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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部分条款失效】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部分条款失效】
青地税函〔2005〕7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09年以前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青地税发〔2010〕138号规定,第七条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青岛市地税局公告2011年第8号规定,第二条废止

市稽查局、征收局,各分局,各市地税局:

自贯彻国家、省、市房地产税收新政以来,部分基层局在具体税收征管工作中遇到不少政策问题,根据基层局要求,经研究,现对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解答如下:
一、关于夫妻离婚、房屋门牌变化、申请两证合一及房改换证(小证换大证)引起的房产变更,免征个人所得税五年时间标准如何起算问题?
对因夫妻离婚、房屋门牌变化、申请两证合一及房改换证(小证换大证)引起的房产变更,若是同一套房产、同时不变更产权所有人的(离婚的夫妻变更产权所有人例外),以房屋所有权证变更前的时间,作为征收个人所得税五年标准的起算时间。
二、个人受赠、继承与遗赠取得的住房及再转让此类住房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
个人受赠、继承与遗赠取得的住房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市局已专门向国家税务总局书面请示,在国家税务总局未下文明确以前,对个人在受赠、继承与遗赠时取得的住房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继承、遗赠取得的房产,继承人、受遗赠人转让该房产时,按照转让房产的收入额减去住房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暂按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房产原值按该房产的原始发票等相关凭据确定,合理费用包括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印花税及本次交易在房产交易部门缴纳的应由售房人负担的相关费用;对符合《青岛市地方税务局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情形的,可按第五条的规定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个人通过赠与取得的房产,受赠人转让该房产时,暂按20%的比例税率全额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上述三种情况取得的住房转让时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三、个人之间相互交换住房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交换住房的,对各方应视同销售住房,对符合有关税收优惠的,按规定给与税收优惠,对不符合税收优惠规定的,要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在计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相关法规