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下放部分汽车车辆购置税征收业务的通知【全文废止】
江国税办发〔2010〕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规定,第一、三、四、五、六条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公告2024年第1号》规定, 全文废止
各市(区)国家税务局,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分局:
鉴于江门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已于2009年将大部分汽车的登记注册业务下放到各市(区)车辆管理部门办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
》第十二条:“纳税人购置应税车辆,应当向车辆登记注册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规定,为方便纳税人,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市局拟将部分汽车的车辆购置税(以下简称车购税)征收业务从2010年4月1日起下放到各市(区)局办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下放由市(区)局办理的汽车种类
目前,江门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下放由各市(区)车管部门办理登记注册的汽车类型是除危险品运输车、进口车、10座(含)以上的客车、校车以外的所有车型,据此,市局拟将上述四类车型以外的车购税征收业务下放由台山、开平、鹤山、恩平4市局税务机关办理。考虑到人员配备等问题,蓬江、江海、新会三区的汽车车购税征收业务暂不下放,仍然由江门市局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分局(以下简称市局车购税分局)办理。
二、原有汽车车购税档案的处理
由于目前市局车购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