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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肇庆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肇庆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肇庆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按照《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发布)规定,我局对现行有效的税费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清理结果予以公布。



附件 附件1:继续执行的税费规范性文件目录

附件2:全文废止失效的税费规范性文件目录

附件3: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附件4:修改的税费规范性文件目录





国家税务总局肇庆市税务局

2018年7月5日


《国家税务总局肇庆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解读


按照《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发布)规定,我局对现行有效的税费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清理工作完成后,以《国家税务总局肇庆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对外公布,以方便纳税人知悉和查询相关文件有效性。



附件1

继续执行的税费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标题

发文日期

文号

1

肇庆市国家税务局 肇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我市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2014226

肇庆市国家税务局 肇庆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1号

2

关于重新规定建制镇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和执行时间的通知

1999107

肇地税发[1999]101号

3

肇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全市个人所得税带征率的公告

2011831

肇庆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

4

肇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20121030

肇庆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4号

5

肇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20141128

肇庆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5号

6

肇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问题的公告

2015730

肇庆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

7

肇庆市地方税务局肇庆市住房与城乡建设局关于发布肇庆市2008-2014年土地增值税工程造价核定扣除标准的公告

2016525

肇庆市地方税务局肇庆市住房与城乡建设局公告2016年第3号

备注:其它税费规范性文件尚未修改或废止之前,对其中涉及国税、地税机构的职责和工作,调整适用相关规定,由国税地税合并后新组建的税务机构承担。


附件2

全文废止失效的税费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标题

发文日期

文号

1

肇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更新肇庆市国家税务局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的公告

2015722

肇庆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0号

2

肇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修订《肇庆市国税系统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的公告

2018111

肇庆市国家税务局公告 2018年第2号

3

关于对林场的“包青山”征收增值税问题批复

1996111

肇国税发[1996]005号

4

关于对制造并安装铁门、防盗门、铝合金门窗等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1996821

肇国税发[1996]133号

5

关于对钾肥等农业生产资料销售征税的补充通知

19961217

肇国税函[1996]299号

6

关于实行送货制企业的运输费用抵扣进项税额问题的批复

1996920

肇国税发[1996]156号

7

关于对钾肥等农业生产资料销售征税的批复

19961112

肇国税发[1996]180号

8

关于对生粉、马蹄粉适用税率的批复

1997718

肇国税函[1997]037号

9

关于对电力产品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199898

肇国税发[1998]029号

10

对鼎湖区国税局《关于增值税有关问题的请示》的批复

1999419

肇国税发[1999]033号

11

对《关于调整生猪流通、屠宰加工环节的增值税分比例及税款缴纳方式问题请示》的批复

200014

肇国税发[2000]001号

12

肇庆市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增值税免税管理的办法

2001710

肇国税发[2001]133

13

关于对怀集县个体户销售饲料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200365

肇国税函[2003]81

14

关于印发《肇庆市国家税务局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2005120

肇国税函(2005)15号

15

关于加强对使用海关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企业税收管理的意见

2007724

肇国税发〔2007〕79号

16

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

199543

肇国税科[1995]039号

17

关于鼎湖区国税局请示桂皮问题的批复

199573

肇国税发[1995]070

18

关于增值税有关问题的批复

1995818

肇国税发[1995]129号

19

关于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填开管理问题的通知

1995105

肇国税发[1995]150号

20

肇庆市国家税务局 肇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的公告

2017420

肇庆市国家税务局 肇庆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1号

21

转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内资企业出口商品试行使用《广东省出口商品发票》的通知

20001222

肇国税函〔2000135

22

转发关于印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税收征管文书的通知

2006613

肇国税发〔200659

23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税务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等三个文件的通知

2006711

肇国税发〔200678

24

转发关于普通发票管理系统升级使用的通知

2010825

肇国税函〔2010117

25

肇庆市国家税务局 肇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金税三期工程优化版应用系统上线运行及新旧系统切换的公告

20141225

肇庆市国家税务局 肇庆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8

26

肇庆市国家税务局 肇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联合(协同)办理税务登记的公告

2016614

肇庆市国家税务局 肇庆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9号

27

肇庆市国家税务局办公室转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办公室关于加强网上办税发票信息安全的通知

2016817

肇国税办函〔2016163

28

肇庆市国家税务局 肇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广应用广东省电子税务局的通知

20161118

肇国税函〔2016267

29

肇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肇庆市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承诺》的通知

