行政区域从3元每年每平方米调整为4元每年每平方米。

(三)“亩产税收”标准。

“亩产税收”指纳税人在一个会计年度内,单位土地面积所产生的税收(费、金)收入。

1.税收(费、金)收入具体包括纳税人当年度自行申报(含自查补缴)且实际入库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资源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车船税、契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减去清理规范前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的财政扶持奖励资金。委托代征收入不计入基数。

2.占地亩数指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包括企业自用、出租、无偿提供他人使用的土地。纳税人土地有产权证的,以证载面积为准;无产权证的,由国土资源部门、税务部门和纳税人三方共同确认。

3.特殊情形处理。“一企多地”的,应按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主体合并土地计算该企业的亩产税收;“一地多企”的,各入住企业缴纳的税收(费、金)可合并计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承租方企业存有“一票否决”情形的,承租方税收不计入出租方缴纳的税收(费)。

(四)实行分类分档的差别化减免税政策。

结合市级实际,企业分为工业、其他行业等若干类别,对不同行业纳税人主要依据“亩产税收”等指标,实行差别化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

1.对亩产税收达到行业平均亩产税收200%以上(以上均含本数,下同)的纳税人,按其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给予100%的减免。

2.对亩产税收在行业平均亩产税收150%以上但未达到200%的纳税人,按其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给予75%的减免。

3.对亩产税收在行业平均亩产税收100%以上但未达到150%的纳税人,按其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给予50%的减免。

4.确属发展前景较好的,在创业初期亩产税收贡献不大的企业,在取得土地使用权3年内给予50%的减免。

5.对从事公益事业、承担政府任务的,但目前亩产税收贡献不高的企业,可按规定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6.金融、烟草、电力、石化、保险、通讯业等行业以及房地产、建筑业不享受减免政策,集团公司经营范围中有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