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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按照《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发布)规定,我局对现行有效的税费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清理结果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




附件 1.《继续执行的税费规范性文件目录》

2.《全文废止失效的税费规范性文件目录》

3.《部分条款废止失效的税费规范性文件目录》

4.《修改的税费规范性文件目录》


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

2018年7月5日


《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解读


按照《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发布)规定,我局对现行有效的税费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清理工作完成后,以《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对外公布,以方便纳税人知悉和查询相关文件有效性。



附件1

继续执行的税费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标题

发文日期

文号

1

江门市国家税务局 江门市财政局关于废止跨地区经营总分支机构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2017年4月1日

江门市国家税务局 江门市财政局公告2017年第1号

2

 关于建制镇城建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1998年6月30日

江地税发[1998]150号

3

 关于购销合同在签订时不能确定计算金额如何贴花问题的批复

1999年10月8日

江地税函[1999]042号

4

 关于重新规定建制镇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的通知

1999年10月21日

江地税发[1999]265号

5

 关于股权转让合同应征收印花税的批复

2003年3月31日

江地税函[2003]48号

6

 关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若干政策问题的解答

2004年4月28日

江地税函[2004]119号

7

 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2008年12月3日

江地税函〔2008〕340号

8

江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应用房地产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的公告

2012年1月19日

江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号

9

关于调整《江门市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表》的公告

2012年5月24日

江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3号

10

江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江门市二手转让房地产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2013年1月18日

江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2号

11

江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税务行政处罚权力清单的公告

2015年6月5日

江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号

12

江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部分废止《关于调整江门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及核定征收率的公告》的公告

2015年11月26日

江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4号

13

江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改江门市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所得率的公告

2017年11月28日

江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2号

备注:表中税费规范性文件尚未修改或废止之前,对其中涉及国税、地税机构的职责和工作,调整适用相关规定,由国税地税合并后新组建的税务机构承担。


附件2

全文废止失效的税费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标题

发文日期

文号

1

转发《关于邮电通讯企业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1997年9月29日

江国税发〔1997〕287号

2

转发关于农村电网维护费征免增值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1998年11月23日

江国税发〔1998〕392号

3

转发关于腊肠适用增值税率问题批复的通知

2001年1月5日

江国税发〔2001〕009号

4

转发关于加强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管理的补充通知

2001年12月4日

江国税发〔2001〕555号

5

关于转发加油站一律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征税的通知

2002年1月4日

江国税发〔2001〕600号

6

关于转发加强我省农业产品收购业务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3年2月24日

江国税发〔2003〕29号

7

关于印发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证明的通知

2003年4月29日

江国税函〔2003〕100号

8

转发关于认真做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售、填开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3年9月3日

江国税函〔2003〕244号

9

转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增值税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工作的通知

2003年10月10日

江国税函〔2003〕273号

10

关于修订江门市防伪税控开票系统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2003年11月5日

江国税发〔2003〕197号

11

转发《关于货物运输发票增值税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4年1月12日

江国税办转〔2004〕2号

12

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4年1月20日

江国税发〔2004〕18号

13

转发《关于进一步明确电子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4年2月10日

江国税发〔2004〕24号

14

关于加快推广应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企业采集方式的通知

2004年8月17日

江国税发〔2004〕168号

15

关于转发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及加强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问题的通知

2005年1月26日

江国税发〔2005〕21号

16

转发《关于饲料添加剂适用增值税税率的批复》

2005年7月18日

江国税办转〔2005〕144号

17

转发关于加强机动车辆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2005年7月28日

江国税函〔2005〕144号

18

转发关于加强机动车辆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5年8月1日

江国税发〔2005〕126号

19

转发关于二手车经营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5年11月17日

江国税发〔2005〕227号

20

转发关于明确增值税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2006年7月4日

江国税发〔2006〕106号

21

转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销售摩托车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6年8月24日

