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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丽水机器人产业基地建设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丽水机器人产业基地建设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丽政发〔2014〕2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丽政办发〔2016〕125号规定,第17条财税政策规定,按照国家现行财税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USHUI.NET®提示:根据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延长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的通知》 ( 丽政办发〔2018〕97号规定,有效期延长至2020年12月31日

USHUI.NET®提示:根据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丽政办发〔2019〕50号规定,全文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生态工业和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意见》 ( 丽政发〔2021〕12号规定,自2021年5月24日起全文废止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丽水机器人产业基地建设的若干规定(试行)》已经市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丽水市人民政府

2014年4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丽水机器人产业基地建设的若干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绿色生态发展理念,引导机器人产业在我市集聚,推进我市机器人产业基地建设,促进生态工业产业集群发展,全力培育我市新的经济增长点,建成浙江省乃至全国较大规模的机器人产业基地,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丽水经济开发区和丽缙五金科技产业园机器人整机及关键零部件制造企业、研发检测类服务平台,以及在市内设立的面向机器人产业的公共服务平台等。

相关智能自动装备制造企业,经认定后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本规定所需的奖励和补助资金,除明确规定的条款外,按现行财政体制执行。

第四条  市政府成立丽水市机器人产业基地建设领导小组,主要负责统筹协调机器人产业集聚发展,重点是招商引资阶段的宏观指导、牵头抓总、政策平衡和工作推进等。办公室设在市经合办(招商局),负责日常相关工作。

第五条  各相关部门积极协助争取国家和省级各类扶持政策,重点争取省级、国家级机器人产业基地政策。



第二章  平台建设

第六条  产业发展平台。在丽水经济开发区和丽缙五金科技产业园规划建设机器人产业发展平台。首期规划园区各1平方公里,共2平方公里;远期规划3—4平方公里。鼓励机器人整机及关键零部件产业化、系统集成应用和技术服务项目向机器人产业发展平台集聚。

第七条  企业孵化平台。在丽水经济开发区和丽缙五金科技产业园建立企业孵化平台,为机器人小微企业和临时过渡量产企业提供快捷的发展空间和必要的发展支持,降低启动成本,加快成果转化,促进集聚发展。

第八条  公共服务平台。由相关职能部门牵头在高等院校、职业学校和重点企业设立具有机器人技术及产品检测、科研成果转化、人才培养及技术交流等功能的公共服务平台,为相关机器人企业提供人才、技术、检测、研发方面的支持服务。

第九条  杭州海创平台。在丽水杭州海创园中设立一定规模的机器人产业研发平台,多渠道、宽领域集聚海内外高层次人才入驻从事技术研发等工作。



第三章  招商引智扶持

第十条  招商机制。优化整合市招商、经信、科技、人才办、丽水经济开发区、丽缙五金科技产业园等招商力量,创新招商方式,重点盯引一批能够产业化的机器人制造项目和具有较高机器人研发水平的技术团队项目。

第十一条  土地供应。确保工业机器人项目的土地供应,并以最快的速度落地。项目原则上以不低于国家规定的工业用地出让最低标准价为挂牌起始价。

第十二条  厂房建设。为鼓励集约节约用地,对机器人企业新建或改(扩)建多层自用生产性用房,并经审查符合容积率等条件的,在项目完成土建验收且投产1年后,对三层及以上生产用建筑面积给予补助。补助标准为:第三层厂房300元/平方米,第四层厂房400元/平方米,第五层及以上厂房500元/平方米。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第十三条  科技孵化。对暂时不具备建厂条件的机器人及关键零部件项目,集中到孵化器先行孵化,在孵企业36个月孵化期内享受厂房、办公用房租金补助,即每月每平米补贴按实际租金计算,但不超过15元/平方米,每家企业最大补助面积原则上不超过2000平米。符合国家或省级“千人计划”、“绿谷精英和创业创新团队引领计划”的创业企业,可延长一年补助期限。

第十四条  技工培训。鼓励市内相关职业院校、职业中学、技工学校、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开展机器人产业职业课程设置和技工培训,并与相关拨付经费、奖励资金相结合。



第四章  财税金融扶持

第十五条  创业投资基金。按照市场化运作原则,政府与国内外创投机构合作,按一定的出资比例,及时设立丽水机器人产业创业投资基金,用于扶持机器人产业发展。以实际投向机器人企业的基金额度为基数,按8%的年收益率给予创业投资基金补助,每年兑付一次,补助期限为3年。基金投向同一企业所获补助累计不超过800万元。补助资金由市财政承担。

第十六条  侨团基金。根据机器人产业招商的实际需要,鼓励侨团基金按计划代建专门用于机器人企业生产或孵化的厂房,解决机器人企业初期资金短缺问题。入驻的机器人企业享受3年免租优惠,与第十三条不重复享受。免租期满后,入驻企业可视发展情况选择购置厂房或继续承租。在厂房竣工验收合格且投入使用后,以土地购置和厂房建设的实际投资为基数,按8%的年收益率给予侨团基金补助,每年兑付一次,补助期限为3年。补助资金由市财政承担。

第十七条  税收优惠。认真落实国家、地方扶持机器人产业发展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项目(含孵化项目)自投产年度起1-5年,按企业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的地方留成部分的全额标准予以奖励。新落户企业高管或高技术人才(限额6名)自企业投产起1-5年,按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全额标准予以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