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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揭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揭市地税发[2007]21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揭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 揭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号 规定,第一条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揭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揭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3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直属各税务局(分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土地增值税政策,加强和规范我市土地使用权转让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等有关政策规定的要求,经研究,现就我市土地使用权转让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自2007年10月1日起(以地产交易中心登记确认交易时间为准)转让土地使用权应征收的土地增值税一律按实征收,在转让环节一并清算征收土地增值税。
二、凡是转让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应当根据土地增值税的有关规定,在规定的期限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手续。对纳税人已按规定办理了征(免)税手续的由税务机关发给完(免)税证明。
土地管理部门凭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