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皖地税[2007]39号 2007.3.22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发布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规定,条款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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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
一、同一清算项目中同时包含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的,纳税人应根据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建筑面积占总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或者其他合理的方法分摊扣除项目总额,分别计算增值额。
二、
主管税务机关应要求纳税人在有关房地产项目开发清算前,必须就与清算项目配套的公共设施的处理原则予以明确,纳税人未予明确的,有关成本、费用或者预提成本、费用暂不予扣除。
三、纳税人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时的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的凭证或资料不符合清算要求或不实的,各市、县
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