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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全文失效】

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全文失效】
金政发〔2014〕4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金政办发〔2017〕3号规定,决定保留。

USHUI.NET®提示:根据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金政办发〔2019〕27号规定,决定保留

USHUI.NET®提示:根据2021年1月19日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金政办发〔2021〕5号规定,决定保留

USHUI.NET®提示:根据《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金政办发〔2023〕21号)规定,全文失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 浙政发〔2014〕1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展民办养老产业的若干意见》 ( 浙政发〔2014〕1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到2020年,全面建成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功能完善、布局合理、规模适度、覆盖城乡的养老服务体系;基本形成“9643”的养老服务总体格局,即96%的老年人居家接受服务,4%的老年人在养老机构接受服务;不少于3%的老年人享有养老服务补贴。
  全市城乡社区形成20分钟左右的居家养老服务圈,生活照料、医疗护理、精神慰藉和紧急救援等养老服务基本覆盖所有居家老年人。全面确立以护理型为重点、助养型为辅助、居养型为补充的养老机构发展模式,每千名老年人拥有社会养老床位达到50张,其中机构床位数不少于40张,护理型床位占机构床位比例不低于50%,民办(民营)机构床位占机构床位比例力争达到70%。市、县(市、区)养老服务指导中心、乡镇(街道)养老服务中心、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三级养老管理服务网络进一步健全。高龄津贴制度和护理补贴制度进一步完善。推进养老服务产业发展,促进养老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信息化。
  二、主要任务
  (一)加快发展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
  加快建设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大力推广统分结合的金华新型农村养老模式,争创全国示范。通过改造设施、提升功能,推进已建的农村居家养老服务站、“星光老年之家”转型升级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乡镇(街道)敬老院转型升级为养老服务中心。到2015年,城乡社区实现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服务站)全覆盖。到2017年,实现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标准化、规范化。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条件的照料中心,办理法人登记,其他照料中心可以通过社区服务组织备案方式进行登记管理。
  充分发挥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养老服务功能。支持社区利用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和社会场所组织开展适合老年人的群众性文化体育娱乐活动。各类具有为老年人服务功能的公共设施应向老年人免费开放。要按照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相关标准和规划,加快推进坡道、电梯、公厕等公共设施改造。
  鼓励发展居家养老服务组织。通过政府补助、购买服务、协调指导、评估认证等方式,鼓励社会力量在城乡社区举办居家养老服务专业机构和企业,上门为居家老年人提供助餐、助浴、助洁、助急、助医、社区日间照料等形式多样的养老服务。
  建设居家养老服务信息系统。进一步发挥“8890”、“96345”的作用,依托社区公共服务信息网络,打造一个宣传养老服务政策、老年人沟通和为老服务的综合平台。有条件的,要免费为低收入失能老人配置“一键通”等电子呼叫设备。
  (二)加快养老机构建设。
  大力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养老机构。根据城乡规划布局,统筹建设养老机构,在资本金、场地、人员等方面,进一步降低社会力量举办养老机构的门槛。鼓励社会力量举办规模化、连锁化的养老机构;鼓励境外资本投资养老服务业。各地要以浙中城市群规划建设为引领,建设一批具有生态养生、休闲养老、康复保健特色的养老机构,推动养老服务市场化、产业化。
  充分发挥公办养老机构托底作用。要重点为农村五保、城镇“三无”老人及低收入、经济困难的失能、半失能老人提供无偿或低收费的供养、护理服务。现有社会福利机构和乡镇(街道)敬老院,要完善设施、增强功能,转型提升为护理型养老机构。尚未建有敬老院的乡镇(街道)原则上都要建设1所以上以护理为主的养老机构。鼓励引导有条件的农村,自愿探索开展“以宅基地换养老”,通过兴建村老年公寓、幸福院及配套服务设施,实行集中居住式居家养老。
  推进公办养老机构改制。在明晰产权的基础上,积极推进公办养老机构转制为公办民营,以承包、委托运营、合资合作等方式,通过公开招投标,转制给社会组织和企业运营。
  (三)促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
