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订《肇庆市地方税务局机关减免税审批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肇地税发[2009]133号 2009年08月28日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肇庆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 国家税务总局肇庆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肇庆高新区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市局机关减免税审批工作,加强对减免税审批的管理和监督,根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印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机关减免税审批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 (
粤地税办发〔2008〕60号
)和《
关于印发《广东省市、县(市、区)地方税务机关减免税审批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 (
粤地税发[2009]118号
)的有关规定,市局对《肇庆市地方税务局机关减免税审批工作规程(试行)》进行了修订,并经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将修订后的《肇庆市地方税务局机关减免税审批工作规程(试行)》印发给你们,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对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局(法规科)反映。
二OO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肇庆市地方税务局机关减免税审批工作规程(试行)
(2009年8月27日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肇庆市地方税务局机关(以下简称市局)减免税审批工作,根据国务院、省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精神和《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机关减免税审批工作规程〉的通知》(国税办发〔2006〕84号)以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税发〔2005〕129号
)和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印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机关减免税审批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 (
粤地税办发〔2008〕60号
)和《
关于印发《广东省市、县(市、区)地方税务机关减免税审批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 (
粤地税发[2009]118号
)等有关规定,结合市局机关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所称减免税审批,是指市局根据法律、法规、税务部门规章或税收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依照纳税人的申请和市局的审批权限对纳税人减免税事项作出审批决定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包括其他部门主办、市局会办的减免税审批项目。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等行政审批事项,适用本规程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 减免税审批应遵循法定、效率、公开、公平、服务和权责统一原则。
第四条 减免税审批实行大集中系统电子审批流程与纸质审批流程相结合。审批事项应当在报送纸质资料的同时在大集中系统进行提交,上报的时间以上级税务机关收到纸质资料的时间为准。
第五条 市局成立减免税审批工作领导小组,由市局分管税政业务的局领导担任组长,领导小组成员由税政、法规、征管、计财部门负责人组成。
税政部门负责提请减免税审批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召集并主持减免税审批工作领导小组会议。
第六条 减免税审批以集体审议方式进行,由市局减免税审批工作领导小组集体审议决定。
第七条 市局应当将由本局负责的减免税审批项目的名称、依据及其条件、程序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等通过以下方式之一向社会公开。
(一) 编印小册子或申请须知等,供申请人取阅;
(二) 在行政审批受理窗口等办公场所公布相关信息;
(三) 设立网站,供申请人上网查询;
具体审批项目需公布的信息由税政部门提出并经减免税审批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同意后,由税政部门提交纳税人服务机构对外公布。
第二章 审批程序
第八条 减免税审批申请一般由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并逐级上报有权审批机关,税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各级税务机关根据法定条件决定受理或不予受理减免税申请,同时应当出具加盖本机关公章和注明日期的《涉税文书受理回执》或《涉税文书不受理回执》。
第九条 减免税审批申请一般应由纳税人向主管地税机关提出,并逐级上报市局,税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由纳税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应当由上级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所受理的减免税申请事项及申报材料的相关性进行认真审核,并对申报资料是否齐全、申请内容是否符合法定要件进行逐项核实,提出具体初核意见后逐级上报上级有权审批机关。各级税务机关所上报的所有资料应留一份备查。
第十条 有审批权的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减免税申请,应按以下规定时限及时完成审批工作,作出审批决定:市局机关负责审批的,必须在3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在规定期限内不能作出决定的,报经市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但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延期理由。
对受理的申请需要实地核查的,组织调查核实的时间不计算在行政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