2014515

肇国税函〔201465

30

关于印发肇庆市国税系统纳税指南的通知

2010831

肇国税函〔2010118

31

肇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优化税收服务工作的意见

2015730

肇国税函〔2015〕174号

32

关于重新明确建筑用石征收资源税的通知

1996827

肇地税发〔1996〕094号

33

关于印发《对外籍个人申报工资薪金不实或拒不申报采用核定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

1997115

肇地税直外发[1997]004号

34

关于明确营业税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199945

肇地税发〔1999044

35

关于印花税违章处罚问题的通知

2006515

肇地税发[2006]61号

36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6822

肇地税发[2006]101号

37

肇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2006918

肇地税发[2006]115号

38

关于修订《肇庆市地方税务局机关减免税审批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2009828

肇地税发[2009]133号

39

关于印发《肇庆市地方税务局房地产业税源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1035

肇地税发〔2010〕39号

40

关于印发《肇庆市地方税务局建筑业税源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1035

肇地税发〔2010〕40号

41

肇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税务机关代开发票小额标准的公告

2011228

肇庆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

42

肇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税务行政处罚权力清单的公告

201563

肇庆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号


附件3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标题

发文日期

文号

失效废止条款

1

关于印发《肇庆市地方税务局印花税征收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200287

肇地税发[2002]92号

废止第三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附件4

修改的税费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标题

发文日期

文号

需要修改的条款

修改后的条款

1

关于印发《肇庆市地方税务局印花税征收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200287

肇地税发[2002]92号

第二条凡在我市境内书立、领受《条例》列举的应税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都应按规定到当地主管的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印花税。

第二条凡在我市境内书立、领受《条例》列举的应税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都应按规定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印花税。

第十一条本规定由肇庆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规定由肇庆市税务局负责解释。

2

肇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划分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权限标准的公告

20131225

肇庆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号

纳税人因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给予减免税照顾的,每户纳税人年减免税额在50万元以上的,由市地方税务局审批;每户纳税人年减免税额在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的,由县(区、市)地方税务局审批。

纳税人因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给予减免税照顾的,每户纳税人年减免税额在50万元以上的,由市税务局审批;每户纳税人年减免税额在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的,由县(区、市)税务局审批。

3

肇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契税纳税期限的公告

2017929

肇庆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3号

《肇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契税纳税期限的公告》解读“为进一步规范契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广东省契税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肇庆市地方税务局决定印发《肇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契税纳税期限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肇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契税纳税期限的公告》解读“为进一步规范契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广东省契税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肇庆市税务局决定印发《肇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契税纳税期限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4

肇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我市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个人所得税免征标准问题的公告

2016525

肇庆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和《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发〔2000133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对我市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个人所得税免征标准问题重新明确如下: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对我市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个人所得税免征标准问题重新明确如下:

5

肇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肇庆市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核定争议处理办法》的公告

2016819

肇庆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4号

《肇庆市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核定争议处理办法》第八条 受托评估机构进行交易纳税评估时,应根据《房地产估价规程》出具价格类型为公开市场价值的评估报告,评估机构应根据估价结果报告完整填写《评估机构反馈意见表》(详见附件2),纳税人应及时将评估报告和《评估机构反馈意见表》(或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出具的价格认定书)提交主管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应在收到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肇庆市地方税务局存量房交易争议处理决定书》(详见附件3)。

《肇庆市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核定争议处理办法》第八条 受托评估机构进行交易纳税评估时,应根据《房地产估价规程》出具价格类型为公开市场价值的评估报告,评估机构应根据估价结果报告完整填写《评估机构反馈意见表》(详见附件2),纳税人应及时将评估报告和《评估机构反馈意见表》(或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出具的价格认定书)提交主管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应在收到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肇庆市税务局存量房交易争议处理决定书》(详见附件3)。

《肇庆市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核定争议处理办法》第九条 对同一房屋同一交易的计税价格争议,纳税人只能申请一次争议处理。争议处理后,无论高于或低于原核定计税价格,纳税人都应以《肇庆市地方税务局存量房交易争议处理决定书》上核定的计税价格计税。

《肇庆市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核定争议处理办法》第九条 对同一房屋同一交易的计税价格争议,纳税人只能申请一次争议处理。争议处理后,无论高于或低于原核定计税价格,纳税人都应以《肇庆市税务局存量房交易争议处理决定书》上核定的计税价格计税。

《肇庆市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核定争议处理办法》第十条 本办法由肇庆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现行税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执行。

《肇庆市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核定争议处理办法》第十条 本办法由肇庆市税务局负责解释。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现行税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执行。

《肇庆市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核定争议处理办法》附件:3.肇庆市地方税务局存量房交易争议处理决定书。

《肇庆市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核定争议处理办法》附件:3.肇庆市税务局存量房交易争议处理决定书。

《肇庆市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核定争议处理办法》解读“为进一步规范存量房交易税收管理,完善评估争议解决机制,妥善处理涉税争议,结合我市实际,肇庆市地方税务局制定了《肇庆市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核定争议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肇庆市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核定争议处理办法》解读“为进一步规范存量房交易税收管理,完善评估争议解决机制,妥善处理涉税争议,结合我市实际,肇庆市税务局制定了《肇庆市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核定争议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6

肇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期限的公告

2016525

肇庆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

《肇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期限的公告》解读“为了进一步规范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提高纳税服务质量,经反复研究及征求意见,结合我市实际,肇庆市地方税务局印发了《肇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申报期限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肇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期限的公告》解读“为了进一步规范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提高纳税服务质量,经反复研究及征求意见,结合我市实际,肇庆市税务局印发了《肇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申报期限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