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重大体育赛事奖励办法》的通知
金政办发〔2024〕4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属有关单位:
《金华市重大体育赛事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1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金华市重大体育赛事奖励办法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国家体育总局教育部关于加强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工作的指导意见》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体育工作加快体育事业发展的决定》相关要求,激励广大运动员、教练员更好地发扬体育精神,奋勇争先、奋力拼搏,鼓励全市体育工作者积极为体育事业发展贡献力量,加快推动体育强市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范围和对象
(一)在奥运会、世运会、世锦赛、世智会、亚运会、全运会、亚锦赛、全国锦标赛(冠军赛)、全智会中获得名次的金华运动员以及带训教练员。
(二)在省运会、省体育大会、省智会获得名次的金华运动员以及带训教练员。
(三)在奥运会、世锦赛、亚运会、全运会、省运会、市运会等各类赛事破纪录的金华运动员及带训教练员。
(四)输送至浙江省省队贡献加计金牌的金华运动员及带训教练员。
二、奖励办法和标准
(一)奥运项目奖励办法和标准。
1.在奥运会比赛中获得前三名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奖励;获得第四到第八名的分别给予12万元、10万元、8万元、6万元、4万元奖励。
2.在世锦赛、亚运会和全运会比赛中获得前三名的分别给予10万元、8万元、5万元奖励;获得第四到第八名的分别给予1.8万元、1.5万元、1.2万元、1万元、0.6万元奖励。
3.在亚锦赛、全国锦标赛(冠军赛)比赛中获得前三名的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1万元奖励;获得第四到第八名的分别给予0.6万元、0.5万元、0.4万元、0.25万元、0.15万元奖励。
对参加上述国家级别(含)以上赛事获得相应名次的集体项目,个人的奖励资金按照该名次的奖励标准发放;获奖运动员的原带训教练员(组)按运动员奖励额的30%给予奖励。
4.在省运会比赛项目中(不含篮球、排球、足球集体项目)获得前三名的分别给予2万元、1万元、0.5万元奖励;获得第四到第八名的按实际得分数奖励,每得1分(以规程规定的计分方法为准)奖励200元。带训教练员(组)、运动员按7:3的比例分配。
其中二人以上团体比赛项目每名参赛运动员按一枚奖牌奖励额的30%奖励,带训教练员(组)按一枚奖牌奖励额的70%奖励。
5.在省运会篮球、排球、足球集体项目比赛中获奖的运动员,获得第一至第六名的每人按1枚金牌奖励额的30%奖励,第七、第八名的每人按1枚银牌奖励额的30%奖励。第一至第四名带训教练员(组)按实际获得金牌奖励额的70%奖励,第五、第六名按1枚金牌奖励额的70%,第七、第八名按1枚银牌奖励额的70%奖励。
(二)非奥运项目奖励办法和标准。
金华运动员在非奥项目比赛获奖,原则上按照奥运项目标准的50%执行。
1.在世运会、世智会、非奥项目世锦赛以及亚运会、全运会非奥项目中获得前三名的分别给予5万元、4万元、2.5万元奖励;获得第四到第八名的分别给予0.9万元、0.75万元、0.6万元、0.5万元、0.3万元奖励。
2.在全智会、非奥项目亚锦赛以及全国锦标赛(冠军赛)获得前三名的分别给予1.5万元、1万元、0.5万元奖励;获得第四到第八名的分别给予0.3万元、0.25万元、0.2万元、0.125万元、0.075万元奖励。
对参加上述国家级别(含)以上赛事获得相应名次的集体项目,个人的奖励资金按照该名次的奖励标准发放;获奖运动员的原带训教练员(组),按运动员奖励额的30%给予奖励。
3.在省运会非奥项目、省体育大会、省智会比赛中获得前三名的分别给予1万元、0.5万元、0.25万元奖励;获得第四到第八名的按实际得分数奖励,每得1分(以规程规定的计分方法为准)奖励100元。带训教练员(组)、运动员按7:3的比例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