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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化养老服务综合改革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化养老服务综合改革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
绍政办发〔2019〕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19年11月18日《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绍政办发〔2019〕34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绍政办发〔2023〕3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养老服务综合改革,全面提升养老服务质量,根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养老服务综合改革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 ( 浙政办发〔2018〕77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创建国家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和国家智慧养老服务应用试点为抓手,不断完善政策体系,全面深化养老服务标准化建设,着力提升养老服务水平,增强老年人的获得感和幸福感,更好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打响“幸福安康、智慧养老”绍兴特色智慧养老服务品牌。到2020年,养老服务综合改革全面深化,居家养老服务能力明显增强,每个乡镇(街道)建有1家以上兼具日间照料与全托服务功能的示范型居家养老中心;大力发展养老产业,民营经济主体作用充分发挥,政府运营的养老床位数占当地养老总床位数比例不超过30%;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有效提升,社会化运营的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比例不低于60%;管理运营机制创新发展,公办养老机构的公建民营比例不低于80%;养老服务行业日趋规范,深化养老服务标准体系建设,强化养老服务机构星级评定,积极发展行业示范带动作用的养老服务企业(组织);提高养老服务队伍专业化水平,养老服务队伍岗位培训实现全覆盖。

二、政策措施

(一)打造居家养老服务升级版

加快居家养老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开发专业服务项目,推动居家养老服务转型升级。依托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和乡镇(街道)级居家养老中心(以下统称“居养中心”),实现助餐、助浴、助医、助洁、助急等基础性服务基本覆盖,逐步提高健康保健、文体娱乐、精神慰藉等服务的有效覆盖。

推动居家养老服务社会化改革,由社会资本投入建设(改建)的乡镇(街道)级居家养老中心,达到星级标准且实际投入资金(含建筑物建设、装修和设施设备采购,下同)四星级超过100万元、五星级超过200万元的,给予四星级最高不超过50万元、五星级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补助。社会化运行(含公建民营)的乡镇(街道)级居家养老中心日常运行经费,经考核验收或第三方评估合格,每年分别给予四星级20万元、五星级30万元的补助。

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不再给予建设补助。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的日常运行,经考核验收或第三方评估合格,每年分别给予一星级3万元、二星级5万元、三星级7万元的补助。

鼓励居养中心通过公建民营、公办民营、合资合作等方式实行市场化运行。公建民营的居养中心享受与公办居养中心同等运营补贴政策。支持有条件的居养中心向社区护理型养老机构转型,鼓励养老机构发挥专业优势,开展居家养老服务。形成专业服务与一般服务相结合,收费服务与免费服务相补充,机构全托、社区日托、居家服务相衔接的居家养老服务格局。

(二)健全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

城镇新建住宅(小区)项目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套内建筑面积不得少于该项目总建筑面积2‰(不列入社区配套用房面积),并且不得少于20平方米。

在新建连片小区规划时,须明确该区域居家养老服务用房集中配建的具体要求、位置、面积和结构等,并征求民政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和社区意见。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应根据服务范围和所在区域其他社区配套用房情况,相对集中规划、合理布局,并按照功能相对独立的要求进行设置。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在项目规划条件书中明确居家养老服务用房集中配建要求及面积。

需集中配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将其纳入住宅小区建设项目计划,并与小区建设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检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集中配建的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在规划评审、论证、建设和验收等过程中,民政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和社区应指定专人提前介入、全程参与、加强监督。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应在验收合格后3个月内移交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应及时接收。

居家养老服务用房作为住宅小区建设单位附带建设的公益性公建配套设施,其建设成本列入住宅小区商品房建设成本;其产权、使用权归属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日常管理、维修、改造由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负责,并由民政部门负责监督。未按规划要求和标准配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的,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责令其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不予出具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

(三)升级智慧养老综合服务平台

统筹全市养老服务信息系统资源,依托智慧城市建设,形成统一、综合、全市域智慧养老综合服务系统,提供专业化、一站式养老服务,加强全过程、全方位信息化监管。实现公安、民政、卫生健康等部门信息交换,构建老年人数据、养老服务信息、行业服务管理等养老服务大数据库。建立养老服务行业信用体系,健全信用信息记录,建立养老服务行业黑名单制度。绍兴市智慧养老综合服务平台建设、升级改造、日常运行经费和第三方委托管理费由市财政予以保障。各区、县(市)依托绍兴市智慧养老综合服务平台,开展融合为一体运营的智慧养老服务,涉及本区域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一键通”等补助经费仍由各区、县(市)财政予以保障。相关部门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老年人、特困老年人和有需求的其他7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免费配置“一键通”等电子呼叫设备,根据各地养老服务承接能力逐步实施。

(四)完善养老服务补贴制度

进一步完善养老服务补贴制度,切实做到精准施补。为经评估的低保及低保边缘家庭中的失能、失智、半失能、半失智老年人购买养老服务补贴,失能、失智老年人参照当地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中的“生活完全不能自理”档次标准实施补贴,半失能、半失智老年人参照当地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中的“生活基本不能自理”档次标准实施补贴。为7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购买养老服务补贴,每人每年补贴不低于100元。为80周岁及以上独居(子女在绍兴市外半年以上)且生活不能自理及子女因客观原因无法实施有效照顾(子女弱智、肢残、重病等)的老年人,购买养老服务补贴,每人每月补贴不低于100元。为90周岁及以上的高龄老年人购买养老服务补贴,每人每月补贴不低于200元。

以上养老服务补贴按老年人实际使用情况给予补贴。纳入特困人员供养和残疾人两项补贴的老年人不列入养老服务补贴范围。

(五)深化公办养老服务机构改革

建立公办养老服务机构老年人入住评估机制,发挥政府托底作用,确保特困、低收入、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得到无偿或低收费的服务。公办养老服务机构要以租赁、承包、公建民营等方式引入市场机制,完善公建民营激励政策,加快养老服务企业(组织)孵育、培育。优化调整敬老院功能布局和服务范围,除专门收住特困人员的敬老院外,其他敬老院更名转型为社会化养老服务机构,由专业机构运营,为各类老年人提供服务。政府现有存量养老机构要转型为面向失能、失智老年人的护理型养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