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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宿州市地方税务局山石资源开采业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安徽省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宿州市地方税务局山石资源开采业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宿地税〔2007〕6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宿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 1 号规定,继续执行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宿州市税务局关于发布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规定,全文修改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宿州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废止 部分条款废止 部分条款修改 全文有效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宿州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3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县、区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局)、征收大厅:

现将《宿州市地方税务局山石资源开采业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请及时反馈市局。



(本件只发电子文件)

二○○七年七月十八日

宿州市地方税务局山石资源开采业税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山石资源开采业税收征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和《安徽省地方税收委托代征管理试行办法》 ( 皖地税〔1998〕244号)等法律、法规及相关税收政策的规定,结合宿州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宿州市范围内从事山石资源开采、销售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地方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纳税人必须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自生产经营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

第四条  山石资源开采业税收采取查帐征收或核定征收等方式征收税款。

征收方式每年3月底前进行鉴定,由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意见,县级税务机关进行审批,征收方式一经确定,原则上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动。

第五条  实行查帐征收的纳税人,必须做到帐务规范,帐证齐全,核算真实准确;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财务会计制度和税收管理的有关规定,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会计报表和纳税申报表,并及时足额缴纳税款。

第六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律采取核定征收方式: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帐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帐簿但未设置帐簿的;

(三)擅自销毁帐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四)虽设置帐簿但帐目混乱或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帐的;

(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六)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第七条  对核定征收的纳税人按照下列标准核定税款。

(一)每吨炸药按可开采3000--5000吨山石资源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