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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鼓励股权投资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全文废止】

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鼓励股权投资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全文废止】
丽政发〔2016〕6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延长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的通知》 ( 丽政办发〔2018〕97号规定,有效期延长至2020年12月31日

USHUI.NET®提示:根据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丽政办发〔2019〕50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鼓励股权投资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已经市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丽水市人民政府

  2016年9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鼓励股权投资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激活社会资本,鼓励股权投资,推动企业股改挂牌上市及兼并重组,支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促进经济转型升级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 ( 国发〔2014〕14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优化市场环境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的若干意见》 ( 浙政办发〔2014〕145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企业上市工作的意见》(浙政发〔2008〕35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本意见适用范围:

  (一)注册地在丽水市级的企业及其自然人股东;

  (二)丽水市级范围内,经辖区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或在中国证券基金业协会备案登记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自然人股东、合伙人、出资人;

  (三)在丽水市级减持或解禁公司限售股的自然人股东。

  

  第二章  奖励政策

  第三条  奖励政策:

  (一)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股权转让行为缴纳增值税的,按其股权转让产生的净收益1.7%给予奖励;

  (二)股权投资(管理)法人企业自盈利年度起,按其当年利润总额扣除可调整部分后余额5.6%给予奖励;

  (三)股权投资(管理)非法人企业(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自盈利年度起,合伙人或出资人为自然人,取得的投资收益或股权转让收益部分能划分清楚,且投资收益或股权转让净收益超过10万元以上(含)的,按其取得的投资或股权转让净收益7.8%给予奖励;

  (四)自然人股东涉及公司限售股减持或解禁,按其股权转让净收益4.5%给予奖励;

  (五)上市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新三板”挂牌公司或国内(外)500强企业对市级企业进行兼并重组过程中,涉及股权转让行为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按其相关净收益4.5%给予奖励;

  (六)下列情况,按其相关净收益2.9%给予奖励:

  1.有限责任公司在股改过程中涉及到净资产折股缴纳个人所得税;

  2.上市公司、“新三板”挂牌公司用资本公积、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转增股本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三章  奖励资金申报及兑现

  第四条  资金申报材料:

   (一)鼓励股权投资业奖励资金申请表(详见附件);

  (二)中国证券基金业协会备案登记证明。股权投资企业实行委托管理的,应提交委托管理证明;

  (三)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若为自然人股东或出资人则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四)属地税务部门出具的年度分税种纳税证明或相关单项业务纳税证明;

  (五)合法合规经营的声明和所提供材料真实性的承诺函;

  (六)自然人股东涉及公司限售股减持或解禁,需提交属地税务部门出具的相关完税证明。若为解禁的,还需提供代扣代缴所得税企业的相关情况证明;

  (七)企业在股改过程中涉及到净资产折股的,需提交经主管金融办确认的净资产折股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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