江国税办转〔2006〕162号

22

关于转发金税工程增值税征管信息系统发现的涉嫌违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

2006年11月20日

江国税发〔2006〕176号

23

转发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

2006年12月15日

江国税发〔2006〕188号

24

转发关于公路 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增值税抵扣有关问题的公告的通知

2007年1月5日

江国税发〔2007〕2号

25

关于转发增值税普通发票使用问题的通知

2007年1月19日

江国税发〔2007〕12号

26

转发关于货运发票申报抵扣问题的通知

2007年1月26日

江国税函〔2007〕20号

27

转发关于启用2005版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小规模纳税人)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7年6月25日

江国税函〔2007〕172号

28

转发《关于海关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有关问题的批复》

2007年7月19日

江国税办转〔2007〕185号

29

转发关于认证稽核系统涉嫌违规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7年7月23日

江国税函〔2007〕199号

30

关于转发《广东省增值税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07年8月20日

江国税发〔2007〕146号

31

关于文锦渡和皇岗口岸比对异常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审核检查情况的通报

2007年8月30日

江国税发〔2007〕149号

32

关于车辆购置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2008年1月2日

江国税发〔2007〕233号

33

转发关于使用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8年4月16日

江国税函〔2008〕101号

34

转发关于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货物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8年6月3日

江国税函〔2008〕168号

35

转发《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查补税款适用税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8年6月4日

江国税办转〔2008〕142号

36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石脑油消费税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8年7月14日

江国税办转〔2008〕178号

37

转发《关于木屑征税问题的批复》

2008年8月6日

江国税办转〔2008〕190号

38

转发《关于销售黄金矿砂(含伴生金)免征增值税的批复》

2008年8月28日

江国税办转〔2008〕206号

39

关于推广使用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管理系统的通知

2008年10月7日

江国税函〔2008〕256号

40

关于明确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申购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款预缴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8年10月21日

江国税发〔2008〕167号

41

转发关于推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有关工作的紧急通知

2009年1月12日

江国税办发〔2009〕1号

42

转发《关于排粉增值税适用税率的批复》

2009年3月4日

江国税办转〔2009〕71号

43

转发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9年3月24日

江国税函〔2009〕83号

44

转发关于部分地区试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9年4月14日

江国税函〔2009〕98号

45

关于加强小规模纳税人管理的通知

2009年8月19日

江国税函〔2009〕214号

46

转发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0年3月2日

江国税函〔2010〕35号

47

转发《关于软件企业提供游戏软件给网络营运商取得的收入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2010年5月13日

江国税办转〔2010〕108号

48

转发关于城市公交企业购置公共汽电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2年11月1日

江国税发〔2012〕121号

49

转发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问题的通知

2004年10月20日

江国税发〔2004〕211号

50

转发关于做好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人登记工作的紧急通知

1999年12月23日

江国税发〔1999〕450号

51

转发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8年9月28日

江国税函〔2008〕255号

52

关于调整交通运输业核定应税所得率的通知

2009年3月17日

江国税发〔2009〕33号

53

关于调整我市建筑业核定应税所得率的通知

2009年11月26日

江国税发〔2009〕211号

54

转发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0年1月18日

江国税发〔2010〕8号

55

转发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0年7月6日

江国税发〔2010〕87号

56

关于广东烟草江门市有限公司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0年11月4日

江国税函〔2010〕238号

57

关于转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8年7月7日

江国税发〔2008〕119号

58

转发关于外籍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0年2月21日

江国税发〔2000〕075号

59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

2006年4月28日

江国税发〔2006〕63号

60

江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修订《江门市国税系统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的公告

2017年4月7日

江门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2号

61

关于明确划分江门市国税、地税两个机构征管范围的通知

1995年1月4日

江税联发〔1995〕002号

62

转发《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盗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1995年7月31日

江国税发〔1995〕197号

63

转发《关于加强供水、供电、供气收费发票管理的通知》

1996年1月4日

江国税发〔1996〕005号

64

关于统一出口商品发票使用问题的通知

1999年12月27日

江国税发〔1999〕458号

65

转发关于下发《广东省出口商品发票》式样的通知

2000年1月25日

江国税发〔2000〕042号

66

转发关于石油石化集团所属加油站安装税控装置问题的补充通知

2001年7月17日

江国税发〔2001〕342号

67

关于印发《江门市国税系统电话申报与实时扣税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2002年2月9日

