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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市区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全文废止】

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市区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全文废止】
丽政发〔2012〕5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丽水市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等 96件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丽政发〔2017〕71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全面落实“绿色崛起、科学跨越”战略总要求,加快市区总部经济发展,不断提升城市综合功能和综合竞争力,结合我市实际,现就促进市区总部经济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通过营造完善的总部企业发展环境、政策扶持和服务体系的建设,引进和培育一批总部企业在市区集聚,促使市区总部经济企业数量明显增加,持续发展能力明显增强,规模效应明显提高,推进制造业向高端延伸,带动现代服务业快速发展,促进市区产业结构升级和经济转型,进一步提升综合竞争力。

(二)基本原则。

坚持市场主导与政府引导相结合;坚持总部经济和城市发展相结合;坚持总部经济与产业导向相结合;坚持总部经济和浙商回归相结合;坚持培育本地企业总部和引进外来企业总部相结合。

二、总部经济发展的重点

(一)吸引国内外大企业集团在市区设立大区域性总部和地区总部机构或职能型总部机构。

(二)大力吸引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的省内外民营企业在市区设立总部。着力争取以浙商为主的民营企业总部回归。

(三)重点培育扶持市区大企业发展总部经济。

三、总部企业认定条件

(一)总部企业在丽水市区工商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丽水市区纳税登记、实现统一核算,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在我国境内市外由总部企业控股的企业或总部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少于3个。

(三)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政策。

(四)在符合前三项条件的前提下,不同的总部企业应分别符合以下条件:

1.新引进市外总部企业:注册资金2000万元(含2000万元,下同)以上;上年度纳税额500万元(含500万元,下同)以上,其中从市外汇总到市区纳税额占60%以上。

2.本地现有制造业总部企业:注册资金5000万元以上;上年度纳税额1000万元以上,其中从市外汇总到市区纳税额占60%以上。

3.本地现有现代服务业总部企业:注册资金2000万元以上;上年度纳税额500万元以上,其中从市外汇总到市区纳税额占60%以上。对于服务类中介组织、研发机构、软件及信息服务业、文化产业等总部可适当降低条件,年度入库税收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其中从市外汇总到市区纳税额占60%以上。

四、鼓励总部经济发展的优惠政策

(一)财政扶持政策。

1.新引进经认定的市外总部企业,自认定之日(每年5月份前认定完毕,下同)起5年内,前3年按其缴纳的营业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70%给予奖励,后2年按其缴纳的营业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给予奖励。

2.经认定的本地现有总部企业,自认定之日起5年内,以该企业上年度所缴纳的营业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基础上增长10%为基数,前3年按其缴纳的营业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超过基数部分给予全额奖励,后2年按其缴纳的营业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超过基数部分50%给予奖励。奖励总额不超过其当年缴纳的营业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

(二)税收优惠政策。

1.总部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2.总部企业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及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服务免征营业税。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总部企业与国家级科研机构、国家重点高校、海外知名大学、世界500强企业共建的各类创新载体,引进具有高级技术职称或博士学位等的高层次人才而支付的一次性住房补贴、安家费、科研启动经费等费用,可据实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4.总部企业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5.对新引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