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茂名市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办法》的公告
茂名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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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的要求,我市已启用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评估系统。为了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解决征纳双方关于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方面的争议,经市政府同意,我局制定了《茂名市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办法》。现予以发布。
特此公告。
茂名市地方税务局
2012年11月6日
茂名市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存量房交易的税收管理,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解决征纳双方对计税价格的争议,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遵循公平、简便、效率原则,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是指在我市范围内买卖存量房的纳税人对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评估系统出具的核定计税价格有异议,要求税务机关进行调整和税务机关依本办法进行处理的行为。
第三条 纳税人申报的存量房成交价格不低于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评估系统出具的核定计税价格(以下简称“核定计税价格”)时,按纳税人申报的成交价格征税;纳税人申报的成交价格低于核定计税价格,且不能按本办法规定陈述、举证正当理由的,按核定计税价格征税。
第四条 纳税人对核定计税价格有异议的,应自收到《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核定告知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争议申请,填写《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申请表》,陈述申请理由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税务机关经办人员应一次性告知纳税人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第五条 主管税务机关收到纳税人的申请后,对申请理由和证明材料进行审核。
经审核认定纳税人的申请理由正当、证明材料充分的,予以受理。
经审核认定纳税人的申请理由不正当或证明材料不充分的,对原核定计税价格不作调整,并将处理意见于接到申请当日书面告知纳税人。
第六条 税务机关认定的正当理由包括以下情况之一:
(一)经法院的司法程序,判决、裁定价格较低的;
(二)经具有合法资质的拍卖机构依法拍卖,拍卖价格较低的;
(三)房屋曾发生重大意外事件导致低价出售的;
(四)房屋存在结构破损等严重质量问题的;
(五)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情况。
第七条 申请人根据本办法第六条第(一)、(二)项理由提出争议申请的,应提交法院判决书、裁定书、拍卖成交确认书等相关正当理由的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