江国税发〔2002〕054号

68

关于实施新财政管理体制后有关征管问题的补充通知

2003年7月17日

江国税发〔2003〕111号

69

转发关于新版普通发票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

2003年7月29日

江国税函〔2003〕189号

70

转发关于全省新版普通发票统一标准问题的通知

2004年1月5日

江国税函〔2003〕375号

71

转发关于全面推广个体工商户计算机核定定额系统的通知

2007年12月14日

江国税发〔2007〕224号

72

转发关于国务院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后涉及简并纳税人涉税资料业务操作处理办法的通知

2008年7月22日

江国税发〔2008〕129号

73

转发关于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9年6月16日

江国税发〔2009〕81号

74

江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办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相关事项的公告

2017年5月15日

江门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3号

75

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审核管理的通知

2005年3月9日

江国税函〔2005〕45号

76

转发关于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货物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8年6月3日

江国税函〔2008〕168号

77

转发关于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信息审核出口退税有关事项的通知

2003年10月8日

江国税函〔2003〕267号

78

转发关于明确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产品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

2003年1月8日

江国税发〔2003〕002号

79

转发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的通知

1997年7月2日

江地税发[1997]171号

80

关于加强市区建筑安装企业个人所得税征管的补充通知

1998年6月30日

江地税发[1998]149号

81

关于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2001年12月7日

江地税发[2001]279号

82

关于规范律师事务所征收个人所得税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2年5月30日

江地税发[2002]90号

83

关于“鼓励扩大外贸出口奖”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2004年5月9日

江地税函[2004]122号

84

关于我市企业单位引进高层次人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意见

2004年8月24日

江地税函[2004]260号

85

关于做好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工作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2005年2月7日

江地税函[2005]46号

86

关于规范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范围内和标准问题的通知

2006年1月27日

江地税发〔2006〕15号

87

关于印发《社会保险费案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6年5月24日

江地税发〔2006〕82号

88

关于加强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

2006年5月25日

江地税函〔2006〕164号

89

关于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政策的补充通知

2006年10月11日

江地税函〔2006〕305号

90

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具体标准问题的通知

2006年12月21日

江地税函〔2006〕374号

91

关于进一步明确我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

2007年4月13日

江地税函〔2007〕93号

92

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2007年执行标准的通知

2007年8月7日

江地税函〔2007〕213号

93

关于印发江门市地方税务局2007年度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自行纳税申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2007年12月29日

江地税发〔2007〕192号

94

关于做好社保缴费登记业务调整工作的通知

2009年8月13日

江地税函〔2009〕238号

95

江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税收征管的通知

2009年9月14日

江地税发〔2009〕156号

96

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具体标准问题的通知

2010年10月13日

江地税函〔2010〕302号

97

关于2010年度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具体标准问题的通知

2011年6月27日

江地税函〔2011〕181号

98

江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江门市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所得率表》的公告

2014年12月31日

江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

99

江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若干问题的公告

2015年7月31日

江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2号

100

江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江门市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所得率的公告

2017年7月28日

江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

101

江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江门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的公告

2018年6月21日

江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附件3

部分条款废止失效的税费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标题

发文日期

文号

失效废止条款

1

关于下放部分汽车车辆购置税征收业务的通知

2010年3月1日

江国税办发〔2010〕4号

废止正文第一、三、四、五、六条。

2

关于转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0年6月17日

江国税发〔2010〕106号

废止正文第一、五、七条及附件2。

3

 关于银行系统地方税征收问题的通知

1998年11月3日

江地税发[1998]253号

部分废止(第二条)

4

 关于企业被收购前后房产税计算时间及计提折旧税前列支问题的批复

2004年9月16日

江地税函[2004]283号

部分失效(第二条)

