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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部分县(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全文废止】

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部分县(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全文废止】
丽政发〔2018〕5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丽政办发〔2019〕50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 丽政发〔2021〕21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保障劳动者基本生活和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 浙政发〔 2017〕43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人民政府决定:从2018年10月1日起,将我市龙泉市、云和县、庆元县、遂昌县、松阳县、景宁县的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省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第三档,即将上述6县(市)的最低月工资标准调整为1660元,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调整为15元。

  

                               丽水市人民政府


2018年9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部分县(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8-10-18  信息来源: 市府办

  《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部分县(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将于近日印发,现解读如下:

  一、 调整背景

  1.符合《最低工资规定》、省政府最低工资标准调整等相关规定和要求。根据《最低工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