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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增值税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增值税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粤国税发〔2006〕121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6-06-16

USHUI.NET®提示:根据《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若干增值税规范性文件引用法规规章条款依据的通知》 ( 粤国税发〔2009〕69号规定,中“关于委托进口企业取得“国标代码”为代理进口单位纳税人识别号的海关完税凭证抵扣问题”修改为“关于委托进口企业取得“国标代码”为代理进口单位纳税人识别号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问题”。

USHUI.NET®提示:根据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若干条款处理意见的通知 》 ( 粤国税函〔2010〕386号规定,第一条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5号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规定,2018年6月15日起全文废止

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加强税收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现就增值税管理若干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个体经营者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问题。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个体经营者认定一般纳税人的审批机关为县(区)级以上国税机关。对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个体经营者认定一般纳税人,其纳税人识别号编码按照省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纳税人识别号编码规则》的通知》 ( 粤国税办函〔2006〕21号)的规定办理。原使用的发票专用章编码如与新的纳税识别号码不符的则应更换,并按新的纳税识别号码刻制使用。
二、关于取消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后的相关业务管理问题。在国家税务总局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试行)》前,对专用发票验旧供新、发票核销等相关业务,暂将所开具的专用发票打印成清单代替原发票存根联处理。
三、关于外贸企业已报关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征税的进项税额抵扣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