5

 关于如何届定残疾人员享受免营业税优惠请示的批复

2005年3月7日

江地税函[2005]54号

部分失效(第一条)

6

 关于市区实施机动车辆路桥通行费年费制后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2005年7月13日

江地税函[2005]183号

部分失效(第一条)

7

 关于明确蓬江、江海跨区开发房地产项目的税收征管问题的意见

2007年9月10日

江地税函〔2007〕236号

部分失效(第二条“并对该房地产开发项目发放项目纳税编码”)

8

江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2011年8月30日

江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

部分废止(征收率表第9项中“个人出租住宅房屋”一栏作废)

9

江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江门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及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2013年1月18日

江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号

部分废止(预征率有效,核定征收率废止)


修改的税费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标题

发文日期

文号

需要修改的条款

修改后的条款

1

江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实地查验有关问题的公告

2014年9月10日

江门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号

根据《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实地查验有关问题的公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2号)的规定,现对增值税专用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下同)最高开票限额为十万元需要开展事后实地查验的范围公告如下:

根据《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实地查验有关问题的公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2号)的规定,现对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为十万元需要开展事后实地查验的范围公告如下:

2

江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按季申报缴纳增值税 消费税和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公告

2015年11月3日

江门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4号

为支持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切实减轻小微企业办税负担,营造有利于全民创业、万众创新的税收环境,全力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9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综〔2013〕88号)的相关规定,江门市国家税务局在全市范围内逐步推行小规模纳税人按季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和文化事业建设费,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为支持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切实减轻小微企业办税负担,营造有利于全民创业、万众创新的税收环境,全力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9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综〔2013〕89号)的相关规定,在全市范围内逐步推行小规模纳税人按季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和文化事业建设费,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3

江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个体双定户储税批扣的公告

2016年6月1日

江门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3号

为进一步降低办税成本,提高办税效率,江门市国家税务局决定在全市国税系统实行个体双定户储税批扣,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为进一步降低办税成本,提高办税效率,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决定在全市税务系统实行个体双定户储税批扣,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实行储税批扣的纳税人为江门市国家税务局管辖的,与税务机关、开户银行签订《委托银行(金融机构)划缴税款三方协议书》的个体双定户纳税人。

实行储税批扣的纳税人为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管辖的,与税务机关、开户银行签订《委托银行(金融机构)划缴税款三方协议书》的个体双定户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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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国家税务局 江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我市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2014年1月2日

江门市国家税务局 江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我省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2013年第13号),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关于印发〈跨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粤财预[2013]83号),现对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均在我市的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明确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我省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2013年第13号),现对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均在我市的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明确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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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江门市印花税核定征收实施意见》的通知

2005年1月8日

江地税发〔2005〕5号

现将《江门市印花税核定征收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地在执行中应严格按照意见规定的情形核定征收印花税,凡对纳税人实行核定征收印花税的,必须经县(区)级地方税务局批准。

现将《江门市印花税核定征收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地在执行中应严格按照意见规定的情形核定征收印花税,凡对纳税人实行核定征收印花税的,必须经县(区)级税务局批准。

附件1:一、各级税务机关应加强对纳税人印花税应税凭证的管理,要求并督促纳税人统一设置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保证各类应税凭证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登记。对纳税人有下列情形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可以核定纳税人的印花税计税依据:(一)未按规定建立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或未如实登记和完整保存应税凭证的;(二)拒不提供应税凭证或不如实提供应税凭证致使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三)采用按期汇总办法的,未按地方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报送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报告,经地方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报告,逾期仍不报告的或者地方税务机关在检查中发现纳税人由未按规����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的。

附件1:一、各级税务机关应加强对纳税人印花税应税凭证的管理,要求并督促纳税人统一设置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保证各类应税凭证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登记。对纳税人有下列情形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纳税人的印花税计税依据:(一)未按规定建立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或未如实登记和完整保存应税凭证的;(二)拒不提供应税凭证或不如实提供应税凭证致使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三)采用按期汇总办法的,未按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报送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报告,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报告,逾期仍不报告的或者税务机关在检查中发现纳税人有未按规定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的。