  推动医养融合发展。医疗机构要积极支持和发展养老服务,有条件的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应当开设老年病科,增加老年病床数量,做好老年慢性病防治和康复护理。鼓励部分二级医院转型为养老护理院,引导乡镇(街道)卫生院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设养老护理床位。鼓励兴建老年康复医院,提高老年医疗康复水平。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支持在有条件的养老机构内设置医疗机构,简化相关审批手续。100张床位及以上的护理型养老机构应单独设置卫生所(医务室),条件具备的可申请设立医院;100张床位以下的护理型养老机构和助养型养老机构可单独设置卫生所(医务室),也可与周边医院、社区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合作,促进医养融合。加快实施面向养老机构的远程医疗服务试点。医疗机构应当为老年人就医提供优先优惠服务。推进医养融合服务社区化,加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与社区医疗卫生服务中心(站)的合作,开展上门诊视、健康查体、保健咨询等服务。到2016年每个县(市、区)都要建成1所以上医养融合的养老机构。
  健全医疗保险机制。对于养老机构内设的医疗机构,符合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定点条件的,可申请纳入定点范围。医保部门要按照省市有关规定简化手续,缩短审批时限,同时完善医保报销制度,切实解决老年人异地就医结算问题。
  三、政策措施
  (一)完善投融资政策。
  加大信贷支持力度。金融机构要加大对养老服务机构信贷支持力度,拓宽信贷抵押担保物范围,合理利率定价,满足养老服务业的信贷需求,加大对养老服务业的有效信贷投入。完善抵押政策,鼓励银行等金融机构开发适合民办养老机构发展需求的金融产品和担保方式。民办养老机构以有偿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产权明晰的房产等固定资产,不动产抵押登记部门应当予以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二)完善土地供应政策。
  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保障应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以县(市、区)为单位,在充分考虑当地老年人口增长速度和机构建设周期性特点的基础上,按照到2020年养老床位占老年人口总数5%以上的要求和养老机构床位年增长10%的基数,规划养老机构设置,预留和落实年度建设用地指标。各县(市、区)要单列养老机构(含老年活动设施)用地指标,纳入年度用地计划。对省政府确定的以划拨方式供地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示范项目,确需新增用地的要及时申报省政府。对民间资本参与投资并列入省重大产业项目库的示范项目,可按规定给予土地计划指标奖励。
  社会力量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和公办养老机构享有相同的土地使用政策,可以依法使用行政划拨土地或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对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用地,采取成本逼近法或收益还原法进行地价评估后,采取租赁或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的民办养老机构用地,可确定为商服用地—其他商服用地(养老机构用地)。原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地的,可依法办理土地出让手续,经评估后,以补缴土地出让金或以租赁、作价出资(入股)等方式处置。核发划拨土地决定书、签订租赁合同或出让合同时,应当规定或者约定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分割转让(转租),不得改变土地用途,对擅自改变养老设施用地用途、容积率等搞房地产开发的,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依规收回土地使用权。
  鼓励社会力量对闲置并符合安全条件的医院、学校、企业厂房、商业设施、农村集体房屋及其他可利用社会资源,进行整合改造后用于养老服务。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相关城乡规划前提下,允许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农村养老机构。对利用集体所有的山坡荒地或其他不影响城乡规划的建设用地建设并用于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应当优先办理土地审批手续。
  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停办后,其通过行政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由政府收回或经批准后转由其他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使用。
  (三)完善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政策。
  配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老年活动用房)应作为城镇新建商品住宅项目规划和土地出让条件,套内建筑面积不低于项目住宅总建筑面积的2‰且不低于20平方米,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要充分考虑方便老年人活动、为老服务的便利性和服务半径等因素设置养老服务用房,按照社区设置进行统筹规划和调配。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小)区无养老服务设施或现有设施未达到规划和建设指标要求的,要限期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添置养老服务设施。
  (四)落实税费优惠政策。
  税收优惠和规费减免等支持政策,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 浙政发〔2014〕1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展民办养老产业的若干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