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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优化市场环境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的若干意见【全文废止】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优化市场环境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的若干意见【全文废止】
浙政办发〔2014〕14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19年3月7日 《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政办发〔2019〕14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政办发〔2021〕69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 ( 国发〔2014〕14号),进一步促进、规范企业兼并重组活动,推动资源优化配置,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企业、大集团,加快调整产业结构,实现经济转型升级,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强化产业政策引导。鼓励块状经济的龙头企业围绕完善分工协作体系开展兼并重组,带动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加快形成协同制造的优势;鼓励汽车、钢铁、水泥、船舶、医药、光伏、电子信息等重点行业企业围绕提高产业集中度、延伸产业链开展兼并重组,整合品牌资源和创新资源,加快做强做大;鼓励“三名”培育试点企业围绕建立完善境内外生产、研发、资源和服务体系,积极参与全球资源整合配置;鼓励上市公司充分发挥资本市场优势,开展并购重组和产业整合。支持企业通过兼并重组优化资金、技术、人才、管理等生产要素配置,实施业务流程再造和技术升级改造,实现优势互补。被兼并重组企业原享受的高新技术企业、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资源综合利用、驰名商标、著名品牌等优惠政策,兼并重组后仍符合相关条件的,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可由实施兼并重组的企业按规定继续享受;被兼并重组企业承担的各级科研项目,兼并重组后仍符合相关条件的,经本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可继续承担。
  二、减轻企业税费负担。企业在兼并重组中涉及的房产过户,免收房屋交易手续费。兼并重组后存续企业的性质及适用税费优惠条件未发生改变的,可按规定享受兼并重组前该企业剩余期限的税费优惠政策。落实国家有关兼并重组增值税、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契税等优惠政策,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政策要求的,兼并重组中股权支付部分,暂不确认重组所得。
  三、加大财政扶持力度。对兼并重组后企业总部(或区域独立法人总部)和税收迁转到浙江境内、本省企业并购省外或境外企业等重大并购活动,新增财政贡献的,当地政府可给予一定奖励。兼并重组后企业实施的技术改造、技术创新、“两化”融合等符合产业政策的项目,可优先列入各级政府年度重点项目计划,享受相关领域的扶持政策,省工业和信息化相关专项资金给予重点支持。鼓励有条件的市、县(市、区)结合已有的企业应急互助周转金设立并购奖励基金,积极创新扶持企业兼并重组的政策。
  四、优化企业融资服务。鼓励各地建立并购贷款风险补偿机制,引导商业银行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积极稳妥开展并购贷款业务,并购贷款工作纳入各级政府对金融机构的年度考核评价体系。鼓励商业银行对兼并重组后的企业实行综合授信。支持证券公司、信托基金、资产管理公司、股权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等参与企业兼并重组,向企业提供直接投资、委托贷款、过桥贷款等融资支持。鼓励有条件的企业、投资机构和上市公司发起设立市场化运作的并购基金,加快清理对并购基金申请贷款的限制性规定,进一步提高企业兼并重组能力。
  五、完善土地使用政策。依法依规处置企业兼并重组中的有关土地问题。企业兼并重组中涉及的划拨土地符合国土资源部《划拨用地目录》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不符合的,依法实行有偿使用,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可依法作为土地使用权人的权益。兼并重组过程中,凡符合不改变土地用途等条件的,按规定补缴土地出让金并完税后,可按规定办理变更土地登记手续。因历史原因导致房地产权证书不全的,在兼并重组中可根据有关规定申请补办相关手续。在符合城镇控制性详细规划、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兼并重组后企业扩大生产性用房,或通过新建、扩建、翻建多层厂房,经依法批准提高现有工业用地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并减免相应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六、做好职工安置工作。被兼并重组企业所在地政府要积极做好职工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劳动关系处理、生活保障、遗留问题处理等工作,鼓励实施兼并重组企业与被兼并重组企业职工采用多种形式协商解决劳动关系,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被兼并重组企业拖欠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离退休人员医药费、职工补偿金、工伤待遇和残疾人补助费及住房公积金等应在实施兼并重组前予以清算补交,不足部分由实施兼并重组企业清偿。兼并重组企业因退出土地而从政府土地储备机构取得的土地补偿费,可以用于企业安置职工、偿还债务等支出。对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采取有效措施稳定职工队伍的兼并重组企业给予稳定岗位补贴,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支持实施兼并重组企业开展对留用人员的转岗、转业和技能培训,当地政府可从职业培训资金中给予一定的补贴。
  七、简化相关审批许可。从简限时办理企业兼并重组涉及的工商登记、生产许可、资产权属证明等变更手续。对兼并重组中涉及环评、安评、能评、资质证明、资产权属证明等相关批准文件的变更,在主要条件不变的情况下应予直接办理变更手续。
  八、消除体制机制障碍。落实跨地区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政策,企业跨县(市、区)兼并重组的,在不违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前提下,各地可协商企业兼并重组后的财税利益分成(不含上缴中央和省部分)。落实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放松对国内跨国并购企业的外汇管制。鼓励金融机构建立境外投资保险制度,深化银企合作参与跨国并购活动。支持民营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