附件1:二、对实行核定征收印花税的纳税人,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以下列标准核定征收印花税。

附件1:二、对实行核定征收印花税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以下列标准核定征收印花税。

附件1:二(七)其他合同,需要采取核定方式征收的,由各市、区地方税务局确定核定征收的应税凭证范围、核定依据以及核定额度或比例等具体问题。

附件1:二(七)其他合同,需要采取核定方式征收的,由各市、区税务局确定核定征收的应税凭证范围、核定依据以及核定额度或比例等具体问题。

附件1:三、对核定征收印花税的纳税人,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发给纳税人《印花税核定征收通知书》(见附件二),注明核定征收的应税凭证范围、计税依据、核定征收比例、纳税期限等,并留存备查。

附件1:三、对核定征收印花税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发给纳税人《印花税核定征收通知书》(见附件二),注明核定征收的应税凭证范围、计税依据、核定征收比例、纳税期限等,并留存备查。

附件二 主管地税机关(章)

附件二 主管税务机关(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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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我市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

2006年5月31日

江地税函〔2006〕172号

去年底,市局连续以江地税发〔2005〕205号、江地税发〔2005〕210号转发了省局转发省委、省政府和总局关于加强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征管的两个文件,要求各地对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征管工作进行调研,并向市局报告。从各地报告的情况看,我市对个人出租房屋的税收征管,特别是个人出租住房的税收征管是严重缺失的。在我市出租房屋实行综合治理的“党委领导、政府牵头、各家参与、统一管理”的管理机制未形成前,现就地税部门如何切实加强对个人出租房屋的税收征管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蓬江、江海、新会区地税局要按照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0607号批件的要求,积极争取当地政府的支持,加强与相关部门沟通联系,形成合力,确保对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征管在近期初见成效。

去年底,市局连续以江地税发〔2005〕205号、江地税发〔2005〕210号转发了省局转发省委、省政府和总局关于加强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征管的两个文件,要求各地对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征管工作进行调研,并向市局报告。从各地报告的情况看,我市对个人出租房屋的税收征管,特别是个人出租住房的税收征管是严重缺失的。在我市出租房屋实行综合治理的“党委领导、政府牵头、各家参与、统一管理”的管理机制未形成前,现就税务部门如何切实加强对个人出租房屋的税收征管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蓬江、江海、新会区税务局要按照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0607号批件的要求,积极争取当地政府的支持,加强与相关部门沟通联系,形成合力,确保对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征管在近期初见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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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江门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办法的通知

2007年6月13日

江地税发〔2007〕94号

一、各级地税部门必须高度重视,认真贯彻落实好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正进行清算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可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清算,并将清算结果于2007年6月30日前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时申报缴纳应补税款;各级地税部门应在认真审核企业清算情况的基础上,对重点纳税户进行核查,查补税款应在2007年12月31日前入库。                                         二、各地应严格按要求如期完成土地增值税的自行清算和重点清算工作,并于2008年1月10日前将清算工作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市局税政科。                 三、各级地税部门要认真做好土地增值税清算的宣传工作,要通过各种宣传媒介广泛宣传土地增值税政策和《办法》,确保我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的顺利开展。

一、各级税务部门必须高度重视,认真贯彻落实好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正进行清算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可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清算,并将清算结果于2007年6月30日前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时申报缴纳应补税款;各级税务部门应在认真审核企业清算情况的基础上,对重点纳税户进行核查,查补税款应在2007年12月31日前入库。                                               二、各地应严格按要求如期完成土地增值税的自行清算和重点清算工作,并于2008年1月10日前将清算工作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市局。三、各级税务部门要认真做好土地增值税清算的宣传工作,要通过各种宣传媒介广泛宣传土地增值税政策和《办法》,确保我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十一条
(一)准入条件
凡是经过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取得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纳入广东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备案管理,经过省级税务机关审查合格,并符合江门市地方税务局有关税务代理准入规定的税务中介机构,均可从事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工作。
(二)鉴证程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关于印发〈税务代理业务规程(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1〕117号)、江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江门市税务代理机构代理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江地税发〔2004〕54号)等相关文件的规定,开展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工作:

