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全文废止】
丽政发〔2017〕7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19年11月25日《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丽政办发〔2019〕50号)规定,继续施行
USHUI.NET®提示:根据《 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 ( 丽政发〔2021〕21号
)规定,全文废止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保障劳动者基本生活和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 (
浙政发〔 2017〕43号
)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决定:从2017年12月1日起,对我市最低月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进行调整,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分两档,市本级、莲都区、青田县、缙云县最低月工资标准为1660元,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为15元;龙泉市、云和县、庆元县、遂昌县、松阳县、景宁县最低月工资标准为1500元,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为13.6元。
丽水市人民政府
2017年11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7-12-02 信息来源: 市府办
现就《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丽政发〔2017〕72号)(以下简称《通知》)的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 制定背景
(一)含义。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所称正常劳动,是指劳动者按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在法定工作时间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从事的劳动。劳动者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生育(产)假、节育手术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间,以及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
(二)目的。为了维护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的合法权益,保障劳动者个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
(三)依据。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最低工资标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