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来源于我国利息所得扣缴企业所得税工作的通知 【全文废止】
穗地税函〔2009〕13号 2009-01-08
USHUI.NET®提示:根据2018年7月5日《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规定,全文废止
局属各单位:
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来源于我国利息所得扣缴企业所得税工作的通知》(粤地税函[2008]78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8〕120号
)的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对由我局管理企业所得税的金融机构、国内机构向境外支付贷款利息,该利息所得扣缴企业所得税工作由我局负责,各单位要加强管理,确保及时扣缴税款。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来源于我国利息所得扣缴企业所得税工作的通知
2008年12月24日 粤地税函[2008]787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不发深圳):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来源于我国利息所得扣缴企业所得税工作的通知
》(国税函〔2008〕955号
)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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