第十一条
(一)准入条件
凡是经过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取得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纳入广东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备案管理,经过省级税务机关审查合格,并符合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有关税务代理准入规定的税务中介机构,均可从事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工作。
(二)鉴证程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关于印发〈税务代理业务规程(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1〕117号)、江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江门市税务代理机构代理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江地税发〔2004〕54号)等相关文件的规定,开展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工作:

附件:一、企业基本情况                                           成立日期:****
法定代表人:****
注册地址:****
注册资本:****
企业类型:****
经营范围:****
主管地税局:****
纳税人识别号:****
地税电脑编码:****
联系电话:****

附件:一、企业基本情况                                           成立日期:****
法定代表人:****
注册地址:****
注册资本:****
企业类型:****
经营范围:****
主管税务局:****
纳税人识别号:****
税务电脑编码:****
联系电话:****

8

关于停止执行《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的通知

2009年1月7日

江地税发〔2009〕2号

请各市(区)地方税务局注意执行。

请各市(区)税务局注意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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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江门市地方税务局市区堤围防护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0年7月7日

江地税发〔2010〕74号

江门市地方税务局市区堤围防护费征收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市区堤围防护费征收管理办法

二、(三)对于到地方税务机关开具发票的纳税单位,其应缴纳的堤围防护费,以开具发票的面额为计费依据。

二、(三)对于到税务机关开具发票的纳税单位,其应缴纳的堤围防护费,以开具发票的面额为计费依据。

四、申报缴费方式                                                  堤围防护费按地方税收管理体制实行属地征收,按月计征,缴费单位应于每月终了后15日内向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申报方式有上门申报、网络申报。

四、申报缴费方式                                       堤围防护费按税收管理体制实行属地征收,按月计征,缴费单位应于每月终了后15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申报方式有上门申报、网络申报。

五、减免及优惠费率核定程序
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各单位无权减免堤围防护费。缴费单位因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确无力缴纳堤围防护费时,应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认定后报市政府,由市政府报省政府审批同意后,给予适当减免。地税部门凭批复给予减免。

五、减免及优惠费率核定程序
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各单位无权减免堤围防护费。缴费单位因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确无力缴纳堤围防护费时,应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认定后报市政府,由市政府报省政府审批同意后,给予适当减免。税务部门凭批复给予减免。

六、各部门职责                                                  各区局负责缴费单位堤围防护费费率的核定工作。对缴费单位费率的核定,要按照相关文件的规定依率计征,做到准确无误。各区局负责缴费单位堤围防护费费率的核定工作。对缴费单位费率的核定,要按照相关文件的规定依率计征,做到准确无误。对到地方税务机关开具发票的纳税单位,由征收人员负责审核其是否需要申报缴纳堤围防护费。

六、各部门职责                                         各区局负责缴费单位堤围防护费费率的核定工作。对缴费单位费率的核定,要按照相关文件的规定依率计征,做到准确无误。对到税务机关开具发票的纳税单位,由征收人员负责审核其是否需要申报缴纳堤围防护费。

10

关于停止执行江门市蓬江、江海区个体营运车辆核定税额标准的公告

2012年12月29日

江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5号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2〕71号)的规定,广东省从2012年11月1日起交通运输业由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为正确执行税收政策,决定从2012年11月1日起停止执行《关于调整江门市蓬江、江海区个体营运车辆核定税额标准的公告》(2012年第4号公告)。今后蓬江区、江海区个体营运车辆涉及各项应缴地方税费按车主户籍住址属地分别由蓬江区、江海区地税局按个体户进行征收管理。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2〕71号)的规定,广东省从2012年11月1日起交通运输业由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为正确执行税收政策,决定从2012年11月1日起停止执行《关于调整江门市蓬江、江海区个体营运车辆核定税额标准的公告》(2012年第4号公告)。今后蓬江区、江海区个体营运车辆涉及各项应缴地方税费按车主户籍住址属地分别由蓬江区、江海区税务局按个体户进行征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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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权限的公告

