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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宿州市地方税务局印花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宿州市地方税务局印花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宿地税〔2007〕11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宿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 1 号规定,继续执行

USHUI.NET®提示:根据 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 宿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规定,全文废止

各县、区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局):

现将《宿州市地方税务局印花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请及时反馈市局。





二○○七年十一月十五日



宿州市地方税务局印花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印花税的征收管理,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其施行细则、《安徽省印花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和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国境内书立、领受所列举应税凭证的单位和个人,为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根据书立、领受应税凭证的不同,纳税人可分别为立合同人、立账薄人、立据人和领受人。

第三条  下列凭证(包括以电子形式签订的各类应税凭证)为应纳税凭证:

(一)购销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财产租赁合同、货物运输合同、仓储保管合同、借款合同、财产保险合同,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二)产权转移书据;

(三)营业账簿;

(四)权利、许可证照;

第四条  产权转移书据是指单位和个人产权的买卖、继承、赠与、交换、分割等所立的书据。包括财产所有权、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二手房销售和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所书立的合同也应纳税。

营业账簿簿是指单位和个人记载生产经营活动的财务会计核算账簿。包括资金账簿和其他营业账簿。

权利、许可证照是指政府职能部门发给的房屋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专利证、土地使用证等。

第五条  纳税人对凭证不能确定是否纳税的,应及时携带凭证到主管地税机关核定。纳税人同主管地税机关对凭证的性质发生争议的,应附该凭证报请上一级地税机关确认。

第六条 印花税根据不同征税项目,分别实行从价计征和从量计征方法。

(一)  从价计征情况下计税依据的确定

1、经济合同,以凭证所载金额为计税依据;

2、产权转移书据以书据中所载金额为计税依据;

3、记载资金的营业账簿,以“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的合计金额为计税依据;

4、对签订的合同不能及时确定计税金额的,可在签订时先按定额5元贴花,待结算时再按实际金额计税,补缴印花税;

(二)从量计征情况下计税依据的确定

其他营业账簿和权利、许可证照以计税数量为计税依据;

第七条 印花税采用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

(一)比例税率分为四档

1、财产租赁合同、仓储保管合同、财产保险合同、股权转让书据的税率为1‰;

2、加工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货物运输合同、产权转移书据、营业账簿中记载资金的账簿的税率为0.5‰;

3、购销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技术合同的税率为0.3‰;

4、借款合同的税率为0.05‰;

(一)定额税率

权利、许可证照和其他营业账簿按每件5元贴花;

第八条 印花税应在凭证的书立或领受时缴纳,即在合同签订时、数据的立据时、账簿的启用时和证照的领受时贴花。

定期贴花的纳税人应按月申报缴纳,申报期限为次月10日前,即当月所发生的应税合同(凭证)应于次月10日前按规定填写申报表并报送主管地税机关。金融保险业可按季申报,申报期限为季末终了后10日内。

不能按期贴花的纳税人应按次贴花。

第九条  印花税由纳税人根据规定自行计算应纳税额,购买并一次贴花。凡多贴印花税票者,不得申请退税或者抵用。

应纳税额=应税凭证计税金额(或应税凭证件数)×适用税率

第十条  同一种类应纳税凭证需频繁贴花的,纳税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是否采用按期汇总缴纳印花税的方式。汇总缴纳的期限为一个月。采用按期汇总缴纳方式的纳税人应于每年一月底前告知主管地税机关。缴纳方式已经选定,一年内不得改变。

第十一条 税务机关可委托权利、许可证照的核发单位或金融、保险企业为印花税的代征人,按有关规定落实委托代征事宜,加强源
【印花税】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