2013年12月30日

江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3号

一、凡每户纳税人年减免税额在100万元以上的,由江门市地方税务局审批;凡每户纳税人年减免税额在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的,由各市、区地方税务局审批。

一、凡每户纳税人年减免税额在100万元以上的,由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审批;凡每户纳税人年减免税额在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的,由各市、区税务局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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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非从事房地产开发的单位和个人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规程》的公告

2015年10月19日

江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3号

为规范和加强江门市非从事房地产开发的单位和个人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江门市地方税务局制定了《非从事房地产开发的单位和个人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规程》。

为规范和加强江门市非从事房地产开发的单位和个人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下称“江门市税务局”)制定了《非从事房地产开发的单位和个人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规程》。

第三条各市、区地方税务局可结合当地实际,依据本规程制定操作指引。

第三条各市、区税务局可结合当地实际,依据本规程制定操作指引。

第四条各市、区地方税务局下属税务分局、管理股(组)等机构是纳税人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的直接主管税务机关(下称主管税务机关),严格按本规程的职权依法处理转让项目。

第四条各市、区税务局下属税务分局、管理股(组)等机构是纳税人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的直接主管税务机关(下称主管税务机关),严格按本规程的职权依法处理转让项目。

第九条(一)1、(1)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土地增值税申报业务的当天,通过电子政务平台向国土部门发出查询请求,国土部门将地价款凭据或《地籍档案证明》(注明地价款,下同)的扫描件通过电子政务平台传输给主管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据此确定地价款扣除金额。各市、区地方税务局应指定专人按月、季定期向国土部门收取、整理地价款凭证纸质复印件或《地籍档案证明》,根据《江门市地方税务局税费征管档案管理办法》要求进行整理归档。
对尚不具备上述涉税数据交换条件的市、区,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自行向当地国土部门查询并复印地价款凭据或出具《地籍档案证明》,据以确定地价款扣除金额,但各市、区地方税务局应尽快建立相关涉税数据交换机制,减轻纳税人负担,提高税收征收管理质量。
(2)由于历史问题,在土地出让方式统一实行“招、拍、挂”之前,纳税人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但相关地价款没有取得合法有效凭证的,如能提供批准出让土地的政府有关部门的证明资料,由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审核,并报经市、区地方税务局审核合议确定后可据以确定地价款扣除金额。上述所称的“证明资料”,包括:取得时批准出让土地的政府有关部门收据、证明文件,取得后市、区级政府有关部门正式发文的证明文件,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地价款真实性的证明资料。

第九条(一)1、(1)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土地增值税申报业务的当天,通过电子政务平台向国土部门发出查询请求,国土部门将地价款凭据或《地籍档案证明》(注明地价款,下同)的扫描件通过电子政务平台传输给主管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据此确定地价款扣除金额。各市、区税务局应指定专人按月、季定期向国土部门收取、整理地价款凭证纸质复印件或《地籍档案证明》,根据《江门市地方税务局税费征管档案管理办法》要求进行整理归档。
对尚不具备上述涉税数据交换条件的市、区,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自行向当地国土部门查询并复印地价款凭据或出具《地籍档案证明》,据以确定地价款扣除金额,但各市、区税务局应尽快建立相关涉税数据交换机制,减轻纳税人负担,提高税收征收管理质量。
(2)由于历史问题,在土地出让方式统一实行“招、拍、挂”之前,纳税人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但相关地价款没有取得合法有效凭证的,如能提供批准出让土地的政府有关部门的证明资料,由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审核,并报经市、区税务局审核合议确定后可据以确定地价款扣除金额。上述所称的“证明资料”,包括:取得时批准出让土地的政府有关部门收据、证明文件,取得后市、区级政府有关部门正式发文的证明文件,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地价款真实性的证明资料。

第十二条(三)纳税人转让原购入旧房,既不能取得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的,应由纳税人向住建部门申请查询存档资料,凭加盖住建部门章戳的发票复印件或契税完税凭证复印件所载金额作为旧房价值的扣除金额。经住建部门查询后无存档发票和契税完税凭证的,由住建部门出具回执(须加盖住建部门章戳,具体样式由各市、区地方税务局与当地住建部门自行厘定),纳税人在申报土地增值税时提交给主管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5条的规定,实行核定征收。

第十二条(三)纳税人转让原购入旧房,既不能取得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的,应由纳税人向住建部门申请查询存档资料,凭加盖住建部门章戳的发票复印件或契税完税凭证复印件所载金额作为旧房价值的扣除金额。经住建部门查询后无存档发票和契税完税凭证的,由住建部门出具回执(须加盖住建部门章戳,具体样式由各市、区税务局与当地住建部门自行厘定),纳税人在申报土地增值税时提交给主管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5条的规定,实行核定征收。

第二十一条第三款 对情况清晰、涉税金额小的业务,原则上要求受理后3个工作日内办结;对情况复杂的,或涉税金额大、须提交市(区)地方税务局审核合议的业务,办结时间可适当延长。具体办理期限由各市、区地方税务局自行确定。

第二十一条第三款 对情况清晰、涉税金额小的业务,原则上要求受理后3个工作日内办结;对情况复杂的,或涉税金额大、须提交市(区)税务局审核合议的业务,办结时间可适当延长。具体办理期限由各市、区税务局自行确定。

第二十四条 对符合特殊情形,确需采取按率方式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的,除须按规定经复核岗人员复核、本级主管领导审核外,还应进一步提交本级或上一级土地增值税清算小组审核,并提交市、区地方税务局审议合议后方可实施。各市、区地方税务局应对上述采取按率方式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的业务形成清册,留档备查。

第二十四条 对符合特殊情形,确需采取按率方式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的,除须按规定经复核岗人员复核、本级主管领导审核外,还应进一步提交本级或上一级土地增值税清算小组审核,并提交市、区税务局审议合议后方可实施。各市、区税务局应对上述采取按率方式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的业务形成清册,留档备查。

第二十九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评估机构出具评估报告的管理,对经查实不按规定进行评估,在房地产转让的评估过程中有隐瞒实情,提供虚假评估结果,或与有关当事人串通作弊等违法行为,造成纳税人少缴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将情况报告市(区)地方税务局,上报江门市地方税务局,由江门市地方税务局统一列入黑名册,其以后出具的评估报告各级税务机关将不予采信。

第二十九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评估机构出具评估报告的管理,对经查实不按规定进行评估,在房地产转让的评估过程中有隐瞒实情,提供虚假评估结果,或与有关当事人串通作弊等违法行为,造成纳税人少缴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将情况报告市(区)税务局,上报江门市税务局,由江门市税务局统一列入黑名册,其以后出具的评估报告各级税务机关将不予采信。

第三十条 本规程第四章涉及的各项须国土、住建部门配合的工作,由各市、区地方税务局自行与当地国土、住建部门做好沟通和衔接。在沟通和衔接过程中遇到问题的,应积极、及时将有关情况向江门市地方税务局反馈。

第三十条 本规程第四章涉及的各项须国土、住建部门配合的工作,由各市、区税务局自行与当地国土、住建部门做好沟通和衔接。在沟通和衔接过程中遇到问题的,应积极、及时将有关情况向江门市税务局反馈。

第三十一条 本规程自2015年11月19日起执行。江门市地方税务局、各市(区)地方税务局在此之前制定的土地增值税相关规程(或类似操作办法、通知、规定等),凡与本规程不一致的一律按本规程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规程自2015年11月19日起执行。江门市税务局、各市(区)税务局在此之前制定的土地增值税相关规程(或类似操作办法、通知、规定等),凡与本规程不一致的一律按本规程执行。

备注:附件4中所列文件在市以下(含市)国税机构和地税机构合并前仍按照原文件执行。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